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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支持企业正常发展的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乐将秘书 时间: 2009-12-22 08:11
标题: 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支持企业正常发展的建议
从2008年开始,一场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长三角地区包括温州在内的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11月,浙江已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因为出现资金困难倒闭或停业。这种停工潮的蔓延不仅放慢了浙江经济建设和产业升级调整的步伐,而且给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如何化解国际金融危机给温州企业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打通融资渠道,组织生产自救是温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现状与问题
危机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整政策。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自去年9月份起至年底连续五次降低利率、四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频率之快、次数之多是历年罕见的。最后一次调息是2008年12月23日,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为年息5.31%,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作相应调整。但目前由于个别金融机构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变相手段故意不执行中央政策精神,甚至变本加厉,提高企业贷款成本,将一项原本是雪中送炭的惠民政策演变为一种利己行为,主要表现在:
1、变相提高贷款门槛。“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永远都只是锦上添花,没有雪中送炭的”。这是当下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抱怨。目前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从产权证、土地证到仓单、票据等不一而足。这样的要求对于本来就没有多少“家底”的中小企业而言,都能做到的往往不多;二是要求企业既提供抵押担保又提供企业股东和其他企业或多家企业的保证担保,促使多家企业联保,造成一笔贷款的抵押人和保证人一大串。一旦其中一家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其他担保企业股东也跟着一起跑,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影响面非常之大。另外,以前是贷款到期企业按时还贷后马上能够再贷出来,而现在则是还了之后不能再贷。
2、违规上浮贷款利率。现阶段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基本上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0%,个别金融机构利率最高上浮则达60%。而2007年,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则仅上浮10%左右。基准利率几番上调,加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自主上浮,对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调上加调、雪上加霜。由于资金持续紧张,许多中小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目前温州地区的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的比例,从2006年的60:24:16,到2008年11月已经变为54:18:28,有15%以上的企业通过民间融资解决资金紧张问题。
3、放贷后马上扣回贷款利息。有的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向其帐户介入贷款后,马上提出现金支付银行利息(这样做是为了逃避今后上级检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贷款是扣除利息之后的金额。未用到贷款本金先支付利息的做法实际上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条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
4、违规收取手续费。有的金融机构利用借款人急于获取贷款的心理,在执行规定利息的基础上,又加收一笔手续费,而此时的借款人为了急于获得“来之不易”的“救命稻草”,尽管知道银行做法不对,也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
5、强制搭售。金融机构要求企业在贷款时,必须购买一定数额的附加理财产品。此类搭售不直接在贷款合同中体现,但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往往在放贷前,往往将企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作为放贷的条件提出来。这些搭售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二、建议
针对以上列举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我市目前借贷供需之现状,为支持企业顺利渡过金融危机,促进企业升级转型,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和温州市银监局采取以下有力措施,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
1、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约定的利息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幅度收取贷款利息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
2、监督金融机构执行中央要求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情况。在严格审查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的贷款额度中保证有一定比例贷款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将贷款优先发放给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行业或企业。对于信誉良好、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在其资金不足,无法改进现有技术进行产业升级转型时,可视情况向其发放一定金额的信用贷款。
4、规范贷款发放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除办理贷款抵押等手续所必需的费用外,金融机构不得另行向借款企业收取其他额外手续费或搭售其他理财产品,以切实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作者: xu96309 时间: 2010-1-6 16:29
不错的文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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