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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快推进三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09-12-3 08:07
标题: 加快推进三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竞争力不仅来自于资源的比较优势,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林业经营组织的组织优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山林大部分承包到户,林木林地产权更加明晰,林业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格局。但是,林权相对分散与适度规模经营、小林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如何建立产权明晰、科学经营、民主管理、运行规范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经营的林农组织起来,既能发挥团结合作的优势,又不丧失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及其他权益,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发展林业生产,为推广应用现代林业科技,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成为深化林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调查分析了三明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构建现代林业微观经营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1、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地解决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农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难题,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将产生重要作用。
  2、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手段。林业生产周期长,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推进林业标准化、产业化、信息化、生态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发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
  3、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农民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形成共同购买林业生产资料、租赁机械、销售产品、共享技术信息的合作体;有利于共同经营森林,克服生产周期长的弱点,形成有效的资金流;有利于联合从事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型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路径。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农民提供林业科技、信息、培训、生态保护等综合性服务,培养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提高农民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风文明。
  二、三明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形式与问题
  近年来,三明市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全市共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845个,其中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156个,经营面积59.39万亩;其他类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373个,经营面积138.31万亩;林业专业协会316个,覆盖面积922.79万亩。主要形式有:
  1、林业专业合作社。这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能人带头作用,通过森林资源资产或资金合作等方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济实体,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管理,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目前,永安市推进力度大,已组建较为规范的林业专业合作社81个。
  2、股份制或家庭合作林场。这是在产权明晰到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联合体的基础上,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将林改中通过“均山”方式获得的林木林地,折价入股,自愿组合而成的股份制或家庭合作林场。林场由林农共同经营管理,或委托其中个别能人经营管理,经营所得利润按林户入股山林资产比例进行分配。这是一种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目前,这种类型较多,在全市各地都有,其中以沙县、永安、三元等地较为典型。
  3、林业专业协会。这是指林木种苗、笋竹生产、林产品营销、护林联防等专业协会,结构较为松散,主要为林农提供生产、经营、销售、防火等方面的服务。这些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了林改后林业部门的一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解决了林改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科技报务、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难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
  三明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尚处在探索起步阶段,目前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1、林农担心重新回到“大集体”经营,思想顾虑仍然较重。林改后,集体山林明晰到人到户,林农真正拥有自已的山林。这种家庭经营模式利益直接、群众欢迎,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林农的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在不长的时间内,又要引导林农进行联营联合,许多林农担心重新回到“大集体”的老路上,重吃“大锅饭”,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林农宁愿选择单独经营,个别甚至自己不去经营管理,也不愿进行联营联合,这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2、林业与农业的特征有着较大差异,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难度较大。林业生产周期长,林地上生长着林木,使得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复杂的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农产品交易量来进行盈利分配,而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森林资源状况不尽相同,有的是幼林、中林,有的是近成熟林,且林木采伐有限额,不能将采伐指标简单地分解到每位成员,造成各成员不可能年年生产木材,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难。同时,林业专业合作社通常以大户牵头联合小林户,森林资源面积差距较大,入社资产比重不同,表决时会员一人一票将难以执行。因此,林业经营以股份制林场或家庭林场较为适宜,而林业专业合作社目前仅是一种以服务为主的松散型联合。
  3、实现规模经营与防止林农失山失地存在矛盾,把握其平衡点较难。在现实中,林业要实现规模经营,必须推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但森林资源通过流转,又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且过度流转炒作,会导致林农过早失山失地。目前,三明市通过建立健全林业要素市场(林业服务中心),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易,并采取限期(1个轮伐期)、限量(部分林权)和现货(采伐权)的办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避免林农过早失山失地。但如何真正找到这一平衡点,正确处理这对矛盾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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