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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进一步完善长春市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09-11-13 08:13
标题: 进一步完善长春市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
随着城市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逐步加快,一部分农民土地被城市开发建设征用。据调查,截止2004年,长春市共有失地农民6.6万人。其中16周岁以上的有5.8万人,近两年征地仍在继续。2006年,城区征用土地为2,657公顷,失地农民的数量也在增加,粗略统计已超过7万人。目前,我市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方面,始终是困难重重。为此,建立和完善我市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要强化政府责任,保证有效制度供给。这是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对农民失地前既有权益的保护,对失地后可能出现失业风险的规避等等。一要厘清农民土地产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充分给予和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这也是农民获得土地市场价格的必要前提。二要建章建制,规范补偿安置,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应以土地所承载的农民未来的预期土地收益和预期生活质量为依据,制定补偿标准,以保证农民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三要做好失业预警。农民在失去土地时,也就失去作为农民这一职业,所以应给失地农民以充分的时间,对未来就业有所打算,并给以指导、扶助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从源头控制入手,避免失地又失业现象的发生。
    要完善失业补救制度。失业补救是指在失业已经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从失地农民可持续性生存和发展来看,即使他们拿到了合理的安置补偿款,仍需就业,政府在这方面有帮助和扶助失地农民就业的责任。首先,完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构,帮助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以适应新的就业需求。其次,制定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就业促进政策,多创造岗位,扶持失地农民逐步就业。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使失地农民能够分享城镇化的成果,融入到城市劳动力市场体系中,积极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途径。
    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的供款机制,原则上应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
    要提高适应能力,尽快转变角色,增强自我谋生、自主创业的能力。由于自身生活习惯及思维观念与城市居民的差异,必然导致失地农民生活的某些适应性障碍。农民要从主观上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勇于面对失去土地的现实,积极主动地融入到新的生活之中,早日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尽快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要增强自我谋生能力,积极找寻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
    (发言人:禹平,长春市政协委员、长春市民进副主委、吉林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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