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大学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l 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大病,通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的办法。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方式解决,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高校包干使用。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特殊门诊大病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三明市中小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标准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通过医疗救助制度、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五、就医和结算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按照我市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发医疗保险卡,作为大学生参保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参保大学生首次领取的医疗保险卡制作成本费由政府支付。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卡遗失、损坏,补卡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大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应通过学校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方可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高校负责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的收取,统一向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七、附则
其他未规定事项按《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8〕152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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