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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09-11-3 16:13
标题: 关于加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从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趋势看,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会逐步加大,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会较为突出的显示出来,因此,加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解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所在。

    一、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目前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本身还不够十分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能力还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市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资,规模偏小,实力较弱,有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就几百万元,而政府出资的机构多是一次性资金支持,在运作中缺乏后续资金的补充。其二信用担保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涉及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未对担保机构做出专门规定,《担保法》也仅规范了担保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其三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有些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囿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难分,项目选择受到行政干预,难以自主运营,独立承担风险。有些担保机构打着担保的旗号,从事资本运作或别的业务,没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二、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成因

    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市中小企业大体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配套型。这种企业主要为大企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及辅助产品,主要需中长期融资。二是拾遗补缺型。这种企业做的产品市场不大,但又有需求,企业产品卖出去后,回款往往比较慢,有融资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需要。三是创新发展型。由于这种企业发展要经历初创、开拓、成长、成熟四个阶段,经历时间较长,所以多有融资需求,且主要是中长期融资。四是集群型。就是在一个地方集中了许多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小企业,有人称之为块状经济。集群型企业的关键问题是要创立自己的品牌,这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以短为主,有的也需要中长期融资。上述四种类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不一样的,但都面临着融资难的处境。一方面是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较少;另一方面是直接融资渠道太窄。据调查,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原因是:第一、银行普遍对大企业“争贷”,尽管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出于安全性考虑,各商业银行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向小企业放贷,由此导致大企业锦上添花,小企业雪中送炭不足的现象。对大企业“争贷”和对小企业“惜贷”的结果,是银行和大企业资金双双富余,使企业存款明显上升,新增贷款流向消费和炒股。第二、银行贷款期限结构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在现有间接融资体系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由于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几乎很少有哪家银行向中小企业真正开放基建和技改贷款项目,因而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长期资金基本上没有可能。为了满足长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资金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更为重要的是,现有融资渠道根本无法满足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和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项目的资金的需求。特别是一些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之后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追求更高更大目标时,遇到的资金困难仅靠短期贷款是无法解决的。第三、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信息披露机制的缺乏或不健全,中小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劣势。直接融资中因投资者尤其是分散的个体投资者得到的信息不完全、不充分、致使中小企业陷入“信用危机”的间接融资中。因贷款契约签订前企业为获得贷款可能隐藏信息,使银行无力评估企业,贷款契约签订后又难以控制企业无视和损害银行利益的事后行动,直接监督成本又太高,使银行索性放弃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以免承担巨大的违约风险。第四、存在较高的坏帐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极不稳定,经营的透明度不强,财务报表不规范,以及会计资料的缺失、失真等等,银行难以预测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有的企业缺乏偿债意识,甚至采取非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由于借款人在不利的情况下还贷意愿不足,势必造成银行较高的坏帐风险。第五、较高的交易成本。这是由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决定的,其人力成本、信息处理成本、风险管理成本分摊到每笔较小的交易额度上,其单位平均成本将远远高于大额放贷业务。第六、目前所能达到的利率浮动幅度,使得收益还无法完全覆盖较高的交易成本和坏帐风险,更谈不上适度利润。根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长期实践的经验看,存贷款的利息差至少在10个百分点以上,收入才能覆盖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和坏帐风险。

    三、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要建立健全法规,培育多类型担保机构。首先应指定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要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规范担保机构退出机制。对专业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内控制度、行业自律等方面都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立法上要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关系。其次,应培育主体多元化担保机构的资本市场。由于我市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政府的资金有限,仅靠政府的担保基金难以满足需要。因此不仅要开展政府出资的担保,更重要的是鼓励中小企业的互助担保基金和商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中小企业融资难造就了目前商业担保机构兴起的潜在市场,政府应积极鼓励确有实力的民营资本组建担保机构,要引导和吸收民间投资、外商投资、国有投资等共同组建互助担保基金。一方面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分散承担风险。例如,意大利的“互助担保基金”就受到欧盟委员会的赞赏,它是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中小企业和银行共同参与组建成的担保基金,他们认为互助担保基金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由于分散了风险,更能被潜在的担保人所接受。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好的经验,来积极推动我市的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担保领域,以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机制。可由政府牵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平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网。通过信息网把银行、税务、工商、海关、法院、公安、商检、质检、统计等信用记录连接起来,并把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录入信息网。逐步建立一个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管理的完整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担保等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协调联动与资源共享。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三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策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资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抵押备案登记等;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 贷款情况;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偿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行政性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减征或免征。
四要运用政策杠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给予扶持。要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的特殊政策。比如说,税前大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费等,允许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费率可以随市场供求而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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