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政协委员“不作为”的议论颇多。广东省政协“劝辞”两位奥运会冠军引起舆论拍手称快。为促进委员履职,各地政协纷纷出台《委员履职考核办法》等类似文件,规定委员职责“四个一”、“五个一”等,但实际效果似乎都很有限。对原本履职积极的委员,“五个一”显得多余;对原本就敷衍塞责的委员,除了“劝辞”也没有别的有效办法,真要“劝辞”又显得很尴尬。政协委员履职的促进与管理,已成政协工作现实中的一大难题。
政协委员必须履行职责,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我们对政协委员履职的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未必清楚,包括:政协委员该履哪些职、该怎么履职、政协靠什么来约束委员履职。对这三个问题的理解,决定了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方式。做好政协委员履职的促进与管理,不可不研究这些基本问题,以理清基本观念,正确指导工作。
下面,就政协委员该履哪些职、怎么履职、靠什么约束委员履职,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保持界别代表性是政协委员最大的履职
政协委员该履哪些职?这要从政协委员的身份说起。人民政协是按界别组成的,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而是以党派、团体和其他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是本界别参与民主政治的代言人。每一个政协委员都是自己所在界别的代表性人物,是某个特定群体的社会成就与社会形象的模范,或者是履行社会责任、代言社会呼声的模范,这是他们之所以成为政协委员的基本依据,也是评价他们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因此,政协委员的核心职责,就是保持界别代表性,保持在界别内的模范引领和民意代言。这是政协委员最大的履职。
政协委员保持界别代表性有两重含义:作为本界别的优秀分子,要保持社会意义上的代表性;作为本界别的政治代言人,要保持政治意义上的代表性。具体而言,政协委员要保持自己对本行业或专业成就的代表、个人道德形象和行业公众形象的代表、履行社会责任的代表、界别民意的代表以及更大范围人民群众民意的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委员做好本职工作,敬业奉献做出行业表率,就是在履职;知识界的委员不断取得学术上、专业领域上居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就是在履职;产业界的委员提升企业规模和档次保持行业龙头地位,通过扩大就业、增加纳税、慈善捐赠回报社会,模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履职。当然,反映界别呼声,协助党政部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更是重要的履职。
全面来看,政协委员履职,岗位成就和社会贡献是首要内容,包括可见的物质成就与贡献,以及不可见的文化、思想、舆论贡献。政协委员的本职工作成绩、个人的专业成就和社会声誉、通过招商引资、吸纳就业、科技推广、思想传播、公益活动等不同方式为社会做出的贡献,是最基本的履职合格标准。在此基础上,是委员的参政议政成绩,也就是通常所见的“四个一”、“五个一”等。最后,才是政协常规活动的出席情况,如全体会、专题会、视察活动等的考勤。
基于这样的认识,政协对委员的履职考核,一定要处理好“到位”与“到会”的关系。“到会”是应该要求的,但不是最重要的,次次到会的“举手委员”对政协没有实际价值。“到位”者未必一定次次“到会”,但一定是充分履行了界别内的模范引领和民意代言,有真正的实效,为政协组织和个人赢得了影响和声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倡导委员围绕本职工作和本界别社会事务做实事、出实绩;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委员的个人需要,精心安排政协的活动,减少形式主义的东西,提高会议和活动的质量与效率,少开会、开好会。
二、尊重分歧是对政协委员履职最大的帮助
政协委员该怎么履职?这要从政协委员的存在价值说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所以需要协商,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分歧,可能是利益与立场的分歧,也可能是观念与思想、方法与技术的分歧。政协的存在就是尊重社会分歧,通过协商解决人民内部的分歧、促成共识;政协委员的存在,就是代表分歧的各方来表达意见、寻求共识。可以说,政协委员的一项政治责任,就是代表分歧、表达分歧、弥合分歧。委员无论是政协会议发言、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都要着眼于把自己代表的界别及群众的真实情况原汁原味地反映上去,把滞留于基层和群众中的真知灼见反映上去,融于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化为指导和推动工作的措施。
政协组织尊重分歧、鼓励分歧的充分表达,是确保委员履职生命力的关键。尊重分歧不是保护分歧、放任分歧,而是珍视委员真实传达社会分歧信息的愿望和勇气,为委员营造气氛、创造条件,使他们愿意说真话、敢说真话、有机会说真话。这是对委员履职最大的激励和帮助。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协组织出于善意,对分歧过于敏感,害怕委员“说错话”,因而在一些事情上做的很不恰当。如,开会发言说什么、不说什么反复打招呼,委员与领导对话的内容先要反复打磨,委员提出的意见要反复修饰,一般的理由是“为了确保质量”。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协组织在委员个人履职上的过多干预是非常有害的。对政协而言,如果听不到不同的声音,听不到争论、听不到批评,政协的生命力也就不存在了;对委员而言,如果不能畅所欲言,不能实话实说,他履职的生命力也就不存在了。
基于这样的认识,政协对委员的履职管理一定要处理好“和谐”与“和气”的关系。政协不能追求表面和气,要鼓励基本目标一致下的争鸣、争议、争论,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以达到真正的和谐。政协要鼓励批评,宽容错误的批评。要坚持民主团结两大主题,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倡导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引导委员解放思想,大胆反映群众意愿,真实反映切中时弊的问题,敢于和善于提出批评意见,敢于和善于反映不同意见、包括少数人士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政协委员履职的活力,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三、坚持自律是政协委员履职最大的动力
用什么来约束委员履职?这要从政协委员的产生过程说起。目前全国政协委员人数是2280人,相当于50万人中产生一个,省级政协委员大约10万选一,市级政协委员也是万里挑一。当政协委员不能不说是一种荣誉,但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靠什么来推动委员履行义务呢?靠行政手段事实证明是不太见效的,政协没有对委员的行政管辖权,无论激励还是约束都缺乏直接的手段。只有内在的自律,才有可能提供持续的、强有力的内在动力,推动委员自觉、努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委员履职的内在动力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原发性的道德责任感,另一种是继发性的契约责任感。前者源自一个人原生的道德要求,是一种自觉自为的社会理想追求和社会责任感,是最可贵、最持久的行为动力;后者一般源自承诺,是一个人与他人达成契约后的履约压力,对契约的认同度越高,对行为的推动力越强。从这个角度看,推动政协委员履职的治本之策,一是挑选那些原本就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来当委员,另一个办法就是在入职之前,让委员们发自内心的做出履行职责的承诺,就像某些重要职位的入职宣誓一样。
由此看来,我们现行的委员产生程序存在缺陷。有的地方在推荐委员时,往往把委员看作一种社会荣誉,而忽视了对委员履职愿望和素质的核查,一些委员在入职时对人民政协认识不够,对委员的职责和作用不了解,光荣感有余,使命感不足,根本就没有履职的意识和准备。同时,政协章程虽然规定了委员义务,但事前没有与候选委员进行责任约定,没有得到委员接纳,委员入职后再做事后要求就很被动。对既成事实的委员,除了“劝辞”政协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手段,真要“劝辞”也显得与理不顺。因此,政协委员的产生要强调个人自愿,要让每一个委员有这样一种心理准备:“我自愿成为一名政协委员,愿意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这是委员履职管理的基础。
基于这样的认识,委员履职就要处理好“自律”和“他律”的关系。管理不能简单依靠制度奖惩,一定要创造条件调动委员的自律。可以尝试的一个重要办法,是在委员产生程序中增设一个责任约定环节,候选委员应以契约的方式向政协确认其已经了解政协《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委员权利义务,并自愿遵守。具体包括两个步骤:第一,约谈。可以由推荐单位进行,在委员产生的适当阶段,约请候选委员面谈,告知界别推荐意向,说明政协委员的各项权利义务,包括政协《章程》规定和地方政协的“五个一”之类规定,征询其意愿。可以将政协《章程》和其他书面资料交给候选委员学习,约期听取回复。第二,签约。制定《政协委员志愿表》,列举政协《章程》所规定的委员各项权利义务、地方政协规定的各项委员职责,核心是两点:“我已经确知了政协委员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具体职责”;“我自愿成为政协委员,并愿意积极履行委员的职责”。委员候选人应在表中对以上两项签字确认。
(作者:民盟成都市委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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