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在这一大背景下,金融业如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抑制突出,导致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1. 需求型金融抑制。主要表现是:(1)农业效率不高,导致近年来农业贷款增长缓慢。据统计,三明市2005年同样1元的贷款,农业产出低于工业产出4.17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人民币)比重2002—2005年四年共增加了2.4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加只有0.61个百分点。(2)农村经济债务沉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的信贷投入。据调查,三明市2004年村级负债达6.29亿元,每个村平均负债36.2万元。税费改革堵死了乡村通过集资、加码、收费等渠道偿还债务,造成还债更加困难。(3)大部分农户属于弱势群体,承贷和归还能力有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比偏低。据对三明市2002—2005年统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余额四年才增加7900万元,平均每年仅增加1975万元,占农业贷款的比重始终徘徊在3%—5%之间。(4)农村土地制度长期缺陷,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需求下降甚至不足。由于农村土地产权残缺,这种制度缺陷导致土地不能市场化和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从而阻碍各种生产要素(如货币资本)进入农村经济部门,最终使商业性农村金融的供给不能有效实现。
2. 供给型金融抑制。主要表现是:(1)农村金融组织匮乏,部分乡村出现金融服务盲区。当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造成农村信用社成为没有较好效益、较强实力的服务对象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是否在贫困农村设立网点陷入了两难选择的困境。2005年,三明市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全省要求,将所有信用代办站进行撤站并社,造成很多乡、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2)农村信贷资金供需严重不对称,农村经济严重“缺血”。从资金需求方面看,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但从资金供给方面看,一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只能满足少数农户进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对于农户大额的生产资金需求和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还无法满足;二是县域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为上级行的“吸储器”,据对2002—2005年统计,三明市五家商业银行上存资金从2002年的14.7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5.85亿元;三是邮政储蓄大量抽离农村资金,造成农村经济严重“缺血”,据三明市2002—2005年四年邮政储蓄统计,邮政储蓄从农村抽离资金从18.8亿元增加到29.8亿元,增加了11亿元。(3)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滞后,缺乏服务品种。当前农村信用社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尚未开办代理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新的金融业务品种。在信贷服务品种方面,许多农村信用社尚未开办适合农村地缘特色的贷款方式。商业保险公司还未能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单独(不同于城市)设计保险费率。(4)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偏低,民间金融亟待培育。据调查,目前大约只有20%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效率偏低,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据不完全统计,三明市面向社会公众(无特定对象)的民间借贷数额从2002年的3.6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6.14亿元,2005年达6.36亿元。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没有得到很好的发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 生态型金融抑制。主要表现是:(1)农村缺乏贷款抵押物和担保物。一是受现行土地制度的约束,农民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二是农村中小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三是农业品牌还不能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2)农村信用担保中介组织发展太慢。一是贷款担保中介组织实力较弱,防范信贷风险能力有限;二是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开展信用等级评定。(3)农村信用环境较差。据对样本县(宁化、建宁、大田)农村信用社2004—2006年2月调查统计,农户联保贷款户数从2004年末的271户增加到2006年2月末的581户,增长1倍多,但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却从204万元增加到830万元,增长了近4倍。
二、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路径和办法
(一)加大支持农村生产发展的力度,以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
1.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抑制问题。 (1)加大货币政策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快对政策性金融进行变革,发挥其支农作用。当前必须对政策性金融支农方式进行多层次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在加强粮油贷款营销和管理的同时,拓展新的业务,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贷款规模大、风险较高、回收期长,商业金融不愿介人的大额资金需求问题。国家开发银行要努力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比例。二是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反哺农村的机制。结合邮政体制改革进程,允许邮储机构筹集的资金直接拆放给同级农村信用社或农业发展银行,加强邮储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的合作,引导资金回流农村。三是放开农村利率市场。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有上限的存款浮动利率和大额存款浮动利率。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要执行人民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依据不同用途划分不同档次。同时,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上限。建议贷款利率定价政策还必须考虑农户、龙头企业的不同信用情况划分不同档次。四是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应规定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贷款要有一定比例,农业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方式,自主地对农村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进行支持。五是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建议转变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的职能,将省联社转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 (2)加大财政税收政策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对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激励和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支持“三农”贷款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减免或降低营业税。二是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分别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金融支农风险基金,按照中央、省级分担原则,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贴息、免息支持。三是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办。建议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业保险试点给予财政和税收上的特殊支持。要合理划分商业险种和政策性险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选择的政策性险种,要公布各级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四是对农村信用社因支持“三农”造成的亏损,经审计后,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弥补。(3)加大投资政策对“三农”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三农”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政府给予必要的贴息、补助和税收支持。
2. 完善农村金融新型组织体系。 (1)在农村设立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一是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小额信贷组织。从农村信用社开办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看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究其原因,除了农村信用社本身发放成本高外,最重要的是农村信用社与农户不存在利益联结机制。因此,脱离农户单独成立小额信贷组织必然重蹈覆辙。建议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小额信贷组织。好处是:一方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公司+市场+基地+农户”的经营组织模式,与农户存在着利益联结机制;另一方面,各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迅速,发起成立小额信贷组织具备了条件。二是依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等农村非正规金融。理由是:一方面,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实行股份合作、信用加盟、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运作形式,与农户之间具有生产或销售合同协议;另一方面,各地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专业合作社中规范民间借贷具备了较好的条件。三是选择一些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县域,依托农机公司发起设立为农户提供农机设备租赁服务的小型金融租赁公司。 (2)在农村设立各类正规金融组织。一是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要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同时,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改革,积极向社区银行的方向发展。二是必须尽快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的农业地区建立一个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三是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作用。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市县,建议恢复农业发展银行代理机构。四是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花钱买机制”目标的实现。首先,要提高股权的集中度,提高股东的管理能力,把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由“民有资本官营化”转变为“民有资本民营化”。省级联社的派出机构要撤消,以防止强化行政干预;其次,要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将其改制为县域中小商业性金融机构;再次,央行要严把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关,促进农村信用社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3. 探索新型信贷模式,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 (1)以山林和土地为基础,探索新型信贷模式。农村的生产要素主要是山林和土地,三明市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为此:一要完善林权证抵押贷款办法,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推动以森林资产资源抵押为核心的金融创新业务走向深入。在林权可流转地区,要开办林权证直贷模式,在林权还不能流转的地区,要开办林农联保贷款方式或建立林业贷款担保公司。二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流转,促进农村地区发展规模经营,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三是扩大旅游未来收益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利用世界品牌--泰宁县世界地质公园的独特旅游资源优势,扩大旅游未来收益权抵押贷款试点。 (2)探索以工哺农和以城带乡的新型信贷模式。一是“链条循环”式。完善“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基地+科技+农户”的新型信贷支持方式,支持一批有基地依托、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产品贮存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企业的发展,为以工促农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劳动力向外转移”式。要加大信贷创新的力度,为转移农民提供新型信贷品种,支持农村转移富余劳动力。农村信用社要尝试开办“进城打工农民技术培训”贷款、“农村经纪人”贷款、“打工创业”贷款等品种。三是“城市收费权”式。要积极尝试开办以农村信息化网络、广播电视、饮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等收费权为抵押的贷款品种,支持农村加快城镇化进程。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引导农民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作为农村经济中新的金融服务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有着特殊的履约机制。根据三明是福建省粮食主产区的实际,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引导农民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
5. 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为加大农村信贷投入提供环境支持。 (1)创新土地制度。一是在土地国有的大制度约束下,耕地实行国家发包;二是国家对耕地的所有权实行产权化,明确赋予农民一定时期的产权;三是建立保障私人土地产权的制度;四是建立土地市场。 (2)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扩大农村抵押品。一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如支持有关部门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引导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和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等。二要继续深化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同时以农村各项改革为契机,扩大对农村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抵押担保贷款范围。 (3)加强农村各类评估、信用等中介组织建设。 (4)改进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综合运用信贷、结算、外汇和科技等各种服务手段,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1. 加强农村信贷服务,积极开办农村消费贷款。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是提高农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为此:(1)培养农民树立新型的消费观念。要在农民的住、行、用、教育、医疗等方面下功夫,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地区消费需求的住房(新村建设)、农用车、助学、医疗、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品种,引导农民消费升级。(2)支持邮储机构办理社区贷款的试点工作,扩大存单质押贷款和农村消费贷款业务。(3)加快农村信用社向社区性农村银行转型的步伐,以扩大农村消费贷款业务。
2. 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的科技、结算和外汇服务。农民工外出务工,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为此:(1)加强科技和结算服务,创新适合方便农民工的特色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试点的范围,加大开通银联POS刷卡取现、转账的力度,保证农民富裕后有良好的结算和科技服务。(2)加强对农民出国劳务的外汇服务。要把外汇服务延伸到农村,扩大农村信用社经营外汇业务的试点,积极试办外汇存款和外汇结算等业务。
3. 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业和物流业的贷款营销。支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等专业化连锁经营。开办农村经纪人贷款,满足为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农业科技下乡搭桥牵线的农村经纪人合法经营资金需要。
(三)立足金融培育新型农民,发挥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
“要想富口袋,须先富脑袋”。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新农村建设只有依靠具有新理念、掌握新技能的新型农民,富乡富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才有基础和保证。为此,金融部门应立足自身实际,切实做好培育新型农民的工作,帮助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
1. 促进“乡风文明”,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要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和村组织的配合,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要对信用镇、村、户的贷款需求优先予以满足、项目贷款优先评估和安排、贷款利率优惠。
2. 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要与教育、财政部门一道完善管理办法, 积极探索贫困生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品种,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覆盖面,为农村贫困高校新生和中小学生顺利入学积极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
3. 进一步加大金融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现代金融意识。在农村普及存贷款品种、人民币反假、支付结算、理财等金融基础知识。人民币反假宣传要争取在每个乡镇建立服务站,随时接受农民的咨询和鉴定请求,并提供残损币兑换和假币收缴鉴定等服务。
4. 加大保险公司在农村的险种开发力度,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有关保险公司应借助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契机,积极开拓农民医疗救助险种、农村养老保障险、大额贷款人意外险等,以增强农民的财产人寿保险意识。
(四)健全涉农法律,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机制
1.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农业投资法》。规范各级政府的农业投资行为,明确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标准,以及农业补贴过程的监督等内容。
2. 完善补充《物权法》(草案)中涉农贷款抵押物范畴。建议将农作物、土地承包权、林权、仓单、地上作物收获权、存栏牲畜等抵押物纳入《物权法》范畴。
3.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将“农民土地入股”的这种模式法律化、规范化,早日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产权资本化。
4.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在法律中明确减免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营业税或部分减免所得税;对特殊领域的贷款、保险等,可再考虑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
5. 建议国家尽快制订《民间借贷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经营规模、借款投向和股东结构等加以适当限制,同时对利率浮动区间、债务纠纷、风险处理等进行明确的规范。
课题组 组 长:杨长岩,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行长、高级经济师。
课题组副组长:施 永,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经济师。
课题组 成 员:陈云强、郑明观、胡东生。
执 笔:胡东生,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高级经济师。
协 作 行:宁化、建宁、大田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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