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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探讨(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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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择善而从
时间:
2009-5-26 17:14
标题: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探讨(2007年第3期)
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是指以农村市场为主,为“三农”服务,具有公共服务和商业经营性质的双重合作商业组织(具体内涵和外延在本文第四个问题中阐述)。本文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问题作初浅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形成共识,共谋对策,共促发展。
一、缺乏信息和商业流通网络,是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障碍
近年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加速,而农村发展却相对滞后,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城乡信息和商业流通网络布局失衡也在扩大。城市拥有功能齐全、快捷高效的现代信息和商业流通网络,而广大农村尤其是老、少、边、岛、穷地区,因农户居住分散,购买力低,交通线长,建设现代信息和商业流通网络成本大,投资业主不愿顾及,供销社自身难保,以致农村信息和商业流通网络十分缺乏。信息闭塞,流通滞后,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障碍。
1.农村信息闭塞导致盲目生产。就广义农村信息网络而言,虽然目前有农业“155”、供销系统农副产品信息网,以及众多的新闻媒体,但涉及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零碎分散,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农业定向定量生产和农副产品销售起不了多大的导向作用。由于农村信息闭塞,许多农民仍然凭主观意愿和按习惯思维进行传统的农业生产,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造成生产与市场脱节,结果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不能适销对路。
2.农村流通滞后导致买难卖难。供销系统曾经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商业组织,经过改革改制后,许多批发、零售网点资产被变现用于安置职工,农村商业流通网络呈萎缩之势。农村个私商业户虽有较大发展,但大部分集中在集镇所在地和中心村,且功能不全,尤其缺乏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在边远农村,除一些销售日用品的小食杂店外,再没有任何其它商业流通网络。农村生产生活资料需求与供应、产品与市场脱节,买难、卖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广大农民要花费许多时间,用在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和销售农副产品的往返路途上。
二、建设新农村迫切需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
建设新农村的首要目标和基础工作就是生产发展。要使生产获得又快又好的发展,除政策、信贷和技术扶持外,还要满足千家万户分散农户对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生产生活资料、农副产品销售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与过去不同的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包括建立快捷高效的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农村商品供应和农副产品销售三大网络。
1.生产适销对路的农副产品,迫切需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决定生产,农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能再用计划经济和小农经济的方式,凭主观意愿和按习惯思维来组织生产,而应根据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供求信息来组织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要使农副产品适销对路,迫切需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网络,以解决多样分散的小生产与统一的大市场脱节问题,从而使农副产品适销对路。
2.有效保障供应农村生产生活资料,迫切需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农村商品供应网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多种多样的生产生活资料,总体上要求质量可靠、供应及时、购买方便、价格便宜,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具有需求数量大、消费时间集中、供应区域分散、季节性强的特点。如果生产资料质量出了问题(如假冒伪劣农药、化肥),将影响农民一季的收成,伤害一大批农民。如果生产资料价格太高,造成农业生产低利或无利甚至亏本,势必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有效保障供应农村生产生活资料,迫切需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农村商品供应网络,以解决农村生产生活资料多样分散需求和有效供应脱节问题,从而使农村生产资料供应做到质量可靠、供应及时、购买方便、价格合理。
3.完成农业商品生产的惊险跳跃,迫切需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从生产领域跨越到消费领域是一个惊险的跳跃,如果跳跃失败,摔坏的不仅仅是商品本身,还有它的生产者和生产信心。即使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再高、农产品质量再优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再强,如果流通滞后,农产品卖难,不能顺利进入市场、进入消费领域,便不能实现农产品价值,农业的商品生产也就无法进入下一个生产周期。要完成农业商品生产的惊险跳跃,迫切需要建立快捷高效的农副产品销售网络,以解决多样分散农副产品与统一大市场脱节问题,从而使农副产品顺利进入市场、进入消费领域。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不能完全依靠市场
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总是使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向投资风险小、收益高的行业、地区转移和集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以农村市场为主,面向“三农”服务。一方面,要有效保障供应农村生产生活资料,组织销售大宗农副产品,可以获取商业批零差价,市场可以解决,具有商业营利性;另一方面,要收集反馈和发布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这项工作十分必要和重要,做好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无法向广大农户收取费用,只能是无偿的(发达国家亦如此),市场无法解决,具有公共服务性。即使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前面已谈到,由于农民居住分散,购买力低,农村交通线长,路难行,生产生活资料和农副产品长距离颠簸运输损失大,运输和商业经营成本高,利润空间小,从赢利目的考虑,任何投资业主都不会轻易投资农村商业。从这一点看,市场作用有限。那么,市场无法解决和市场作用有限、投资业主不愿干的事情,就只能由政府介入。当然,政府不能走计划经济的老路,一揽子包办代替。主要应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宏观调控手段,发挥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宏观调控职能。对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国家应立法保护;对低商业营利项目,实行减免税政策;对公共服务性项目,公共财政应无偿支持(具体做法在下一个问题阐述)。
四、将供销系统合理改造为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是最佳选择
供销系统曾经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商业组织,在计划经济年代,在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和销售农副产品方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尤其是经过改革改制,有的基层社已经肢解,农村供销批发、零售网点基本不复存在。但大部分的基层社组织机构尚存,还有部分资产,还拥有过去构建的市场营销网络,与广大农民有着天然的情结,在农民心目中还有较高的信誉,县以上联合社建有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农副产品信息中心。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如另起灶炉,对现存的供销系统弃之不用,不仅造成存量资源浪费、增加运作成本,而且令人费解。理性的选择是改造现有的供销系统(实际上,乡镇政府也应同步改革,让更多的干部专业从事“三农”服务,需另文探讨),将其合理改造为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即建立拥有快捷高效的现代信息和商业流通网络,以农村市场为主,面向“三农”服务,吸收农民和专业经济合作社入股,收集反馈和发布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有效保障供应生产生活资料,组织销售大宗农副产品,履行政府赋予的某些职能,集信息、供应和销售三大网络于一体,具有公共服务和商业经营性质的双重合作商业组织。这里所指的双重合作包括两个层面的双重合作,第一层面是基层社与农民之间的合作,县联合社以上是国家与集体的合作;第二层面是基层社与农民之间的商业性合作,基层社受政府委托与农民的公共服务性合作。根据以上对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定义,在制度上作以下设计安排。
经合理改造后的供销系统,基层社重新定名为“××乡(镇)合作商业社(以下简称‘基层社’)”,县以上相应改为“××县(市、省、国家)农村合作商业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也可保留现名称。县以上联合社作为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定为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机关工作人员人头经费和业务费由财政差额拨款。基层社定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组织,为企业性质。本着自愿、互利、互助、民主、平等的原则,吸收农民和专业经济合作社入股,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把基层社办成既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又能真正体现广大农民利益,履行政府赋予的某些职能,具有双重合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基层社与县联合社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只是行业间依法依规管理关系。
基层社的职能任务:⑴负责向下发布和收集并向上反馈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⑵负责领办、创办和指导兴办专业经济合作社,组织销售大宗农副产品;⑶负责农资专项储备和供应;⑷负责履行政府赋予的某些职能(如代政府向农户发放补贴等,这一职能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⑸待条件成熟后,发展农村生产生活资料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流通形式。
县联合社的职能任务:⑴负责向基层社下传、初步筛选整理基层社上传的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并上传省、国家联合社农副产品信息中心;⑵负责指导基层社领办、创办专业经济合作社;⑶负责落实、检查国家农资专项储备和供应政策;⑷负责落实、检查政府赋予基层社履行的某些职能。市、省、国家联合社职能任务与县联合社大致类似,在此不一一敖述。
具体操作方法:(1)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收集反馈制度。县以上联合社建立的农副产品信息中心,是供销系统过去富有远见的举措,应适应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和收集反馈制度。国家、省联合社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对县联合社上传的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进行筛选整理,通过两个渠道定期定时发布信息,一是每周在同级电视台相应频道定时发布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如中央气象台每天在新闻联播后发布气象信息),二是每周向县联合社、县联合社向基层社下传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基层社应建立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站(或终端网),配置电脑等软硬件设备,村应建立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发布栏。基层社每周将收到的下传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下载,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每周发布一次。基层社每天要收集当地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并上传县联合社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县农副产品信息中心经初步筛选整理后于次日上传省、国家联合社农副产品信息中心。这一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后,还可以在其它方面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2)领办、创办专业经济合作社。同样本着自愿、互利、互助、民主、平等的原则,对各阶段成规模、产品存在卖难、尚无龙头企业介入或介入不深的农业生产领域,只要农户有愿望,基层社应积极负责组织牵头,领办、创办和指导兴办专业经济合作社,并制定章程,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但要与基层社分开独立运行,不可搅在一起“念糊涂经”,合一本“糊涂账”。(3)建立农资专项储备和供应制度。这一职能应由发改部门重新划归新的农村合作商业部门或供销部门。其理由是,发改部门既是农资专项储备的政策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显然有违市场经济原则。这一职能转移后,新的农村合作商业部门或供销部门,在县级应建立农资专项储备中心,中心乡镇应建立农资专项储备点。(4)履行政府赋予的某些职能。当前中国农村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新阶段,各级公共财政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目前已出台的扶持政策已归属有关部门执行。如今后出台农户购买农资的补贴政策,对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贴息政策,可由基层社负责执行。
配套法律政策:(1)立法规范。国家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商业组织及专业经济合作社,应立法规范,明确其性质和宗旨,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2)财政支持。对基层社农副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和收集反馈(包括电脑等软硬件设备投资、发布和收集反馈信息的运行成本以及信息员工资)、县级建立农资专项储备中心和中心乡镇建立储备点(指储备库的基建投资),完全属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性质,公共财政理应拨款支持。(3)税收政策。对组织销售农副产品的基层社,由于经营成本高、利润空间小,属低营利领域,应区别于其它商业行业或领域,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
作者简介:刘根发,中共宁化县委党史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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