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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论司法和谐中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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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量周沙界
时间:
2009-5-24 12:15
标题:
法院院长:论司法和谐中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构建
论司法和谐中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构建
赖先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生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对新华社记者说,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试想,如果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治又怎么能够实现呢?”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构建法治社会,法治的实现必须有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为保障,和谐的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条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构建和谐司法。人民法院要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充分运用和谐的司法方法,公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达到和谐司法的境界。而法院的职权是人民授予的,因此构建好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和谐司法的关键。
一、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的重大意义
1、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是法院工作的职责所在。司法的使命在个案中表现为定纷止争,即通过裁判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具体讲,刑事审判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贯彻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的有关规定,在依法严惩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环境;民商事审判在对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调整中,尊重当事人在私法领域对权利处分的意思自治和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道德原则的引入,既激发社会个体对财富的创造热情,又引导着社会道德风尚和文化的发展进步;行政审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推动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以各自特有的功能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同任务。法院之所以成为裁判者就是基于和谐的护卫职能,其本身就是和谐的共同体。
2、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运用科学发展观中所蕴含的辩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抓住和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全面推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滞后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的运动发展就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前进的原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是不可抑制的,改变司法功能滞后的问题就成为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就要求从解决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入手,大力提升司法能力,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提升司法能力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立足本职,立足现实,大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能力。解决司法便民的问题,除了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外,还有优化司法资源管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问题,对这个困难我们要大力解决,但更应创新工作思路,在司法资源管理和利用上挖潜,寻找突破,这就必然要求法院要在着力构建好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上下苦功。
3、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提升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着力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的应有表现,也是党和人民交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县的新农村建设较好,在全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出了经验。法院更应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跟进,探索出一条为新农村服务的新路子。“建设新农村,法院怎么办”,这个问题历史地摆到了我们面前。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对司法服务和保障所期盼所需求的是什么。由于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普遍存在诉讼能力较低的问题。因此,解决好了法院与人民群众间的和谐关系,就能够使人民法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切切实实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司法为民的实惠。
4、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是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表现。司法的便民、亲民是人民司法的精义所在,在新形势下发扬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就是要坚持司法的便民、亲民。现代司法文明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就是要求以程序公正来维护和实现实体公正,以形象公正来体现实质正义。人民司法的便民、亲民观与现代司法的人文理念是相互契合的,现代司法文明的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的要求也是人民司法便民、亲民的本质所需。两者是可以融合,并相得益彰的。人民法院在构建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中的工作就是优良传统和现代文明的重要表现。
二、如何构建好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
虽然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在整体上是和谐的,但透视目前社会上的“打官司难”、“执行难”等言论,我们在构建好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上还是有很多工作要做的。笔者认为,要构建好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便民服务保障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衡量人民法院的工作,不能仅看办理了多少案件,更重要是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院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标准,所有工作部署和审判执行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有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为了构建好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就提出了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运用而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赞扬和拥护。“两便原则”和“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经过数十年的实践证明,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要继承和发扬并予以创新,只有法院的各项措施真正便利了,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也就顺畅了。笔者认为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发展:
一是构建一张便民诉讼网络。在便民诉讼网络强调“八个有”要素,即,一有网络图,将便民诉讼网络绘制成图,使诉讼网络的中心突出,脉络清楚;二有庭站、点,即中心乡镇有人民法庭,辖区其他乡镇有巡回法庭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或人口密集的村组有巡回法庭工作联系点,形成三级网络结构;三有联络员,在站点设固定的联络员;四有责任人,基层法庭有分管领导,人民法庭有分片负责人,巡回法庭工作站和工作联系点有固定的诉讼联系员;五有联系卡,将人民法庭的工作范围、服务承诺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制成卡片,放置在巡回法庭工作站和工作联系点,免费发放给联络员和社区群众;六有制度,建立学习、例会、调研、走访回访等各种工作联系制度;七有便民指南,在人民法庭及巡回审判工作站等地摆放诉讼便民指南等资料,并免费发放;八有联系点标牌,在各巡回法庭工作站、工作联系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工作站、联系点的标牌,并将联系办法、便民诉讼制度等张贴在墙上,便于群众了解和使用网络。通过建立网络,法院和群众时时能联系、沟通,促进血肉关系发展。
二是加大便民措施中的科技含量。现代社会是科技社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现有的许多科技都可以运用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上来。把互连网、局域网、电子签章等科学技术运用到法院管理上,可以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又节约成本,当事人、法院都能省时省力,从而实现和谐关系。
三是创新开庭形式。农民有农民的作息时间,我们不能以我们的作息时间来安排农民的诉讼,因此要实现和谐,就必须创新开庭方式,根据不同群体运用墟日法庭、假日法庭、夜间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最大限度的解决好当事人的出庭时间安排问题。
2、高效工作推进和谐。“公正与效率”的命题,不仅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主题和价值目标,它还蕴涵着弘扬法治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引导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深邃理性,而且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统一观。公正,则公平与正义。这既是审判活动之生命,又是社会和谐之根本。公正的实现,是诸多因素的良性集合,是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才能殊途同归、步调一致地到达“社会正义”、“社会和谐”的彼岸。司法效率,就是托载公正的“百舸争游”之其中一舟。效率问题,各行各业都孜孜以求。企业视效率为效益生命,是立企之本;行政视效率为管理水平和能力,是执政为民的体现;审判机关追求的效率,是通过诉讼活动,使当事人追求的公正与正义及时得到实现。追求效率,就是为了多出产品,司法效率的产品当然就是伸张了正义、消除了矛盾、化解了纠纷,维护和实现了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司法效率铺就司法和谐融入社会和谐之路。司法效率问题,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尤为重要。基层人民法院每天都处于与老百姓、当事人的直接交道之中,当事人实现主张的欲望又都急切,情绪也较复杂,稍有疏忽拖沓,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其后果既会使当事人丧失崇尚法律之信心,又会使审判机关形象遭到损害,从而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司法效率实质上就是诉讼效率,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审判活动要求的大环境下,提高诉讼效率是对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能力和水平、法官综合素质的严峻考验。讲究司法效率,就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必须体现在接访、处访、立案、审理、判决、文书送达和执行各个环节之中的有序运作,必须体现在审判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还必须体现在基层法院的人尽其能、物尽所用、钱尽显值的科学管理之中。靠制度管人管事,靠队伍爱岗敬业,实现接访处访流程化,立案审判执行流程化,督查督办流程化,人财物管理民主化,是提高司法效率,使公平与正义的承诺及时兑现,使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使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司法效率就会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以往的经验证明,缠诉、上访、缠访现象中,司法效率问题也是诱因之一。由此可见,讲究司法效率,也就是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追求司法和谐,实现社会和谐。
3、注重调解促进和谐。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上公正是效率价值的基础和前提,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保障着公正的实现。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从当前司法现实看,应更加注重和强调公正,应以确保公正、兼顾效率为原则。前一时期,法院工作中采取的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等方法就是过分强调了效率,结果导致案件调解率明显下降,上诉申诉率上升。其结果看似提高了效率,但实质上案结事不了,多个诉讼程序的再次启动,实际上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最终也损害了司法效率。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这就是司法效率的体现和要求,也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和谐观。多办案、快办案、节约诉讼成本,是司法效率;办好一案,就安定一方,也是司法效率;案结事了,审执衡平,胜败皆服,更是司法效率。诉讼调解之所以能够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是由调解自身具有的特有优势决定的。判决讲究正当性,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有证据支持或者形成优势证据,裁判的理由应当有法律依据,事实认定、裁判观点、裁判主文之间应当形成递进的逻辑关系。总之,判决要求审判程序要规范,裁判理由具有正当性,判决的刚性很强,弹性较弱。诉讼调解讲究的是灵活性,具有高效、经济、公正、彻底、便于执行等优势,这些优势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诉讼调解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诉讼的法律价值是实现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特定需要的,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与这一价值取向相符,调解与“厌诉”、“和为贵的”、以忍让为美德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特点相符,诉讼调解使得诉讼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诉讼调解可以降低诉讼的对抗强度,通过当事人友好协商缓解矛盾。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结果,最符合他们的利益追求,最接近实体公正。比较调解与判决的差异,不难看出以调解方式平息矛盾的社会效果最好,更容易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是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之一。
4、一流队伍带动和谐。和谐关系的主体是人,要建立好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还是归根在法院干警的素质上,因此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法院干警队伍是构建和谐的基础。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要构建好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关系必须提高全体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特别要注重妥善处理好以下几类关系:一是与当事人的和谐关系。长期以来,由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的屡禁不止,以及法官行为的非规范化,法官同当事人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紧张、猜疑、或排斥的非正常关系,成为和谐司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和谐因素。有机严密的法律程序和既中立又亲和的法官角色定位是构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关系的基础。在司法体制范畴,要构建一个切合我国实际的和谐的诉讼模式。当前,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偏重职权主义,容易造成当事人和法官的紧张关系,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实践证明,虽然当事人主义在达到程序公正方面优于职权主义,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当事人主义,亦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应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同时赋予法官对诉讼的管理权和指挥权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诉讼实体内容的决定权交还给当事人,同时赋予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主导、指挥权,推动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二是与职业律师的和谐关系。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关系。但目前社会上议论较多的律师和法官互相利用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必须建立完善法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体系、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认定与惩罚机制;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执业禁止”制度,特别是要对法官转行做律师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切实加以规范;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档案和公示平台。三是与服务大局的和谐关系。法院工作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这是法院一贯强调的原则。但司法职能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和价值取向,忠于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法院司法职能真正得到行使的前提和生命。但长期以来,在服务大局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将司法职能政治工具化、地方化、行政化的不良倾向,法院抛弃被动性地位积极主动寻求案源、滥用司法权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企业改制和地方稳定的现象屡见不鲜,使法院的公信力在群众心中大打折扣。因此,在处理严格履行司法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和谐关系上,首先必须明确严格履行司法职能本身就是服务了大局,不能也不应将两者割裂开来,不能一说服务大局就要脱离审判职能或超越审判职能去做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必须克服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不能因单纯强调严格履行职责而淡漠或忽视司法职能对服务大局的作用。其次,必须将服务大局的意识落实到具体的审判中,要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实现服务大局的目标。如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既要严格规范审理程序,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又要积极主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稳定工作,在严格履行司法职能与服务大局上取得最佳效果。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构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首先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导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有公正审判的力度,以规矩促方圆,还要在审判中真情实意地关心群众,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这才是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谐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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