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林业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杨泽民 包萍 一、当前林业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 1、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居高不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木材经营、销售渠道的放开,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逐年上升,居高不下。有的毁林犯罪分子利用其所在的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通常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砍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边砍边运边出售。有的还抱着执法机关难以查清全案,往往会因数量少,影响不大而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侥幸心理把盗砍滥伐作为一条发财致富的门路。如大田县湖美乡高村,地处偏僻,与德化县相邻。有的村民认为盗砍林木不易被人发现,且销赃方便,从而相互勾结,将该村与德化县交界的林权山权待定的大石坑山场林木大肆砍伐,并销往德化县。目前,参与盗砍的数十名村民仅有一人到案并被判刑。据统计,大田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48件,比上一年度多了8件,增幅达20%。 2、失火案件大幅攀升。引发这一类案件的被告人文化水平低下,大部分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山场劳动时进行野外用火均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大多因上山开荒种植,将劈下的杂草焚烧,未彻底排除隐患即离开现场而导致失火。有的则因疏忽大意而失火。如被告人程立超于2002年4月3日到大田县华兴乡昆山村九际山场开荒种植玫瑰茄,在劳动过程中随手将未熄灭的卷烟烟头丢弃在杂草丛中,约30分钟后,被告人发现其丢烟头处起火,即进行扑救,但因风大天气干燥,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山场,烧毁森林面积25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据统计,大田法院2002年共受理此类失火案件20件20人,案件数比上一年度增加2.5倍,烧毁森林面积6000多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多万元。 3、缓刑判的过多,罚金刑难以执行到位。因林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为此法律规定林业刑事案件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相当多的被告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接受审判时基本上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向法院预交罚金,具备缓刑管制的条件,因此对林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判处缓刑也相对较多,从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社会上许多人认为,只要认罪态度好或交一定的罚金,即可不必收监执行。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判处难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林业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较,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即被告人家境都很贫穷,对其判处罚金难以执行到位。再加上一部分法院林业庭的审判人员较少,对判后罚金刑的追缴往往无法顾及。 4、运用罚金刑随意性比较大。由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其量刑主要以立木材积的数量为标准,刑法对罚金刑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且,由于审判人员无法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侦查机关也未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侦查,故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罚金数额不好掌握,随意性较大。如梅列区人民法院近年来的罚金数额大都在二千元至三千元左右,这个标准对那些经济状况较好的犯罪人来讲,触动不大,感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不利于教育、改造犯罪人。对经济状况差的犯罪人来讲,有一定的负担,但感受的痛苦仍不大,同样对教育犯罪人和争取他们的家属都不利。 5、犯罪成员多,共同犯罪突出,被告之间串供现象严重。从近两年受理的毁林案件来看,多人参与的占受案数的40%左右,近亲参与如父子兄弟、夫妻等现象尤为突出。尤溪县今年已审结的盗伐、滥伐案件中,有近50%以上为二人共同所为,其中个别案件在八人以上。由于毁林案件的标的比较小,森林公安破案后,基本上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从而给被告留下了可串供的空间。 6、犯罪对象以集体林居多。集体林木在管理上一般较粗放,加之村级组织责任心相对弱化,致使不少村民认为“不砍白不砍、砍了也没人管”、“集体所有的,我也有份”,把盗伐集体林当作生财之道而走上犯罪道路。这种犯罪占盗伐林木案的95%以上。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1、稳定林业审判机构,充实审判力量。林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林业审判庭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之一,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各级法院领导应当从思想上重视并加强林业审判工作,配足配强审判人员。凡涉林案件均由林业庭受理审判。针对林业山林权属的确权、勘查等工作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林业审判队伍不宜频繁调整,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特别要保持业务骨干的稳定性。 2、依法规范有关林业刑事犯罪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针对有的林业刑事案件的量刑幅度和罚金刑适用不一、立案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为确保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应对缓刑及单处罚金制定统一的标准。 3、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罚金刑保障机制,加大打击和判后罚金刑的执行力度。首先,要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把犯罪人财产状况作为侦查机关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对犯罪人的财产及时予以查封、扣押,作为科学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其次,审判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罚金刑的工作,确保罚金执行到位。据了解,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主动到法院缴纳罚金的微乎其微,而这类案件又无申请人,致使相当多判有罚金刑的案件没有执行。应当对罚金刑的执行制定相应的措施,一旦发现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即予以强制执行。同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罚金与自由刑互易制度,即被告人拒绝或无力缴纳罚金的,准以自由刑替代罚金刑的执行,自由刑执行完毕可视为原判罚金刑执行完毕。这样,可避免罚金刑的空判,维护法院判决的威信和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考虑到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及失火等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对其判处较长的刑期,可能使被告人的家庭破裂。为此,应尽量少判有期徒刑,多判拘役,提高罚金的数额。 4、在审判中构建正确的从重刑罚观。森林资源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故在提倡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同时,对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应进行严厉的打击,实行从重处罚。但在适用从重原则时,必须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统一。 5、以案释法,提高公民懂法守法意识,遏制毁林犯罪。林业审判庭应与林业检察科、森林公安通力合作,结合案件的宣判,到案件多发地或偏僻地区进行《森林法》等法制宣传,以案释法,普及林区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从而预防或减少毁林案件的发生。 6、加强配合,提高林业执法水平。林政管理和规划部门应共同搞好伐前调查,保证设计质量,加强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减少管理漏洞,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根本上杜绝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森林公安和林政部门要协调好关系,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综合治理力度,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凡是够刑事立案的,包括对木材检查站查出的无证运输木材等案件,应主动及时移送森林公安立案侦查,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事件的发生。 7、建立失火毁林案件的民事赔偿制度。目前,大部分失火毁林案件所造成的损失都非常巨大,但刑法对该罪行没有规定罚金刑,同时,被告人本身主观恶性不大,而且被告人家庭大都非常贫困,有的被告人还是家庭的主要支柱,若判处被告人人身自由刑,对被告人的家庭而言可谓雪上加霜,许多家庭因此而面临破裂。因此,建议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如责令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毁山场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等。 8、完善集体林管理方式。可将集体林分解承包到户,给予更长的承包期限,确定合理的收益预期,使承包者有动力进行投资和保护,从而减少短期掠夺性开发经营行为。同时明确森林承包权可以出租、抵押、继承、转让等,激励投资者加大投资力度,实现“管者有其林”。 作者分别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庭庭长,泰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温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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