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切实支持农民增收 |
张新潭 陈树福 胡东生 党的十六大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直接关系到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需求。因此,如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创造促使农民收入增长的良好外部环境,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 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农民增收需要的现状 1、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不能适应农民增收的需要 目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但能向农村提供资金促进农民增收的金融机构却非常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并不面向一般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存款服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农业银行)经过1998年以来对县域机构的调整,许多农村已经没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农业银行)的基层网点,亿万农户和成千上万家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只能从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金融出现了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造成农村资金供给不足。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名为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官办色彩浓厚,自身产权不明晰,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三会”未能发挥应有职能,农民增收的需求与农村信用社的功能有很大差距。农民增收项目中的种养殖业,很需要保险的保障补偿功能,但农村又没有这类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的政策体系不能支持农民增收的需要 当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在政策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支持农民增收的力度。表现为:一是性质模糊,定位不清。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三农”,但税赋负担又按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实际上是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混为一体;二是历史包袱未得到政策性支持。据统计,三明市2002年末全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为21.82%,其中因历史上政策性因素和行政干预影响的比重达13.1%;全辖农村信用社累计垫付的保值储蓄贴补利息高达2900多万元,两者至今都得不到政策性补偿;三是承担了国家政策性任务,但国家扶持政策少。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承担了支持“三农”,归并城市信用社等政策性任务,但是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却等同于商业银行,甚至还遭受歧视。 3、农村金融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农民增收的需要 一是服务内容没有跟上。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种养业贷款,在期限和额度上与农业生产周期和需要量不配套。其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额度上也无法满足一些农户种养业大户所需的资金量。二是服务功能没有跟上。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村金融能够提供多品种的服务功能,但农村信用社在业务上基本以存贷款为单一内容,无法提供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金融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等多种金融服务。三是服务需求没有跟上。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仍主要局限于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与农业龙头企业、外向型企业的服务需求不协调。农村信用社这匹“小马”根本无法拉动农村经济这辆“大车”。四是服务的方式没有跟上。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偏少,普遍存在上门等贷现象,缺乏贷款营销意识;服务时间没有按照农民的生产作息时间进行调整,仍然按照城市正常上下班时间进行;不能以优质高效、细致入微的服务吸引农户,深入地了解不同的农户期望并及时地给予解决,满足农户的特殊要求。五是服务的手段没有跟上。农民外出打工是扩大增收的途径之一,但由于农村金融结算渠道不畅,电子化建设水平低下,服务手段落后,给农民增收带来了不便。六是服务的水平没有跟上。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流、物流必然会对资金流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员工总体素质偏低,无论在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或管理水平上,都无法满足这种服务要求。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切实支持农民增收的对策 1、完善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 一是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充分发挥其政策性支农功能。首先要扩大农业发展银行支农的业务范围,对农业的信贷支持从单纯的流通领域向生产环节延伸,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其次要确定农业发展银行的重点是支持农业的产前环节,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促进县域经济的农业发展,加大对农村水利、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开办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体的各类茶、果、林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市场建设贷款。再次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吸收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融资等多种途径,广辟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提高信贷投放能力。第四要改革原委托农业银行的代理制度,在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立县级分支机构。 二是加快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建立农业风险基金。首先应在农村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村保险体系,解决自然灾害造成农民收入下降、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的问题,为农村金融的信贷投入提供风险补偿;其次,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应给予政策优惠,以刺激他们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再次,建议国家财政、企业、农民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步伐,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改革的中心问题是明晰产权,彻底改变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模糊的状况,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股份制的金融组织。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大力吸收民间资本的投入,特别是提高乡镇和农村的私营个体业主的积极性,引导他们踊跃参股。 四是鼓励农村金融竞争,打破农村金融垄断局面。一要在引导与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的同时,放宽新兴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二要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组织,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网点,可以考虑打破现存的“一乡一社”的布局,允许农村信用社跨乡镇经营。 五是理顺邮政储蓄运行体系,建立良性农村资金循环机制。一要引导邮政储蓄购买国债或购买政策金融债,特别是购买农业发展银行的债券,把农村资金运用到农业、农村和农民;二要通过央行支农再贷款的形式,把邮政储蓄吸收的农村存款中的80%贷给农村信用社;三要充分发挥邮政储蓄具备较为完善的电子化条件,允许其在农村开办国内银行结算业务,克服农村信用社结算功能的不足。 2、完善农村金融的政策体系 一是加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消化其历史包袱。二是运用税收政策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三是建立政策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四是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政策性银行法》,依法明确农信社和农发行的地位、发展方向、管理体制、权责范围、优惠政策等,理顺农村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完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体系 一是改进农户的信贷管理体制和抵押担保方式。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户贷款品种,构建一个以小额信用贷款为基础,授信贷款为主体,联保贷款相递进,农业定单贷款和其他贷款(如助学贷款)为补充的农户贷款体系,贷款额度和期限要依照农户的资金需求的偿还能力而定,不能搞一刀切,贷款用途要从农户种养扩大到从事工商、加工运输、服务业等资金需求,贷款发放时间要根据农户的生产作息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以切实支持农民增收。对于农户申请贷款额度超过信用贷款最高额度的部分,要根据农村缺乏抵押担保品的实际,除了采取当前行之有效的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办法外,还可考虑实行产业担保、土地承包权担保、龙头企业担保或通过农村经济组织担保协会、农村贷款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等。要逐步发展农村中介组织,成立信息咨询公司,以解决农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种贷款品种的作用,如大额授信支农贷款、仓储质押贷款等;其次,要组织发放银(社)团贷款,解决部分重点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要;再次,要进一步增加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量,以此拓宽龙头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第四,要根据“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发挥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和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合力,明确不同环节的资金投入主体。三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要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元性,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满足农村客户除存、贷款业务以外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国内国际结算及结汇售汇、金融投资理财、担保咨询等,为农民提供一个完善的金融服务环境。四是建立新的服务平台。要针对农户分散、地域广,不少信用社无法及时了解农民需求,而农民由于信息不畅,对信用社的贷款政策了解不多的实际,同时,应尝试推出“夜办贷"制度,完善限时办结制度、办事公开制度、信贷员下乡日记和农户联系制度等。 4、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体系 一是加快县以下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步伐,保证农村资金留在农村。只有进一步扩大县以下农村信用社存款、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实施农村利率市场化,才能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实力,解决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农村资金留在农村,才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抑制民间高利贷。农村信用社也才能根据每一笔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定价,或者根据整个贷款资产组合的综合风险进行定价,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二是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现有的各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应根据各地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充分利用现有农村的金融机构,将功能逐步深入农村,为农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三是逐步发展农村资本市场。要选择一些绩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取股票上市,以实现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要逐步运用现代融资手段,大力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经营,盘活农村资金市场,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农业相关项目。四是加强信用村(镇)建设,完善农村信用环境。要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提高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意识,规范农村信用秩序。五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以增加农民贷款的抵押物品种,同时帮助建立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协会,以解决农民贷款所需的自有资金比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黄元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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