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管理的思考 |
陈秋红 21世纪是经济、金融愈益全球化的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中国的银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渐准入,新的金融制度、先进的科技水平和一些新兴金融产品将随之进入中国金融市场,这将使我国目前金融业效率低、竞争力不足、缺少透明度等问题更加突出,对中国银行业生存和发展形成压力,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特别是“入世”后的3-5年过渡期内,国内商业银行能否调整好发展战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综合经营实力,已成为我国银行业能否适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赢得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一、金融创新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 金融创新的内容涉及面广,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工具创新,如:信用卡、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二是业务、产品创新,包括各种形式的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三是制度创新,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组织结构和制度的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因此,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银行业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创新使商业银行金融业务更加全面和优良,金融工具更加丰富和多样,并由此推动银行业向前发展。特别是随着电子技术、信息通讯的快速发展,银行新型服务方式——网络业务兴起并迅速发展,金融创新的品种、创新的领域、金融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速度越来越快,金融创新越来越显示出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并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生命线。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面对商业银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务的监管行,首先要正确认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一方面,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互影响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工具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金融创新工具使得各种业务越来越难以区分,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变得更加复杂,谨慎性监管成本将加大。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相互促进,向前发展的。创新主体通过持续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发展业务,增强实力,得到发展,监管主体通过不断研究金融创新,规范金融行为,提高了监管水平。因此,金融创新的顺利推进与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不适度性又会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其次,人民银行要把握好商业银行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工作。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方面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创造能力,另一方面必须有一个适合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法制与金融监管构成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 1、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依法进行。金融创新是竞争的产物,又是金融行为与环境对抗的产物,离开金融法规及相应的监管谈金融创新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守法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不能把违法违章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 2、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金融在创新过程中会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带来更加的复杂性,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对创新,中央银行应采取引导监管与调整适应相结合的策略,将创新活动纳入法制与规范的轨道。 3、金融监管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发展。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结构复杂化,并呈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如果监管制度不创新,是无法使监管绩效得到有效提升。必须更新理念,加快监管体制创新。要缩小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磨擦,形成一种鼓励和支持制度创新,协调和平衡制度创新的监管体制。既要通过监管防范创新风险,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热情,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三、当前金融创新监管中的难点和问题 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目前,人民银行尚未制定相应的保护和鼓励措施来推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开展;未制定金融安全条例,引导商业银行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2、金融监管的创新意识滞后。虽然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但金融监管的理念较保守,监管意识上没有形成只要不违反法规都可以做的观念,而是遵循规定可以做的才行做。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按一级法人管理,逐级授权的原则,予以审批或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或增办的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级行的业务范围。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审查商业银行新业务时,对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往往持等待观望的态度,或不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就予以否定,这与商业银行对发展新业务的需求不相适应。 3、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合理性监管是强调金融机构只能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要受到处罚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当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差异时,合规性监管在某些方面就会抑止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4、监管人员的素质问题。一是对银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不够。对一些新兴的银行业务运作不熟悉,如:网上银行业务等。二是由于法规滞后,对一些新业务是否符合法规政策判断不够准确。如:与证券、保险业务有关联的银行代理业务的审查较难把握。三是对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办后的情况掌握不全面。限制了金融机构自主创新活动。 四、完善对金融创新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是监管理念创新。树立风险监管理念,改变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严格管理,树立“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银行都可以做”的监管理念,不轻易否认具体金融创新行为,并结合实际加强对创新业务过程的分析、监控和引导,制止创新业务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金融创新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监管体制创新。要努力构建和完善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体,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制约,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银行监管体系,实现严格高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国际金融界频繁发生的亏损倒闭事件,使各国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越来越重视,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提高其自律水平,已成为国际监管制度的一个趋势。 三是监管的方式创新。人民银行监管要从合规性监管、信贷风险的监管过渡到全面性的风险监管。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其它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要求,对信贷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四是监管手段创新。充分应用电子化设备辅助管理,促进对商业银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监管对象连续性、全面性监管,为有效监管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陆金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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