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观点,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司法部也根据时代要求和律师业发展实际,提出“发展和培育我国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决策。我们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该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决策,促进先进文化建设发展,推动律师事业全面进步的战略高度,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律师文化。下面,我仅就构建和谐律师文化问题,结合业务实践,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设和谐律师文化的必要性
(一)建设和谐律师文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由此,建设和谐文化,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途径。从宏观上讲,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队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肩负着推进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使社会正义得到依法伸张的重任。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以怎样的理念、形象、素质与精神面貌,接受新的机遇与挑战,去践行律师的理想,是我们每一个业内人员值得考虑的重大问题。而构建和谐律师文化,则是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从微观上讲,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都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律人的律师而言,和谐不仅体现在业内人员和睦相处,也体现在,人才资源的搭配和有效应用,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当等方方面面,更体现在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大显身手、建功立业上。这就要求通过和谐文化建设,去解决现实中的不和谐,巩固现存的和谐,并发展和谐。因此,和谐律师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律师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建设和谐律师文化,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业的发展可以说日新月异,人才辈出,业绩惊人。但是律师所之间、律师个人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也是相当大的,少数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执业纪律观念淡薄,甚至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等,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公众形象。究其原因,虽有客观原因的,但主观原因不可忽视,这与我们忽视文化建设,看不到文化建设的力量不无关系,文化底蕴是否深厚是关键所在。有的所律师想加盟很难,很多所想引进人才不易,有的所加速度发展,有的所徘徊不前,步履维艰,甚至倒闭解散,其根源就是缺乏文化建设,形不成统一的理念,更谈不上步调一致,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和谐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育人的和谐文化精神。对律师个人来讲,和谐的律师文化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其思想和行为。而对整个队伍来讲,则有着明显的价值导向,蕴含着广大律师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有利于树立共同理想,增强凝聚力和创造力。这由此使我们想起了“海尔文化”。海尔文化的表现就是激活。用总裁张瑞敏的话说:“搞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使每一个企业的细胞都是活的”。我们建设和谐律师文化,不防借鉴“海尔集团”“先造人才,再造名牌”,“造物先造人”的思想理念,效仿海尔发展战略的“三个阶段”,即“名牌战略阶段”是激活海尔自己;多元化战略阶段是海尔激活其他企业;而在国际化战略阶段,海尔再次回到自己。将海尔本身比作海,海尔要激活自己水里的每一条鱼。我们建设和谐律师文化,推动律师事业发展也是如此。作为一个律师所,不仅要用先进的文化理念教育、引导、塑造每一位律师,发挥好每一个律师的长处和优势,而且要善于探讨、反省、总结、提升大家的精神境界,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传统美德相承接,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规范的思想道德体系,为律师所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因此说,建设和谐律师文化,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建设和谐律师文化,是改善和加强律师所管理的客观要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既要实施文化管理,也要实施制度管理,二者绝不能相互替代。而现实中则是制度管理实施的多,文化管理甚少,往往是强调制度的规范约束作用,忽视了文化的凝聚、激励、感化和协调作用;注重管理者的监督主导作用,弱化了与被管理者共同文化精神认可下的互动作用,尚未真正形成思想上、文化上的和谐,也就难以收到管理的良好效果。这使我想到了“海尔干部警示录”。“海尔干部警示录”是海尔对干部工作的界定或者说是评价标准,他提出了四个问题即:“终端的问题就是领导的问题”;“看不出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 重复出现的问题就是作风上的问题”;“部下素质低不是你的责任,但是不能提高部下的素质是你的责任”。这由此揭示了事物发展的“两点论”。我们就是要通过建设和谐律师文化,让每一位律师牢固树立“宠辱不惊,自强不息;得意不忘形,失意不失态;慎终如始,则无败事;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的海尔人的个人修养理念,携手建设中国律师的精神家园——律师文化。因此建设和谐律师文化是改善和加强律师所管理的客观要求。
二、和谐律师文化的内涵和载体
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作为律师文化,至今也没有一个最后的确定,但是,从对企业文化的研究中,可以这样说,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发展壮大的灵魂和支柱,它是律师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行为文化,其体系由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及物态文化等构成。律师文化要回答的就是:我们是谁?我们为什么存在?我们的肩上的担子有多重?我们怎样才能使律师事业前途光明,核心竞争力强,社会效益高,个人有发展?文化理念就像灯塔一样,始终为律师业的发展指明前进的方向,并赋予不竭的动力,指导着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策略、管理作风、业务开展、薪酬体系等所有细节。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和谐律师文化是指全体从业律师及其工作人员,经过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总结培育起来并且共同遵守的宗旨、价值观、行为规范的总称。他既有着丰富的内在内容,也有着外在的表现,从载体而言,热情文明的服务态度,整齐的体得穿着,美观大方的办公环境等等,均是文化建设的载体。
从内涵上讲,主要体现在:
(一)正确的价值理念。维护司法公正,打造公平的社会程序应该是我们正确的价值理念,离开了这一点去片面追求诉讼的胜诉,片面追求委托人一方利益必然是南辕北辙。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立身之本,不择手段,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于己有害,于行业不利。
(三)以人为本,实现人才结构的合理搭配和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律师所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通常来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靠两种契约来维系。一种是劳动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关系;另一种是不可或缺的文化契约。律师事业的核心价值观是律师所生存发展之“道”的规约,律师从此与律师所形成一种心理契约,即全体律师及其工作人员认同律师所的共同远景和使命,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结合在一起,主动承担责任并自行管理,这就是我们提及的文化管理,称为“管理的高级境界”只有这样才能打造行业精英,并做到加速度发展。
(四)树立团队品牌。任何一个律师所的发展,都离不开品牌文化的塑造与建设,品牌的竞争已经成为律师业发展的一个新的热点。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品牌兴所,文化兴牌”的指导思想,努力塑造“所品、人品、质量”的品牌文化,以“一切做的最好”成为形象口号,从而使品牌文化与律师形象有机结合起来,使每个成员自觉做到时时处处、一言一行,着眼和落脚于一个行业整体,而不能同行业相轻、相斥。
(五)健全一套科学可行的制度形成和严格执行制度的作风。我认为这里的关键是强化管理责任。从目前情况,各律师所都有自己的规章,而且都较为健全。究其执行来讲,或许也有这样或那样的缺失,也是难点,要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变他律为自觉。这里的关键是在继续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强化律师所的基础管理责任。律师所负责人作为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尤其是率先垂范地执行并保证全所形成遵章守纪的所风。这是目前形式下的关键措施,否则,律师文化建设就失去了保障。
三、建设和谐律师文化应确立的基本理念
建设和谐律师文化,因各单位情况不同,采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必须有领先的理念。理念的领先,几乎可以决定律师所乃至律师的命运,没有思路就没有出路。从我们所的情况看,应该确立这样几个理念:
(一)确立加大投入的理念,为和谐律师文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现在对一些中小律师所而言,之所以发展缓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投入理念,因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晚上想了一夜,白天依然照旧,形成了空想主义者。人才的引进培养,硬件的建设等等,不是空想能解决的。因此我认为,不单单要靠增收节支加大积累,作为合作人合伙人应舍得两次三次甚至不断的投入,要舍得从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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