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市纪委、监察局、统战部课题组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反腐败斗争应该逐步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了解我市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有关情况,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了问题,交流了看法,启发了思路。
一、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这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1、干部监督还不到位。从案件查处的情况看,2000年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党员干部经济违纪违法案件308件(万元以上经济大案74件),占案件总数的49.9%,比去年同期上升10%。其中:贪污受贿174件,占经济案件的56.5%,比去年同期上升9.5%;挪用公款案件4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88%,违反财税政策法规案件3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00%。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得好处,而不顾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的收受“回扣”、“红包”礼金,有的企业领导伙同财务人员弄虚作假,严惩违反财经纪律。
2、工作措施还欠规范。在工作中办事程序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如:(1)部分县招标工作不够规范,招标管理机构仍在操作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裁判员”兼任“教练员”问题普遍存在。建设主管部门下属建筑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难以做到公平竞争。(2)政府采购存在随意性。目前我市尚未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多数单位不是提前申报采购计划,而是临时急用才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和效益,造成了有的产品投标后,发现比使用单位自己去买的价格还更高。(3)随意性收费。个体工商户、企业反映收费部门滥用权力、收费随意性等问题比较严重。收费时,收费人员与被收费人关系好少收点,关系不好多收点,有的甚至是被收费人如要正规票据就多收点,不要票据少收点。
3、办事机构还不完善。主要是有的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项目,没有明确的办事机构和相应的专业队伍。如:政府采购应实行管理、使用、采购“三分离”的模式,并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虽然我市各级政府都相应成立了政府采购机构,但这一机构的人员,大多数是由政府部门临时调配的。这些人因工作之间的联系密切,形成了一定的人情网络,很难在工作中发挥公平、公正作用,也很难发现不公平、不公正之处。特别是三明市政府采购中心还未成立,市政府采购办只能委托三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招标办公室代理政府采购中心职责。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缺少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采购队伍。
4、政策落实还有“空档”。主要表现:(1)没有任何文件依据的收费和变相收费。如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财综字[99 180]号文明令取消的“自来水增容费”,我市至今还在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已明令取消,但有的县消防部门却以企业捐赠名义变相收费。(2)超标准收费问题。一是层层加码收费。去年,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市里收120 元,有的县司法局收180元,而且使用的是收款收据。二是有新文件规定降低标准收费的,有关部门拒不执行,仍按旧标准收费。(3)招投标工程挂靠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运转困难,况且公开招投标中标率低,从而出现将资质让包工头挂靠,前期费用全部由工头承担,如未中标,则无需付出费用,如中标,就转让给包工头,进而坐收管理费。(4)社会团体收费问题。一是社团多,收费高,企业对会费负担重;二是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三是会费管理使用混乱。
5、管理过程存在漏洞。主要表现:(1)利用办培训班收费问题。一些党政机关以办班 、培训为名强行收取培训费比较严重。这些培训收费大多未经物价部门审批,使用的大多是收款收据,有的甚至收据也没有。(2)转移政府职能收费问题。有的部门以规范管理为由,在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某公司,进行收费。(3)中介服务收费问题。当前,我市很多中介组织与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脱勾,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办理并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接受代理服务或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实际上是为了收费。(4)私下协议,不合理条件的现象时有出现。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些业主采取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沟通,在评标中恶意打分,让私下协议好的施工企业中标;有些业主还要求施工企业将水电、装修等分项工程转包给关系户和指定施工企业使用某关系户的商品。(5)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建筑企业水平较低,但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便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私下承诺在中标后给陪标单位一定好处。
6、相关法规还不配套。这里是指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主要表现:(1)政府采购无法可依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没执行中标价供货的单位,无法进行处理。每次公开招投标,对于工作人员拿各种补贴标准多少,没有根据,随意性很大。对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如何处理没依据。(2)各种摊派问题。一是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个体户赞助、资助、捐献财物。二是擅自下文成立机构向企业进行摊派。如成立“三优办”,采取向沿街企业进行摊派的方式,来筹集经费。三是有的新闻单位通过各种关系到企业拉广告,企业有的属于自愿,但大部分却是被迫的。四是强行要个体户、企业及基层单位征订报刊杂志。企业和基层普遍反映,各有权部门纷纷要求企业征订各种报刊杂志,有的甚至把订阅刊物数作为企业和基层参与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3)在招投标活动中,评委不公正打分现象仍然存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这种问题该如何处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根治。
二、 进一步做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对策思考
要推进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深入发展,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1)加强组织监督。坚持谈话制度,上级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一般情况下应每年坚持同下级领导干部至少谈一次话;凡群众反映或发现党政一把手的问题,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及时进行谈话。并建立对领导干部反馈意见监督本,记载、分析、监督一把手反馈意见是否真实可靠。(2)落实群众监督。首先,增强领导干部工作透明度。凡有条件实行政务公开的,都要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其次,坚持领导干部述职制度,经常向群众介绍领导干部的情况,使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活动有更多的了解;再次,开通网上举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3)三是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联系,以便提前介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经审计,发现有经济问题的,要指出其具体问题和提出整改要求;对没有发现问题的,要予以肯定和鼓励;对经审计发现的先进典型,要总结表彰,并及时推广经验。(4)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生活圈”、“社交圈”的表现。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的考勤、生活情况汇报、礼品礼金登记等日常管理监督制度,把领导干部的生活、社交、娱乐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管理。(5)在市、县(市、区)两级广播电视、《三明日报》等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主要是在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三明日报》等开辟《党内监督》、《视点》等栏目,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舆论部门大力参与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1)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采购、验收、付款三分离。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验收由使用单位(必要时会同采购中心)执行,并签发验收单;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及验收情况直接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以分解权力,形成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在全市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领域和范围,对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要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或通报批评。同时,研究开发政府采购网络系统,解决我市咨询专家短缺、采购规模小的问题,实现省、市、县采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目的。(2)实行采购管理、采购实施、采购监督三种职能的分设。政府采购办负责采购计划审核和采购资金管理,特别是要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有关事务;监察、审计、工商、公证等部门进行监督。让管理、实施、监督三种职能由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监督部门分别承担,相互制衡,相互约束。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工作人员的各种补贴明文规定数额,放在明处。禁止政府采购(除药品外)收取中标总金额1.5%服务费和标书费。
三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1)建议取消评标中的信誉分,减少招标、编标、评标等环节中的人为因素。在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委的权力相对过大,而且尚无可操作性的制约措施,对此,建议细化招投标的各项硬分数,使整个招投标活动尽可能地处于“阳光”之下。有关部门可设立举报箱,鼓励发动群众对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操作进行举报,对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予以举报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所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同时,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规避招标、评委恶意打分、建筑施工企业陪标、业主单位私下协议等行为,制定可操作性强惩处措施,该吊销执照的一律吊销执照,该罚款的罚款,该对单位直接领导人、直接责任人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党政纪处分的,坚决处分。(2)加大对外来建筑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建议建筑主管行政部门每年对外来建筑企业进行清理一次至二次,适当控制外来建筑企业的数量,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资质名不副实的外来建筑企业坚决不允许在我市招投标,严把入口关。同时,在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的前提下,要着力扶持一些市属老建筑企业和县属建筑企业。
四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1)加大对社团的清理力度。市审计、监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社团的清理。在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的社团,如对市私营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家联谊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等予以合并或撤销。加强对社团“是否按自愿原则吸收会员、是否按规定收取、使用会费”等情况的监管,加大对违规社团的的行政处罚力度。要政社分开。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社团中任职,不得在社团中拿工资、奖金、福利,使社团真正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而各行政机关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只能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2)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应组织物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大力抓好中介服务收费的治理整顿工作。重点抓好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脱钩工作,使中介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职能部门真正拨离,走向市场竞争的道路,对存在的不脱钩、假脱钩、明脱暗不脱等现象,要追究责任。制止纠正一些政府部门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重复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也收费等行为。(3)进一步清理前几年物价部门批准但现已不合法或不合理收费和以各种名目变相收费。要对我市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任何依据收费、变相收费、办培训班收费、转移政府职能收费、随意超标准收费以及各种摊派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同时积极推进费改税、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课题负责:陈若灿 张敦聪 邓观宝
课题成员:陈本祥 粘为何 徐晓勇 陈孝秉
执 笔:陈本祥
责任编辑:陈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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