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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会计人员行为模式的合理性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福建老秘    时间: 2009-4-30 23:38
标题: 会计人员行为模式的合理性思考

                                  刘莹莹

  一、会计人员不良行为令人担忧
  (一)不尊重客观事实,信息严重失真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而恰恰在这一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大面积的会计信息失真。围绕这一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当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会计人员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规范。实践证明,大部分会计在这两难的选择中舍弃了职业道德原则。相当部分中、老年会计人员,在不得不帮助单位弄虚作假时,表现了高超的技术处理能力,操作极具隐蔽性,一般较难发现,易于逃避外部监督。如国家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时,这些会计人员则能“协调”、“配合”,使监督弱化以致流于形式。
  (二)不遵守法律法规,参与违规做假
  不少会计人员不熟悉法规,依法办事意识十分淡薄。他们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就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了。由此在现实生活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账外设账、挪用资金、隐瞒截留的现象比比皆是。2002年财政部对保险、烟草等行业192户以及相关的91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22户企业存在账外设账问题。更有甚者,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走上犯罪道路。
  (三)不钻研会计业务,造成账务混乱
  现实中不少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会计工作拖拖拉拉、频于应付差事。他们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术能力较差,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业务素质的低下,还表现在工作中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记帐不符合会计规范,帐簿混乱、帐帐不符、报表挤数的现象,在不少单位是司空见惯的。
  二、导致会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领导施压被动做假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于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个别单位领导为了获取政治利益,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账上添彩,表中生花,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不得不屈从于领导压力,被动做假帐。调查显示,当前普遍发生的做假问题,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的,如果他们没有接到授意、指使、强令,那么自己是不会主动造假的。虽然也有些会计人员因缺欠职业道德而造假,但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的幕后指使人所造成的。
  (二)不良风气影响侵蚀
  会计人员在做出违法违纪会计行为时,一般都在职权范围内,既有会计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也与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密切相关。一方面,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浮夸风和文化大革命中颠倒黑白、弄虚作假思潮的影响在延续,遇到市场经济环境,又迅速膨胀,使会计信息服从所谓的政治需要,会计人员无力阻拦,随波逐流,表现出不良的职业行为。另一方面,一些会计人员不顾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有的则抵不住诱惑,追求私利,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
  (三)利益驱动难于抵挡
  会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利益的驱动。这里所讲的“利益”,既包括单位利益,也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在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中,处在首位的是单位利益。单位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各方面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其次,是个人利益。正是这些单位和个人均能获利而导致了会计人员不良行为的产生,进而产生了虚假会计信息,究其根源是利益的驱动和缺少一个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四)失信成本过于低廉
  目前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减弱了法律的效力。在具体的规定上现有的一些治假法规,处罚规定也显得过宽。相对于因造假取得的巨额经济和政治收益而言,这种造假成本过于低廉。而且,即使这么轻的经济处罚也往往是由造假机构的权益来承担,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利益。正是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才会不断上演会计造假的闹剧。
  (五)监督管理极不规范
  一是政府管理部门观念和管理上存在错位和缺位。二是会计原则本身为会计造假提供了操作空间。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事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另外,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想像的空间。三是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出现,使原有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而新会计政策又不能及时制定和颁布,这在客观上出现了一个“合规”的造假时段。同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还没有形成,会计规范体系也不完善,而企业又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联结点:即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报酬,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经常发生冲突。投资者、管理者从个人角度出发更多考虑的是企业的微观利益,政府则从全社会角度考虑的是实现本国资源最优配置的宏观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会计造假的产生。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经济主体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审计、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监督。内部监督由于会计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由于点多、面广、任务重、注册会计师制度又刚刚恢复建立不久,加之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都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不能从外部监督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又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势在必行
  (一)着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个人道德修养,一方面依靠自我教育,另一方面还要依靠社会教育来强化。一是着力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要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会计法律法规,引导每个会计行为者自觉履行《会计法》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力和义务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和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会计事务的能力。二是着力引导会计从业人员自省自律。所谓自省,就是每天都要反复检查、反省自己的言行,以便发现违背常理和道德要求之处并及时纠正;所谓自律,就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检点,防止违背道德的意识与行为的出现。三要着力增强会计职业修养。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会计职业的重要性,自觉增强职业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崇高的会计职业理想,把所从事的这一职业,不仅看成是维持生计所必须,更要把会计职业当成事业来经营,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人员在遇到“两难”时,做到正确抉择,自觉遵守和维护职业道德。四是着力提高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就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水平,而是要具有丰富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理解国家和社会总体目标,这是会计职业道德得以存在的前提。
  (二)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
  首先,要坚持诚信的用人原则。现在一些单位在会计人员的使用上,以是否“听话”作为标准,这种错误的用人导向是对会计职业的严重扭曲。提到会计人员的品质,人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坚持原则,诚实本分,而不是俯首贴耳,弄虚作假。各单位聘用会计人员,既要看重专业技术能力,更应看重诚信。其次,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要将会计战线上具有高尚会计职业道德的模范人物的生动事迹作为教材,把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具体化、人格化,增强其感染力。再次,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在诚信方面的良好表现及行为、已经出现的有违行业诚信要求而需予以提示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各类处罚的行为等。
  (三)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内部监管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的条款加以修改,并增加对那些在现实中出现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情况的规定。在会计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二是加强内部监管。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实行职务分离,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做到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分离,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分离,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分离等。通过职务分离不但能提高作业效率,而且也使内部控制得到实施,有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内部控制系统是遏止做假的重要工具,是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
  (四)加大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
  一是对于恶意造假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加大会计信息稽查力度和检查面,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同时应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旦受到虚假信息侵害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取得民事赔偿。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做假账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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