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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规范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实践与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溪尤秘书    时间: 2009-4-30 23:29
标题: 规范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实践与思考

                                  何英平

    县(市)委书记在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在县(市)委书记的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县(市)委书记能否做到科学选人、正确用权,关系到党的形象、地方的发展、事业的兴衰、社会风气的好坏,甚至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用"五靠"来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一,靠标准正确用权。按照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我市干部队伍的实际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了用人原则和标准:褒扬和重用思想解放、改革创新的干部,褒扬和重用敢思敢想、敢说敢做的干部,褒扬和重用务实肯干、不图虚名的干部,褒扬和重用不讲价钱、勇挑重担的干部,褒扬和重用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干部,褒扬和重用真诚服务、维护环境的干部;让那些无视党纪党规、全局观念不强的人没有市场,让那些只谋人不谋事、嫉妒中伤他人的人没有市场,让那些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人没有市场,让那些只会夸夸其谈、华而不实、欺上瞒下的人没有市场,让那些精神不振、责任感不强、无所事事的人没有市场,让那些破坏环境、阻碍发展的人没有市场。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三看",即看德行、看实绩、看公认。看德行,就是看政治上是否成熟,品性上是否有公心、有良心、有孝心;看实绩,就是看工作中的务实性、创新性、争先性;看公认,就是看大多数人的认可程度,就是看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第二,靠制度规范用权。近几年,我们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和监督科局级一把手用人权的暂行规定》、《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市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规范》等文件,既保证了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本权力,也保证了一把手用权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去年换届一结束,针对常委会讨论干部任用事宜的重要环节,我们就着手健全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对研究干部事项进一步给予了明确。
    第三,靠品格公正用权。一个一把手,除了要具有一定的政治品格外,还必须具有公道正派、公平正义的内在品格,这样才能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才能得到群众的公认与赞誉,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考验。在对待用人权的问题上,我个人坚持的原则是:在推荐上广泛听取意见,不搞"钦点";在程序上严格把关,不搞简单化;在研究上发扬民主,不搞主观臆断。同时,创新思路,不仅注重选好用好干部,也注重培养教育干部。
    第四,靠民意监督用权。我们对重要岗位实行广泛的民主推荐,按照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对重要职位特别是基层一把手,实行市委全委会集体票决;对拟任人选,通过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2006年10月份,我们调整了一次干部,事先广泛征求了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在常委会研究人事之前,还专门召开常委会对调整原则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做到了意见征求广泛、原则坚持到底、程序履行到位,让一些高素质的干部得到了重用,在全市上下产生了良好反响。
    第五,靠实绩检验用权。用权是否正确,要用实践检验。我们不断健全完善新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实绩考核评估制度,对其工作履职情况、群众认可程度、对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全方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划分等级。考核结果靠后的,视情况采取诫免谈话、待岗等方式进行处理。我们通过这些方式,力求杜绝干部"只求做官、不求有为"的行为,切实保证用人的效果。
    科学界定和规范县(市)委书记用人权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结合自己的实践和思考,我认为关键要把握四点。
    其一,科学界定、有章可依是前提。人们都说县(市)委书记"集权程度"高,所以才引发一系列用人上的腐败,但县(市)委书记用人权限究竟有多大,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县(市)委书记在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负有把握用人导向、正确实施决策、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干部监督等责任,这样,在用人上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其拥有定向把关权、调整动议权、举荐干部权、主持决策权等权力。我认为,不管怎样界定,都必须把握好三个关系:一是"用人权力"与"用人责任"的关系。要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相统一。《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但是,当遇到抗洪、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对个别干部进行紧急调整时,在来不及召集会议的特殊情况、特殊环境下,县(市)委书记应该拥有临机处置权。二是"书记用权"与"集体用权"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组织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在提名推荐环节上,要体现民主纳贤;在考察环节上,要注重群众公认;在沟通酝酿环节上,要广泛征求意见;在讨论决定环节上,要坚持集体把关。但是,也要防止和杜绝搞平衡,对那些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却被推荐上来的"老好人",对那些通过个人感情甚至搞权钱交易推荐上来的干部,决不能因为追求民主而放弃原则。三是"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的关系。当前,少数垂直管理部门过份调强自身利益,影响地方经济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甚至很少参加地方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视同"耳边风"。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不仅要对所属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班子有决定任免权,对垂直管理部门干部的选拔任用也要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建议权,并在制度上予以明确。
    其二,强化教育、加强管理是基础。规范用人权,县(市)委书记是主体,是内因。要规范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把提高县(市)委书记素质作为重要的一环来抓。一是要选"清白人"。必须把好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关,切实将那些政治素质高、驾驭能力强、会办事、能干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县(市)委书记岗位上来。对那些社会有不良反映、群众有反对意见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坚决杜绝"带病上岗"现象。二是要做"明白人"。作为主政一方的县(市)委书记,应该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修身正心,准确把握修己安人、情法有度的执政哲学。对干部管理方面的新条例、新规定,要主动学、反复学,做到熟记于心,运用自如。三是要成"清醒人"。作为县(市)委书记,要时刻加强自律,警醒自己;作为上级组织,要不断加强管理,严格约束;作为同级组织部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应该时刻提醒县(市)委书记注意选人用人的标准、程序、纪律,防止因一时疏忽而出现不规范行为。
    其三,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是关键。现有用人机制不完善,也是造成用人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原来,反映县(市)委书记在用人上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书记碰头会代替常委会,二是提名就意味着任用。现在,党委换届结束以后,减少了副书记职数,已经从体制上解决了以书记碰头会代替常委会的问题。当前,规范县(市)委书记的用人权,应该把关口前移,着重在提名上建立健全民主机制。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应该首先由组织部门根据群众民主推荐和干部年度考核情况,每个岗位提出两个以上人选,提交县(市)委全委会进行差额提名,然后交由常委会决策。这样,县(市)委书记的初步提名人选须经全委会差额提名这一关,县(市)委书记在提名时就必须充分考虑该人选的群众公认度,充分考虑该人选的提名得票率,从而形成权力的相对制衡。另外,当前干部交流制度和任期制度落实得不够好,导致一些县(市)委书记在一个地方工作的时间过长,滋生出一些很难处理的人情关系和裙带关系。所以,这两项制度也应进一步强化。
    其四,创新举措、强化监督是保障。监督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制定制度、健全机制、确立规范。当前,应该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上。一是要积极推行委派巡视。参照中央和省委实行的监督工作巡视员制度,在县(市)委调整干部当中,可建立委派巡视制度。根据需要,派出人员参与重要职位的选拔任用工作,列席县(市)委常委会,对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组织程序等重点环节进行督导。二是要积极推行考核评估。建立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效果考核评估制度,以年度确定考核周期,对县(市)委书记执行干部工作政策、遵守干部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定性考评、定量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县(市)委书记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要积极推行问责追究。只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都应受到问责追究。目前出现的极少数县(市)委书记权力膨胀、滥用权力的问题,与没有很好地落实责任追究有很大关系。所以,对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失职越权的县(市)委书记,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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