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适应党员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BR> 一、正确把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BR>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全市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逐步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 <BR> 二、明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应把握的原则 <BR> 流动党员,主要是指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而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员。要按照“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要求,确定并落实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管党组织。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 <BR><BR> 1、双向共同管理原则。对流动党员,实行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共同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管理,并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流入地党组织要主动承担起管理的责任;做到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碰到的问题。 <BR><BR> 2、条块结合管理原则。对外来流动党员,实行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相互结合管理。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为主管理;就业不稳定或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由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为主管理。工作单位、居住地和单位所在地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沟通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利用各自优势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BR><BR> 3、因人制宜管理原则。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稳定性不强、居住地比较固定的,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由原所在党组织管理。 <BR><BR> 4、信息动态管理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党建工作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党内基本信息实时网上传输、查询,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效能。流动党员情况由所在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基层党委及时把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输入信息库,逐步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 <BR><BR> 三、严格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工作 <BR> 1、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每年至少查验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BR> 2、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 <BR><BR> 3、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BR> 4、留职停薪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有新的固定就业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BR><BR> 5、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或离开原居住地,到异地居住时间较长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为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BR><BR> 6、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BR> 7、对流动中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应督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BR><BR> 8、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BR> 9、对从市外流入我市的党员,各流入地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予以接纳,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对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且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又无党员证明信的,要动员党员及时办理。 <BR> 10、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街道社区党组织。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本人意愿。 <BR>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体系 <BR> 1、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3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到同一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 <BR> 2、建立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积极推行流动党员区域化集中管理,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业区建立联合党组织,对区域内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实行统一管理。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可以建立外来党员联合党支部,统一管理辖区内难以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 <BR><BR> 3、对于待安置(就业)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等有关部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负责他们待安置(就业)期间的教育管理。 <BR> 4、拓展新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团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农村、社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新社团组织的党的基层组织,要主动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职责,及时掌握人员流动中的党员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BR><BR> 5、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构。市上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和各区、县设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做好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无合适去处的党员,协调安排到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各区、县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其他党委组织部门也要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和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BR><BR> 五、探索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方法途径 <BR> 1、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工作 <BR> <BR> (1)实行经常性全程教育。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各基层党委及党支部应定期邮寄党课教材及有关学习资料,督促流动党员自学。教育、引导流动党员时刻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动党员至少每6个月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BR><BR> <BR> (2)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有效性。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如定期寄发学习资料,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日和上级作出重要部署时,开展专题教育等。在流动党员集中返回时,要抓住时机组织集中培训,开展流动党员座谈会等组织活动。有条件的还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BR><BR> <BR> (3)丰富教育内容,增强针对性。在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的同时,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流动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BR><BR> 2、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BR> <BR> (1)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系员,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负责每季一次与流动党员进行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BR><BR> <BR> (2)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进行跟踪考察。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BR><BR> (3)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党总支、基层党委每年终或次年初上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的数量、流向及表现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提出管理意见上报党委,针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流动党员摸排梳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将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实行动态管理。 <BR> (4)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同样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BR><BR> 3、切实保障党员权利。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妥善解决流动党员参加选举的问题。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要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他们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切实保障这部分党员的权利。 <BR> <BR> 4、做好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流动期间,预备期满要向流入地或流出地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向流入地党支部提出申请的,流出地党组织要提供其在流出地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情况;向流出地党支部提出申请的,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提供其在流入地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情况。然后由流入地或流出地党组织按程序和要求办理转正手续。 <BR> 5、注意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全面了解、认真分析本地本单位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情况,从中发现和掌握一批先进分子。对那些政治思想好、有致富能力、有文化、自愿书面申请的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党组织要在其务工、经商地分别指定1—2名党员负责联系、引导教育及培养考察,并通过组织程序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BR><BR> 6、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流动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置工作。对符合优秀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评选、表彰;对不能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应加强教育,该处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及时处理。处置不合格流动党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并重,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把因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的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 <BR> <BR> 7、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施外出党员反哺工程,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拓展农产品流通市场,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实施外来党员先锋工程,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实施流动党员培养工程,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中,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BR><BR> 8、加强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工作 <BR> (1)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组通字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 <BR> (2)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BR><BR> <BR> (3)流动党员原则上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缴纳党费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BR><BR>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BR>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党组织要强化领导,以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促进工作上水平,出成效。 <BR> 1、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要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税务、民政、人事、劳动、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建立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职责。 <BR> <BR> 2、强化督查指导工作。各级党委特别是区、县委领导和相关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以典型引路,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同时,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批评,督促整改。区、县委组织部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市委组织部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BR> 3、为加强党员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要针对党员活动缺少经费、场所,党务干部待遇低的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寻求有效对策,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大投入,切实保证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和党员活动必要的经费支出。各区、县委和市直相关党(工)委要采取财政或行政安排一点,基层党组织争取行政支持一点,按规定留存的党费列支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市委组织部每年将从市管党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BR>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上级组织部门另有规定,按新规定办理;如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BR> 各区、县委和市直相关党(工)委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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