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探头”作用的思考
<p style="line-height: null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两个“全覆盖”要求,派驻监督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成为擎起党内监督的锋锋利器。如何强化派驻机构监督、充分发挥“探头”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必须解答好的课题。笔者试就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作一初浅分析。</p><p style="line-height: null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b>一、派驻机构履行职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b></p><p style="line-height: null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即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形势任务的新变化,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其主要表现在:</p><p style="line-height: null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b>(一)、管理体制还不适应。</b>纪检监察机构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的基层派驻机构,名义上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其干部的编制、工资、考核等均不能脱离驻在部门,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单位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常出现两种情况,<b>一是</b>派驻机构承担主责主业之外的大量具体事务。由于基层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任务繁重,很多派驻纪检组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外,或明或暗还要承担原则上派驻机构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当中心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发生冲突时,难免出现重部门工作轻纪检监察业务的倾向。<b>二是</b>监督人员角色模糊。“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从我老秘网市2015年通报的宣州区周王镇因“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来看,很多“班子集体违规”、“集体失语”或“集体无意识”导致的违规违纪案件,都脱不出“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p><p style="line-height: null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b>(二)、机构编制不够合理。</b>当前,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加强日常监督,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的覆盖面。基层派驻纪检组任务重,压力大,人手少,<b>一方面,</b>派驻纪检人员匹配力量明显不足。目前,宣城市直机关(包括事业机构)共76个,机关干部(包括事业编制)共4900余人,而市派驻纪检组36个,派驻纪检监察干部52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只占市直机关干部总数的1%,人手少,任务重状况亟待解决。具体就宣城市工商质监局机构编制情况来看,该局为机构改革合并部门,合并前原工商、原质监部门各有纪检组长一名,下设纪检监察室,编制均两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共6人。2015年5月两部门合并,新“三定”方案中,该局内设科室15个,派出、下设机构3个,事业机构7个,在职干部实有人数近200人,合并后机构大、人员多,而新“三定”方案不再设监察室,只设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组只有一名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派驻纪检组长,该局派出、下设机构均是党政办或业务工作人员兼纪检工作,由于力量明显不足,可能就会存在人员难专职、时间难专用、任务难专一、监督难落实等潜在风险。上述现象在市直机关较为普遍,大部分市直机关只设一名正科级或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派驻纪检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派驻纪检组有时连日常谈话函询工作都无法正常开展。<b>另一方面,</b>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p><p style="line-height: null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Hidden Message *****</p> 机构编制不够合理。当前,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加强日常监督,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的覆盖面。基层派驻纪检组任务重,压力大,人手少,一方面,派驻纪检人员匹配力量明显不足。目前,宣城市直机关(包括事业机构)共76个,机关干部(包括事业编制)共4900余人,而市派驻纪检组36个,派驻纪检监察干部52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只占市直机关干部总数的1%,人手少,任务重状况亟待解决。具体就宣城市工商质监局机构编制情况来看,该局为机构改革合并部门,合并前原工商、原质监部门各有纪检组长一名,下设纪检监察室,编制均两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共6人。2015年5月两部门合并,新“三定”方案中,该局内设科室15个,派出、下设机构3个,事业机构7个,在职干部实有人数近200人,合并后机构大、人员多,而新“三定”方案不再设监察室,只设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组只有一名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派驻纪检组长,该局派出、下设机构均是党政办或业务工作人员兼纪检工作,由于力量明显不足,可能就会存在人员难专职、时间难专用、任务难专一、监督难落实等潜在风险。上述现象在市直机关较为普遍,大部分市直机关只设一名正科级或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派驻纪检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派驻纪检组有时连日常谈话函询工作都无法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一)、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纪检监察机构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的基层派驻机构,名义上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其干部的编制、工资、考核等均不能脱离驻在部门,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单位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派驻机构承担主责主业之外的大量具体事务。由于基层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任务繁重,很多派驻纪检组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外,或明或暗还要承担原则上派驻机构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当中心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发生冲突时,难免出现重部门工作轻纪检监察业务的倾向。二是监督人员角色模糊。“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从我老秘网市2015年通报的宣州区周王镇因“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来看,很多“班子集体违规”、“集体失语”或“集体无意识”导致的违规违纪案件,都脱不出“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 部门各有纪检组长一名,下设纪检监察室,编制均两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共6人。2015年5月两部门合并,新“三定”方案中,该局内设科室15个,派出、下设机构3个,事业机构7个,在职干部实有人数近200人,合并后机构大、人员多,而新“三定”方案不再设监察室,只设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组只有一名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派驻纪检组长,该局派出、下设机构均是党政办或业务工作人员兼纪检工作,由于力量明显不足,可能就会存在人员难专职、时间难专用、任务难专一、监督难落实等潜在风险。上述现象在市直机关较为普遍,大部分市直机关只设一名正科级或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派驻纪检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 ,该局派出、下设机构均是党政办或业务工作人员兼纪检工作,由于力量明显不足,可能就会存在人员难专职、时间难专用、任务难专一、监督难落实等潜在风险。上述现象在市直机关较为普遍,大部分市直机关只设一名正科级或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派驻纪检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派驻纪检组有时连日常谈话函询工作都无法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 另一方面,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另一方面,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另一方面,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派驻干部职数编制仍在驻在单位,难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2015年5月两部门合并,新“三定”方案中,该局内设科室15个,派出、下设机构3个,事业机构7个,在职干部实有人数近200人,合并后机构大、人员多,而新“三定”方案不再设监察室,只设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组只有一名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派驻纪检组长,该局派出、下设机构均是党政办或业务工作人员兼纪检工作,由于力量明显不足,可能就会存在人员难专职 以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基层派驻纪检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不畅。 充分实现“流的动、转的开、出的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出路主要在于转行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口,因而一些年龄层次较大的派驻干部存在“天花板”心理,认为派驻机构交流难、提拔慢,政治上没奔头,工作上易滋生懈怠情绪;而派驻机构中的一些年轻干部刚培养成业务能手,又被提拔交流到业务口,这些均不利于派驻机构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提升。 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值得借鉴2015年5月两部门合并,新“三定”方案中,该局内设科室15个,派出、下设机构3个,事业机构7个,在职干部实有人数近200人,合并后机构大、人员多,而新“三定”方案不再设监察室,只设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组只有一名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派驻纪检组长,该局派出、下设机构均是党政办或业务工作人员兼纪检工作,由于力量明显不足,可能就会存在人员难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