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新笔
发表于 2017-4-12 21:13:50
没有分清标号之间的不同功能,“戴错帽子”。
青蛙
发表于 2017-6-22 11:24:11
谢谢楼主大人不吝分享
weichilu
发表于 2017-6-29 10:57:48
这是统一标准吗?比对了一下单位的一些公文,发现有出入。。
weichilu
发表于 2017-6-29 10:59:39
这是统一标准吗?比对了一下单位的一些公文,发现有出入。。
weichilu
发表于 2017-6-29 11:01:59
这是统一标准吗?比对了一下单位的一些公文,发现有出入。。
俗人一湄
发表于 2017-6-29 11:06:06
实用!尽量减少格式错误
suibo
发表于 2017-6-29 15:15:20
紧急程度是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
,如果确实十分紧急,可在信封上标注“限时送达”;电报的紧急程度分四级:“特提”“特急” “加急”
“平急”。对于紧急程度的确定,是有一定要求的,如“特提”是指十分紧急必须立即办理。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要素,如果标注不准确,也可能影响工作秩序。从工作实践中看,
一叶扁舟
发表于 2017-8-3 17:06:17
谢谢老师分享,认真学习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