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涉法诚信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从法院近年来审理案件情况看,目前我老秘网市涉法诚信状况较前有较大改善,主要表现为合同履约率的提高及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的下降。今年以来,我老秘网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履行合同而被市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大量减少,同比下降30.52%;商事案件受案数同比下降20.93%。此外,广大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有较大提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法律咨询数量同比增长27.13%。但从刑事、民事、商事及执行案件审执情况看,不诚信行为导致的诉讼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刑事案件方面,主要表现在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偷税、虚开**、销售伪劣产品、贩卖毒品等案件中,2005年共审结诈骗类案件5起,非法经营案件1起,贩卖毒品案件1起;2006年共审结诈骗类案件5起,偷税案件5起,虚开**案件1起;2007年以来审结1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二)民事案件方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伪造共同债务,或否认共同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近三年共审结486起;在一般债务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赖帐不还、或者伪造债权证据、伪造还款证据、或者转移隐匿可供偿债财产,2004年至2006年底年共审结201起;在房屋、相邻关系案件中,表现为侵占宅基、堵占通道、堵截流水等损害相邻利益等,2004年至2006年底共审结215起;在侵权案件中,表现为肆意侵害他人身体、侵害他人名誉等,2004年至2006年底共审结623起。
(三)商事案件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买卖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大都涉及货物买卖,在买卖货物过程中,存在买卖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迟延付款等现象。其中,尤为不诚信的表现是在办理买卖欠款手续时作假,出具欠款手续时假冒别人的姓名,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往往拒绝付款,并否认欠款,如周同艳诉莱州市金华石材有限公司买卖石材欠款纠纷一案,金华石材的的法定代表人为任明智,其妻叫张爱珍,金华石材欠周同艳的石材款,但金华石材为周同艳出具了署名为任明智的欠条,在庭审中,被告张爱珍与任明智都不承认是其书写,原告周同艳主张是张爱珍出具的欠条,写了任明智的名字,为了查明事实,我院调取了张爱珍在银行开具的支票作为样本,对张爱珍书写的任明智名字的欠条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确认欠条是张爱珍打的,据此作出了判决。这是一种典型的不诚信行为。涉及买卖纠纷案件,因不诚信造成的纠纷,2004年至2006年底共有1292起。
2、加工承揽、仓储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均是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诚信而起,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违约、履行合同不完全、欠交各种费用、涉及违约赔偿问题等。此类案件三年来共有 246起。
3、借款、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涉及到自然人、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保险合同涉及到各种保险公司、储蓄合同涉及到各类银行等,此类纠纷亦是由合同违约、不履行合同等而引起的,这类纠纷三年来共有526 起。
4、涉及民生的服务合同,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通讯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纠纷等。主要表现形式同上。这类案件三年来共有341起。
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的有:村委与村民因承包合同欠交承包费、合同违约、合同解除纠纷;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土地延包与转包;优先承包经营权;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要求行使撤销权;承包耕地用于非农经营;涉及承包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及合同的履行。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都有违约的情况很多此外,履行合同不诚信也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之一。如有的承包者在承包期临近届止时,随意种上树或其他生长期较长的植物,意图在终止合同时取得较大补偿等。三年来这类纠纷共有393起。
(四)执行案件方面,在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案件中,有财产赔付的案件自觉履行率仅占23%。不诚信情况表现为: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能抗则抗。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设置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财产得以转移;有的部门以一些内部规定为由,不予协助执行。在委托异地执行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但在当地政府的庇护下,使得有些案件久拖不执或者久执不结等。
二、不守诚信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崇尚人治走向法治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的改变,导致了不同阶层利益分配的改变,出现了社会上的所谓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的保护不利,不可避免地产生他们与当前的管理者或行政执法者之间的冲突,极易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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