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与探索
一、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现状1.更加聚焦主业主责。一是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县级纪委加强了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促使工作的力量更加凝聚。如三明市所辖12个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原来的1286个减少到98个,平均一个县仅保留8个,精简率达92.3%。二是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工作进行清理。县纪委书记清理兼职和脱钩所分管的其他工作,县直部门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三是内设机构进一步调整。如三明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增强纪检监察室等办案科室力量;合并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改设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县效能办的整体职责及人员编制划入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专项负责效能办的工作,县纪委监察局不再参与。
2.更加强化监督职责。一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一步厘清。进一步分清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促使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工作精力主要投入到监督执纪问责中,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二是监督履职不再越位。把监督检查的切入点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上来,不越俎代庖,促进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三是问责更加严厉。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如实行“一案双查”问责机制等。对机关作风问题的问责更加严厉,突出了对中央八项规定违纪案件查处和问责追究的监督检查。
3.领导组织机制进一步理顺。一是查办案件方式进一步创新。建立“查办不廉洁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机制,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制度等。二是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改革进一步规范。按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改革。三是派驻机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按照“全覆盖、全统管、分类派、少而精”的思路,不断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的关系。
二、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目前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不适应、不协调问题,从领导体制来看,在“双重领导”的体制下,仍存在“对同级不好监督,对下级监督不力”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不廉洁案件时受到一些牵制。从职能转变来看,一些领导和政府部门对纪检监察职能转变认识不够、理解不够,如一些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如项目招投标、拆迁选房等部门的职责,仍习惯于邀请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仍存在“转”与“不转”的困扰。从监督责任落实来看,有的县级部门出现系统性不廉洁,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不廉洁问题屡屡发生,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够落实,监督力度仍然不够。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来看上,体制改革后的一些制度衔接仍不够紧密。比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制度等落实情况与干部人事提拔、调整的衔接不够紧密。从自身队伍建设来看,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办案能力水平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以上种种,与中央对纪检监察组织的定位存在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定位出现偏差,导致工作“越位”。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导致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局面。本应由纪委监察机关在“后台”组织、协调的工作,变成了直接参与和推动,本应站在前台的职能部门却远远地站在后台,而纪委监察机关自觉不自觉地将监督协助变成了“包办”。
二是职能转变稍显滞后,导致监督“缺位”。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过程中,受惯性思维影响,一些基层乡镇(街道)党委对转职能认识不到位,在基层人手紧张的现实情况下,不希望纪委书记转。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能力上不适应,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办案和监督的工作需要,不想转、不主动转。
三是领导组织体制改革尚未全面推进,改革亟待“到位”。纪检监察机构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但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向县一级纪委主动报告请示少,监督主动性不强。基层纪委专职干部存在专职不专用的现象,大部分专职纪检干部兼管了如计生、综治等纪检职能以外的工作。
四是干部队伍建设滞后,自我监督“松懈”。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工作能力不强。有的地方纪检监察干部老龄化严重,存在“专业不专”现象,在文化结构方面,虽然学历教育水平总体较高,但财经、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比较欠缺。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用过时的各种观念和方法来解决问题,创新观念有待于加强。
三、推进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1.领导组织机制改革。一是推进“两个为主”的领导体制改革。落实“查办不廉洁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抓好相应配套制度落实,细化操作规则,规范工作流程。二是不断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巩固清理议事协调机构的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内设机构按照“优化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定位、整合人力资源、聚焦主责主业”的原则进行调整。三是强化县级纪委监察机关办案力量。在人员、编制、机构“三不增”的情况下,内部整合办案力量,进一步强化办案科室的增设,调配办案人员。推动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全部专职单设,并至少配备1—3名专职纪检干部,使其具备查办案件的最低法定要求。
2.查案办案机制改革。一是改进案件线索管理和处置方式。严格执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制度。改进信访举报核查工作,做到“零暂存”、作出“零报告”。完善网络举报平台,利用好网络反腐这个新平台。把谈话函询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抓早抓小预防不廉洁。二是改进办案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办案工作,实现由传统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少用慎用“两规”,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基层乡镇(街道)分片协作工作机制,整合办案力量。三是改进案后问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
3.反不廉洁协调机制改革。一是推进落实好“两个责任”。党委要承担主体责任,抓好部署安排,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确保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抓出成效。纪委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全面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二是强化反不廉洁协调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审计、公安、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联系,凝聚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各部门信息资源、职能资源、手段资源和财物资源,做好牵头者、召集者、督导检查者。三是完善协调交流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和定期反馈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4.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一是改革机构设置。要着重推进在县一级重要党政机关单独或归口新设派驻纪检机构,按照业务职能相近、工作量大体平衡的原则,除司法机关和垂管部门仍按现行管理模式外,其他所涉及部门可设派出机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二是明确领导体制。县级派驻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支出、业务开展等方面直接受县级纪委监察局的领导。县级派出(驻)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与所监督部门党组织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三是明确派出机构职责。实行日常报告加重点巡查的工作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党风政风、遵守纪律等方面的监督。
5.干部队伍管理机制改革。一是优化用人机制。严把“进人关”,严格选拔标准,优化用人机制,充分激发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知识结构健全、业务能力过硬、年龄梯度合理的干部队伍。同时,顺畅“出人关”,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人员,坚决予以调离。二是提升专业素质水平。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通过业务培训、交流轮岗、挂职锻炼、集中办案等方式,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纪检干部人人熟知行为准则。完善监督方法。通过自查自纠、定期谈话、专项检查等方式,了解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思想作风、政治素质和精神状态,实行跟踪问效,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通过党务政务公开、聘请廉政监督员、办案回访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黄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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