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
汪震国</p><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0">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实践证明,常修为政之德,不仅是领导干部预防腐败、确保清正廉洁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基础。<br>
众所周知,共产党员应当具有的先进性,既是一种品质,又是一种能力,还是一种行为,是品质、能力、行为三者的统一。而在这三者之中,道德品质的优劣,构成了一个人为人处世的基础,同时也成为了评判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具有先进性的基本依据。古话说:“德,国家之基也”,“国以人为本,人以德为先”。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在“修身”这一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最关键的、也是对社会影响最大的就是手中握有一定公众权力的领导干部或从政者的道德素质了。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很早就认识到为官从政者道德素质的重要性。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了从政者要“为政以德”,认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任务繁重的国内发展要求,我们要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目标,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个重要的因素。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公众人物”,各级领导干部既是党和国家众多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重要制订者和执行者,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威信和领导作用的发挥,而且对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实践证明,领导干部道德高尚,就有人格魅力,就有威望,就能自然成为群众的楷模和标杆,并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产生积极的作用;反之,他们如果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甚至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那么他们不仅将完全丧失群众对他们的信任和尊重,甚至会上行下效,导致一部分群众在失望之余对自身道德要求的下降,从而给社会风气和道德建设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会造成不良的后果。<br>
先进性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保持先进性,并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正是源于这样的一个原因,就决定了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既是对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检验,也是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的核心所在。可以说,“为人民服务”是衡量领导干部道德水平高低的最基本准则,而“全心全意”则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最高境界。离开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也就抹杀了现阶段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阶级性与党性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在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进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能否始终如一、言行一致地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这是对领导干部为政之德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验。综观近些年来,一部分领导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之所以会发生滑坡、偏移、扭曲或错位,未能经受住资产阶级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在权力、地位、金钱、美色面前打了败仗,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化了公仆意识,淡漠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因此,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真正做到“为政以德”,我们就必须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要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和衡量一个领导干部功过得失的根本依据,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都不能与民争利,更不允许以权谋私,侵犯群众的利益。同时,要把执行现行政策同党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统一起来,做到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生活作风和人生观、价值观的侵蚀。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领导干部都必须坚持做到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自觉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br>
修德,是一个漫长的由外到内的过程。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内在约束,只有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省意识,才能有效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这也是胡锦涛总书记之所以提出为政之德要“常修”的原因所在。领导干部的为政之德作为一项长期渐进的建设工程,它既需要领导干部自身的努力学习和组织上的加强教育,以提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外在环境的监督约束,使之所作所为有章可循,有则可守。实践证明,道德建设的最佳效果就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如果没有一套严格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证,道德教育的成果尽管在一段时间内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不可能得到长期的巩固和坚持。通过制定从政人员的道德规范来制约从政者的从政行为,这在我国古代和一些西方国家早有先例。如在我国的汉代就有一种称为“官箴”的书籍,主要记载的就是为官之道与从政之法。近代社会一些西方国家针对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也大都制定了“道德法典”、“政府道德法”等行为规范,有的还专门设有“政府道德办公室”,专门负责从政人员道德法律法规的制订和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等。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新的《公务员法》也即将公布施行。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结合以德治国方案的制订,加快领导干部和从政人员职业道德的立法,从而把领导干部和从政人员的道德行为规范或伦理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的效能与作用。如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干部道德法》、《国家公务员伦理行为准则》等。当然,在制订领导干部或从政人员的道德法律时,我们必须注意既要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特征,又要真实反映领导干部和从政人员道德的层次状况和职业特征,做到简明精炼,要而不繁,便于操作和监督,以促进法律法规能落到实处,以确保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有明显的提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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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中共三明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br>
责任编辑:黄元庚</p>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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