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猫 发表于 2015-10-22 08:07:47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通知指出,《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5-10-26 08:26:04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每一位共产党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的心上。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凸显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这两个文件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从其内容体系看,《准则》重在强调理想信念宗旨,划出的是一条高线;《条例》则划出了全体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大量事实表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开始的,丧失底线是其背离党性、走向犯罪的共同轨迹。能否坚守底线,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来讲,是关乎其政治前途的基点所在;对于执政党来讲,则直接影响着自身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根基的夯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时出台,既是对全党上下正风肃纪的进一步推动,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更深远的谋划。

凸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本质要求
  客观而言,在党的历史上,出台纪律处分条例并不是新事物。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实际上是对2004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与完善。尽管二者在名称上并无两样,但是新修订的《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仍有很大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将2004年通过的纪律处分条例所罗列的诸多纪律,浓缩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这种体例上的调整,最大功能就是更加突出纪律的重要性,使纪律和规矩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也就是说,这次体例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完善,主要目的就是清晰地告诉党员干部哪些事情不能干,哪些事情得小心。总而言之,其深刻之处就是凸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本质要求。

增减之中体现纪法分开的鲜明特色
  同2004年通过的纪律处分条例相比,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色之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去除了原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70多条内容,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比如,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贪污、受贿、挪用”等占据较大篇幅,但是现在将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都删除了,纪律处分条例中不再提及这些内容。因为有很多违纪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甚至可以说是已经明确定罪的,无需再赘述,而且从实践来看,一些干部一旦走到这个犯罪层面,必定是破纪、违纪在先。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才受到纪律处分,那就很明显地说明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不过,要注意的是,“贪污”“受贿”等违法内容虽然从党纪条例中被剔除了,但对相关行为的管理实际上比以前更加严格了。因为,纪律管的范围比法律管的范围要广、要严格。同时,这也意味着纪检监察执纪问责的方式要随之改变,要重点监督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应该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去除现行党纪处分条例中与刑法等法律重复的内容,既是给党纪“减负”,也是为了让纪律更加鲜明。
  纪法分开是有其内在逻辑的。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主要通过纪律约束,引导党员自觉遵守纪律。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治国安邦的刚性制度,也是所有公民不得触碰的高压线。法律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治,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纪与国法内涵有别,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纪律是对国法的直接维护,国法是对党纪的有力强化。实际上,纪法分开不仅是避免重复的问题,而且也是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回归本职、抓好主业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不是专门办案抓人,更不是警察抓小偷,而是要抓主业,按照党章要求回归本职,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把规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遏制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蔓延势头。事实证明,过去那种大而泛的工作模式并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要想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真正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必须让其聚焦主业。而聚焦主业自然需要纪法分开,以为其提供时间和空间上的支撑。
  但是,纪法分开并不是说二者彼此互不相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比如,对于普通群众来讲,国家法律是其行动准则。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讲,情况则不一样:不仅要遵守国法,还要遵守党纪。比如,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在法律条文中并未禁止,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讲就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突破,这既是党纪严于国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其直接体现。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的,党员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党纪,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这说明,对纪律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法律的荒废,而是告诫党员干部既要做法律的维护者也要做党规党纪的遵守者,不要以为不违法、不贪腐,违反纪律都是“小节”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不会有人管、不被追究。这种错误的想法既是对形势的误判,也是对自己行为的不负责。于己有害,于党无利。

坚守纪律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
  新修订的《条例》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一个有力支撑。强化纪律建设、推动《条例》的贯穿落实,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更大功夫。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全和严,全是基础,严是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加强纪律建设,必须管住每一个党员、每一个党组织,不允许有例外。这是前提和基础,否则,扎得再紧的笼子和篱笆都是枉然。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查处的不廉洁案件从数量上并不少,但是其政治生态并没有多大改观。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忽视了纪律是管全部的,误以为只要处理了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就行了,而放过了其他大多数。这正是造成不廉洁治理存量难减、增量难控的重要原因。为此,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提出,其适用对象是全体党员干部,要管住全党。因此,今后在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拔“烂树”、治“病树”,打“老虎”、拍“苍蝇”,医小病、治大病等统筹举措,告别“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错误做法,强化整体思维、全局意识,实现纪律和规矩的全覆盖,让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在纪律的篱笆之内。
  明晰有哪些纪律和规矩必须坚持、不得突破。新修定的《条例》明确了六条纪律,最关键的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因为,在所有纪律和规矩范畴里,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对于任何党员干部来讲,不管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都必须牢记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如果说纪律规矩是一条不可以突破的底线,那么政治纪律则是底线之底线。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做政治上的清醒人、明白人。比如,切不可借个人自己组织的、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类似同学会、同乡会、校友会等活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活动。这些规定虽然不是成文的制度,但也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破坏政治规矩的范畴,需当格外注意。此外,还应坚持科学立法严格规范,把该清理的清理掉、该立的立起来、该细的细起来、该完善的完善起来,认真做好党规党纪与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
  干事业既要靠真理的力量,也要靠人格的力量,还离不开制度的约束。这种制度约束的一个着眼点就是责任建构。建构责任,首先需要明确“两个责任”。各级党委负有抓好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这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要责无旁贷地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发现问题就要去管,触犯法律就及时惩处。纪委负有协助党委加强纪律建设的职责,尤其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能荒废主业而去忙活与监督执纪问责无关的工作,要坚决杜绝出现“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尴尬情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责任的落实离不开切实有效的问责,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因此,对于一些难以形成自觉遵守纪律的人和组织来讲,还要通过问责来慢慢“倒逼”其将遵守纪律逐渐转化为一种自觉行动。作者:陈朋 来源:学习时报

老吴斯基 发表于 2015-10-28 16:25:33

作为一个党员,这个标准是必须的

阿修罗2 发表于 2017-3-4 10:04:21

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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