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
●薛行忠</p><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集体林业的一次深层次、根本性改革。这项改革在解决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也将产生各种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证工作质量与成效,必须采取相应办法,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br>
一、各种林业纠纷引发的矛盾。这些纠纷主要为山林权争议和承包合同争议。在这次深化改革中,山林权争议和承包合同争议将大量增多,有的是多年的积案尚未调处解决,有的是过去发证工作粗放而引发争议,有的是过去改革不规范引起合同争议,有的借机挑起山林纠纷,有的出现随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有村集体山林划拨给国有场、乡镇林场经营产生的权益纠纷,等等。为此,必须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力量做好调解工作,维护林区的安定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及林业等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调处林业各类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工作中,一要保持林业“三定”以来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要讲政策,讲法律,尽职尽责,通过改革依法依规调处各种争议;三要保持“责任山”承包合同的连续性,认真审查这次改革之前所签订的合同。<br>
对于山林权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政府裁决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各种违规行为,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妥善处理承包合同争议。<br>
二、林业生产资料再分配引发的矛盾。林木林地是山区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集体山林虽然属于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但由于大部分山林产权没有落实到户,山林处置权掌握在村干部少数人手里,且历次林改不彻底、不到位,致使大部分农民无山可耕。在这次深化改革的生产资料再分配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当地农民有耕山需求与村集体无山林分配的矛盾,村集体对山林要转让变现与农民要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的矛盾,大部分农民无山可耕与山林归大户经营的矛盾,村内组与组之间或村民之间分配不均产生的矛盾,等等。从三明林区来看,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受到诸多条件制约的情况下,如果大部分农民再失去山林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将难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此,在改革中,要尽可能满足当地农民的耕山需求,要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生产责任制;要认真按照市里下发的《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选择山林经营形式,因地制宜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妥善处理生产资料再分配引发的各种矛盾,确保那些种田少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林农有山可耕,致富有门。<br>
三、林业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进行林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将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有利于林业生产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利益调整中,突出的存在着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不同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为此,在深化改革中,要从有利于林业生产发展出发,坚持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明委办200435号文件精神,统筹兼顾村集体与村民、不同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广大林农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维护林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法律地位,坚持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明确村集体应得的利益及利益的实现方式。在具体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对林地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对现有用材林进行承包经营的分配,要合理确定承包者和村集体的利益分成,资源存量部分的利益大头应归集体,增量部分的利益大头留给林农。对各种经营形式应上缴村集体的分配,既可以实物,也可以以现金确定缴交标准,但要统筹考虑今后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在承包经营期内分阶段合理确定标准,确保村集体从林业发展中得到长期、稳定的收入。<br>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在这次深化改革中,解决自留山、谁造谁有山林、祖宗山、非法转让林木、不合理承包等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工作。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由此将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出现新的矛盾纠纷。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应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要及时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态,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妥善解决好各种疑难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认真按照市里下发的《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行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br>
五、改革到位后产生一些新的矛盾。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新格局的逐步形成,必将对原有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产生重大的影响,提出新的挑战。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同时,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告状上访多、矛盾纠纷多、林地使用费收取难等问题,特别是改革后林权相对分散,面临着如何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林业管理等难题。为此,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要积极探索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有关办法,妥善解决林地使用费收取难问题;要加强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同时,必须相应推进其他配套改革,切实解决改革中及改革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改革的效应,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br>
作者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br>
责任编辑:黄元庚</p> 顶 水 不是这样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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