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秘书 发表于 2014-9-18 06:55:26

关于优化服务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加快推进“腾笼换鸟”转型升级工作精神,结合重点领域,创新举措,优化服务,形成引导和促进转型提升的强大合力,提高全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维护区域经济繁荣稳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土地分割、转让
  原则上经依法登记的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区内工业企业确因转型升级需要分割土地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2006年9月6日(即实施土地招拍挂政策)前获得的工业用地,位于区级重点产业基地或者街道(乡镇)工业相对集聚区范围内;2.分割后土地单宗面积不少于5亩;3.地上附属建筑物随土地分割后,建筑物功能、配套道路、水电、消防等附属设施符合或经改造能够符合生产和单独使用要求。
  若分割土地用于转让,必须进一步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或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2.受让企业必须符合我老秘网区产业发展导向与转型升级相关指标要求;3.地上附属建筑物随土地转让的,须以幢为单位;4.转让企业曾享受土地出让合同地价优惠政策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标定地价补足土地出让金。
  土地分割、转让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向所属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提交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征求意见——区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联合会商,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区“腾笼换鸟”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情况重大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绿地率调整
  对工业园区内符合我老秘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取消绿化设计方案审批,且经审核同意,允许其通过合理调整绿地率,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水平。具体按如下规定操作:1.经区发改局审核认定属于扩大产能、提质增效的工业项目,绿地率达到10%及以上的,免交易地绿化费;2.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浙土资发〔2014〕4号文件规定标准10%,且绿地率达到10%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免交易地绿化费;3.其他绿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工业项目,绿地率在12%及以上的,免交易地绿化费;4.上述企业绿地率在5%(不含5%)以下的不予审批和验收;5.以上第1、2类企业绿地率在5%-10%之间的,第3类企业绿地率在5%-12%之间的,不足的绿化面积,易地绿化费按145元/平方米收取。
  对属于上述第5条中所列情况的建设项目,须办理易地绿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1.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以内的:申请单位填写《建设项目易地绿化审批表》——城区绿化办核算应收易地绿化费、提出审核意见——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局——报分管区长审批;2.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超过3个百分点的:申请单位填写《建设项目易地绿化审批表》——城区绿化办核算应收易地绿化费、提出审核意见——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容积率调整
  工业企业确因转型升级需要提高容积率,超过土地合同载明容积率上限的,允许企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加层改造或拆除重建,国土部门不再增收土地价款:1.企业必须符合我老秘网区产业发展导向与达到转型升级相关指标要求;2.加层项目需由原设计单位或高于等于原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设计。
  由企业向规划分局提出调整申请——规划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发改、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分别提出审核意见——规划分局综合形成审定意见——根据需要,提交分管区领导决定,情况重大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意企业调整容积率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理。
  对特殊工艺流程、特殊存储要求等原因,项目容积率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所附规划条件容积率最低限要求的工业、仓储等项目,容积率调整审批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房屋所有权证补办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相关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补办房屋所有权证:1.企业用地手续齐全;2.企业符合我老秘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较好,产出水平、能耗等均符合我老秘网区转型升级各项指标要求;3.企业经区相关部门指导整改后,可达到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条件。此外,对租赁厂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但确实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较好、符合转型升级各项指标要求的小微企业,申请区内相关补助政策,由企业提供租房协议,属地街道(乡镇)出具初审意见,区发改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允许企业在享受相关政策前置审批中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由企业向所属街道(乡镇)提出补办申请——街道(乡镇)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发改局(经信局)审核——提交规划、住建、消防、城管、国土、环保等部门实地查看——区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根据部门反馈联合会商,提出整改意见——各职能部门分别指导企业整改,按要求进行处置——情况重大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闲置厂房利用
  建立动态闲置厂房数据库。由各街道(乡镇)负责闲置厂房一手数据的采集,每季度末上报区经发局。由区经发局做好数据的筛选处理工作,及时更新数据库,保证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牵头会同招商部门,加大宣传,推动企业采取转让、租赁、合作等多种形式实现闲置厂房的有效利用。无正当理由而厂房闲置,且不积极推进整合利用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暂停享受区级各类政策扶持。
  六、企业股权、土地及厂房规范化流转
  进一步规范流转审批程序,引导有效流转,避免二次低产等问题发生。
  1.企业办理土地及厂房转让手续之前,须由所在街道(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在“土地及厂房流转意见表”明确受让方是否符合我老秘网区产业导向或其它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和有关要求的,相关部门配合办理土地及厂房过户手续,其中对涉及享受土地出让合同地价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土地合同标定地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或其它要求的,由街道(乡镇)向区有关部门报备,并在其土地及厂房转让后立即纳入重点监管和查处范围,其中对涉及享受土地出让合同地价优惠政策的企业,按转让当时标定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交出让金,并不予退回。
  2.以股权转让形式进行资源转让的,对重点监管企业(由各街道<乡镇>提供)及异常企业,工商部门受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须以街道(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为依据作出相应决定。街道(乡镇)与工商、国土、税务、招商等部门强化信息互通,由国土部门核查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由招商部门核查是否符合投资协议书,由街道(乡镇)核查是否符合产业导向,核查均符合的,由所在街道(乡镇)在“股权转让意见表”盖章,工商部门准许企业股权转让。对私下已进行股权转让,但产出贡献不理想的企业,由街道(乡镇)提供名单,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请税务、国土、金融等职能部门督查,一旦发现违规情况,退回已享受的一切政策优惠,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七、低效用地改造
  1.引导低效用地改造提升:①鼓励资源盘活。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压缩绿化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型用房,或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实施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②对低效用地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二次开发。
  2.强化闲置土地处置利用:①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尚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20%征收土地闲置费;②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资源分局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强化分层次联动执法
  在淘汰整治、低产田改造、闲置地利用、违章处置等方面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区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牵头,按部门职责分工,视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闲置地、亩均税收低、高能耗、重污染等行为的需整治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自查问题,尽快提升。对拒不合作或淘汰整治的企业,纳入联合倒逼执行范围,强化劳动、安全生产、污染物排放等日常监管,深化有序用电、税源评估和金融管制等管理促进,推行差别化电价、差别化水价,停止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扶持等政策举措,有力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关停淘汰。
  九、完善日常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优化服务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联系网络和日常工作制度,发改、规划、国土、财政、住建、城管和招商等区级相关部门与各街道(乡镇)需明确专门分管领导与联络员。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相关成员单位、街道(乡镇)参加,专题研究、处置转型升级中的个性问题和具体困难,对于有关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报请相关分管区领导协调解决,或视需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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