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审批改革是新一届政府推进改革的重中之重。从一年多来的改革实践看,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存在着协同性不够、联动性不强等问题,导致放权难到位。要提高改革成效,关键在于协同推进。部门协同打通“最先一公里”
调研显示,办公司上项目,并不是一个部门审批就行了,而是要多个部门和环节审批,特别是投资建设项目,要经过10多个部门,50多个环节,如果只是某个部门改,其他部门不改,事情还是难办。此次改革中,一些部门虽然取消下放了不少审批事项,但由于部门间协同联动不够,改革成效打了折扣,在“最先一公里”受阻。比如说,这次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减少了一批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而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规划、土地、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审批,有的并没有同步减少或相互衔接,企业投资从申请到开工仍要到众多部门跑审批。有的核准事项转为“备案管理”,但其内涵是什么并不明确,许多企业和地方反映,备案上报资料并不少,前置审批也不少,而且仍需部门认可,不“点头”就不能做,而其他部门对备案项目的前置审批做出相应调整。再如,工商登记改革从“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36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在部门联动迈出重要一步,新注册企业可以边筹备边办行业许可证,节约了创业成本,但相关部门改革还没有到位,前置审批、资质认定和后置审批仍然较多,一些行业领域民企仍进不去,即使办个小饭馆也要经食品、环保、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许可。
因此可以说,单兵出击效果是有限的,协同推进才能事半功倍。下一步,各级政府、审改部门和主审部门应抓住企业投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等重点领域进行审批改革,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整合前置性审批,同步下放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风险评估等审批权限,形成部门协同联动。对于项目备案管理,也应按简政放权的要求,减少上报材料和前置条件,推动相关部门审批权限同步下放,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工商登记改革应把部门间联动作为重点,能以合规性审查或事后监管解决的,可取消相关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可,对需要保留的行业许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促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上下协同打通“最后一公里”
从改革实践看,国家简政放权力度很大,削减了大量审批事项,但各地落实程度参差不齐,不少企业、基层和群众感受不明显,觉得不解渴,不久前的国务院督查也听到不少类似反映。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差?分析表明,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有选择落实、承接不到位、措施不配套等,造成放权受阻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是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含金量”有限,有些与投资创业关系不大,有的没直接放权于企业和市场,有的利用审批事项缺乏分类标准,在落实中采取“分拆”或“打包”处理,搞数字游戏,“明放暗不放”。
二是对国家下放的审批权限,有的层层截留效果递减,有的层级没有及时采取相同配套改革,审批状况没有根本改观,甚至有的群众拿着报纸来说要办事,但办理层面仍按老办法办,群众意见很大。
三是国务院部门和许多省市已公开了审批权力清单,清单之外的不能再审批,但县级政府还基本没有公布权力清单,到底哪些事项需要审批,企业和群众并不知晓。
要打通“最后一公里”,使改革落地,就必须协同改革,上下联动。各级政府应继续减少审批事项,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基层可以自主解决的,尽可能下放,把权力直接放给市场、企业和基层。要研究制定审批项目的分类标准,统一审批项目的名称和类型,为推进改革和上下联动提供科学依据。要推动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权力清单,清单之外的不再进行审批,防止上动下不动。
中介协同打通体制外梗阻
按照现行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中往往设有中介评审评估环节,如项目咨询、环境评价、安全评估、施工图审查等。许多企业和群众反映,目前中介评审中重复评估、独家指定、时间过长、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普遍存在,人为拉长了整个行政审批时间,增添了企业负担,成为影响改革成效的体制外梗阻。例如,有的中介是审批部门的下属机构,有的中介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有的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并凭借这种关系搞垄断经营,变为“二政府”;有的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从事有偿服务,不交钱就拿不到许可;对中介评审时间、现行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且不计入审批机关的办理时限,中介评审耗时过长,大约占去整个审批时间的2/3,企业申办项目多半是与中介打交道。审批机关20—30天,中介评审却要一年半年,这个账怎么算也难以说得通。
为防止中介评估挤占改革红利,应当把中介评估改革纳入行政审批改革的日程,加以协同推进,打通体制外梗阻。各级政府应对审批过程涉及的各种中介评估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脱钩的脱钩。对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鉴定、认证、检测、评估的,应制定中介目录清单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应及时修订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中介评估的项目和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依法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作者:沈荣华
第一,下放行政审批权要与国家部门调减职能相配套。也就是说,中央政府下放审批权需要重新核定中央部门的三定方案,不能这边下放了审批权,而在部门的职能定位中还保留相应的职能。
第二,下放行政审批权与国家机关精简机构相配套。部门应合并的就合并,应该撤消的就撤消。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中央下放行政审批权与地方用好用活相衔接。地方要研究如何接好已经下放的审批权,如何把权限发挥地更好,如何让市场发挥更好的作用。
前两个方面是解决“最先一公里”问题。后一个方面是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目前,中央下放审批权动作大,但调整职能和精简机构的幅度并不大。地方承接的力度也应当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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