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之友 发表于 2014-7-29 09:00:00

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扶贫新机制

探索金融扶贫新机制,更加有效地引导金融服务和资金流向贫困地区,是金融反贫困的内在要求,也是打好扶贫攻坚硬仗的重要支撑。

  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农户相对贫困,扶贫对象的弱质性带来的是金融活动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金融机构缺乏在贫困地区增加金融供给的内生动力,而且开展金融活动后,如果完全由金融机构来承担风险也难以做到持续经营。如何破解金融扶贫的动力缺失及分散风险的难题,需要积极完善金融扶贫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这就要求加大对金融扶贫的政策支持和引导的力度,即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费用补贴、财政贴息等政策工具和手段,给金融机构适当的利益补偿,减轻扶贫贷款对象的弱质性与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冲突性,激励金融机构增加贫困地区的金融供给。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财政金融配合互动新机制试点,通过对扶贫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给予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在金融空白乡镇提供流动金融服务给予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向贫困边远地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提供金融服务,收到了良好效果。新时期完善金融扶贫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的着力点在于:一是完善扶贫信贷的财政激励和奖补机制;二是不断完善扶贫贷款担保资金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加大贫困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农业风险转移机制。

  积极探索贫困地区小型金融机构与大银行的对接合作机制

  地处贫困地区的小型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扶贫性质的NGO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等,由于具有良好的人缘、地缘关系,能够利用社会网络和软信息筛选及管理客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防控风险,具有所谓“小银行优势”,但小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资金规模有限,限制了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要使这些小型金融机构得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起与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对接合作机制。通过与大银行的对接合作,将大银行的资金通过小金融机构转移到贫困地区,搭建起“大型商业银行→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者”的资金批发—零售模式,即大银行向小型金融机构进行批发贷款,小型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进行零售。这一模式能够整合大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小型金融机构联系贫困农户的操作优势,既有利于破解大银行服务贫困地区零散农户的难题,又满足扶贫小额信贷组织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扩大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和普惠性,对于推进金融反贫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某大型商业银行将河北省易县扶贫合作社确定为信贷支持扶贫小额信贷组织试点,2010年向易县扶贫社发放了100万元批发贷款。该笔贷款的发放,解决了扶贫小额信贷组织的后续资金不足问题,通过支持扶贫小额信贷组织,有效放大了服务贫困农户的覆盖面,而且在扶贫方式上进行了由零售向批发转变的新尝试。现实操作中,推进贫困地区小型金融机构与大银行间的对接合作,尚需政府支持和双赢机制的构建,需要制度激励与政策创新,如对扶贫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给予财政贴息、成立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等。

  积极创新金融扶贫融资担保机制

  对金融机构而言,担保是弥补客户信息和信誉不足、降低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我国欠发达农村地区居民和小微企业往往是物产上的“贫困者”,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或担保的财产,缺乏有效的物保,也难以落实有效的保证担保,“担保难”造成农户“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破解这一难题,不仅要求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更需要创新担保机制。一是拓展扶贫信贷抵押物范围,最大限度地盘活贫困地区农村生产资料。我国相关法律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股权、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纳入担保范围,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这些为拓展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提供了法律基础。对贫困农户而言,除土地使用权外,林权、农机具和蔬菜大棚等是其主要生产资料。要结合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积极试点,出台政策,组建服务平台,破解这些资产抵押过程中存在的评估难、抵押登记难以及处置难等问题,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林权、农业机械、活体养殖物、大棚等抵押贷款新方式。二是探索以农村内生机制代替抵押担保制度,探索完善诸如“银行+农业龙头企业+农户”“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银行+联保小组+农户”等新型融资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或企业联保小组等内生组织可以通过多方面机制对融资活动产生影响:首先,联保小组和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可以直接为农户提供信贷担保;其次,通过统一采购、生产技术指导和统一销售,使得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易于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或控制借款人事前和事后的道德风险行为;再次,农户在借贷上的道德风险行为会被其他交易中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所克服。因此把农村内生组织纳入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或第三方监督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积极完善科学的金融扶贫地方性法律法规

  政府政策引导向来是促使产业发展的主导性因素,金融扶贫新机制的建立也是如此,需要从宏观上确立法律制度,制定科学的金融扶贫地方性法规,才能保障这一机制的良性发展和长效运行。各地方的区域特征、行业领域、运作的方式等等都有很大的差异,单单靠金融机构或者扶贫对象本身是难以做到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统揽全局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金融扶贫地方性法规,借以规范金融扶贫的各种行为,使其每个环节的运转不出现偏差,对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会有较大激励作用。同时,也会对扶贫的对象主体从法律上约束借贷、投资等金融行为,提高责任意识,由“输血”促生“再生功能”,形成金融扶贫大环境的良性循环机制。
  河北省基层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今年的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全省上下联动,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为打造“美丽乡村”建设群策群力,建立金融扶贫新机制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势在必然,尤其是这个制约“瓶颈”,已经成为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后续发展的桎梏和障碍,这一难解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如何破解这个“瓶颈”,从而有效地调动金融服务和资金流向贫困地区的积极性,政府和金融机构、扶贫对象都迫切需要和盼望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作者:李 佳 赵文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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