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改革法治化是大势所趋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重新设定和配置,限制规范行政权力消极作用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法律,法律是最坚实、最稳定的笼子。因此,破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难题,需要引入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手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已是大势所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亟须引入法治思维。当前,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遇到的障碍是体制性的、深层次的,尤其是公权力主体无形的抵制,大大抵消了改革的积极成效,但往往这些抵制又能够逃离政策性措施的治理。比如,简政放权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明显的异化倾向,从对外公布的改革成效来看,往往会有大规模的权力下放,而实际上却是“明放暗收,明减暗增”,下放的都是无关紧要的、边缘性的审批事项,保留的都是实实在在的审批权力。因此,政策性治理措施对解决深层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题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在这种情况下,引入法治思维就显得必须和迫切。法治的核心是规则之治,法治提供的是一种稳定的预期,法治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言是为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规定清晰的边界,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其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法治思维应注意:一要公开,行政审批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要在阳光下进行,要把权力清单大大方方地摆在老百姓面前。二要公正,行政审批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要公平正义,要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经得起老百姓心中那杆秤的考量。三要有效,行政审批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要切实严格依法进行,对于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要确保法治的权威性,让老百姓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要让行政权力主体畏惧法治的力量。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前提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法治体系。法治不是口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前提。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法治体系,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回应性原则,二是科学性原则。所谓回应性原则,就是所建立的行政审批法治体系要回应行政审批实践发展的需要,要回应广大百姓的诉求。所谓科学性原则,就是所建立的行政审批法治体系自身要科学合理,法律条文要逻辑严密,上位法与下位法要协调配合。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审批的重要法律,立法的初衷就是要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法治框架下有序展开,《行政许可法》本可以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依据。
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核心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法治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法治运行机制是行政审批法治化的重中之重。缺乏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往往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职责不清、运转不力。只有建立了良性运转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行政审批法治化的真正实现。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法治运行机制要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加大力度。就实体层面而言,关键是解决行政审批权边界不清的问题,一方面,要在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确定明确的审批权边界,防止推诿扯皮,另一方面,要在上下级之间,形成各有侧重的审批权限,逐步破解上下级审批权同构性问题。就程序层面而言,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行为的做出要严格遵循有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规定,要让行政相对人看到程序的正义、享受程序的正义、相信程序的正义。
当然,无论是实体层面,还是程序层面,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化,还必须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氛围。“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督制约可以有效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就监督制约而言:一要把对行政审批权的司法审查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二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力度;三要提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地位,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增强其与行政审批主体相抗衡的勇气和能力。作者:刘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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