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ao214 发表于 2014-6-18 09:57:06

推进简政放权,理顺工作关系

之一: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赋予街道参与和初始签署意见职权,便于早知情,靠前管理和服务。受职权所限,街道对辖区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手续时不参与,对项目情况不掌握,对项目建设中容易出现纠纷、拆迁受阻等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靠前开展工作,不便于街道管理和服务,工作处于被动。如项目在规划、立项时能给予街道参与权和初始意见权,一是街道情况熟,对项目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供投资企业参考;二是便于靠前服务,对项目定位、招商、引商发挥积极作用;三是便于加强管理,协调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四是便于街道与规划部门和企业沟通,在规划时预留社区办公用房和便民活动场所,提升社区办公条件和丰富群众生活,让企业在发展中不忘回报社会。之二:将部分执法事项和机动车车辆停放点管理、收费职权下放到街道,实行属地化管理。街道设置有城管、环保、安全、环卫等职能科室,这些管理人员没有执法权,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只能教育劝阻,不能进行处罚管理,容易造成整治效果反复回潮。将一定的执法权限下放到街道,便于及时有效处置。一是增强管理时效性,解决流动摊贩打游击、居民小区乱搭建、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提高街道第一时间现场执法查处力度;二是以社区为单位,对没有固定车位的居民车辆进行登记,合理利用辖区三类道路规划车辆停放位置,充分利用辖区闲置工地、单位空地,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三是管理、收费有机结合,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作用,减少和杜绝车辆乱停放现象,更好地解决停车位下卫生打扫不易形成卫生死角的现象。之三:将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所明确其接受上级单位和街道双重领导。由街道牵头,驻辖区垂直管理的多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合力,提升管理效能,增强街道管理社会抓手,提高管理社会能力。公安派出所在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与街道共同联手,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作用。工商所要对辖区工商户经营户的经营范围、类别进行登记,便于掌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沿街(居民楼下)经营门点的门头牌匾设置、宣传促销活动要在街道注册和备案,便于管理服务,同时,三方联合对非法经营和违法设置广告牌等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之四:将部分服务民生项目审批放权街道,强化街道管理效能。街道婚姻登记、低保办理、医疗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内容,现在存在“只受理、不办结”现象,扮演着“二传手”角色。群众对上级批准和办结的事项不满意就会到街道来反映,甚至“哭、闹”上访,带来连锁反应。将部分权下放的街道,一是可以加深驻地单位、社区居民与街道的联系,树立和提高街道的公信力和威信力;二是缩短了审批和办理时间,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流程最短、手续最简、效率最高的“一站式”服务。之五:强化街道属地管理职能。对辖区内出现市政设施损坏、井盖丢失、树木折断、绿化带需要补栽维护等情况,在街道范围内得到及时处理。同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之六:信访维稳对象改原户籍地稳控为新居住地稳控。目前,人户分离、人事分离的信访案件聚多,给街道信访稳控化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案随事去、稳随住走”,更有利于稳控信访案件。由于城市拆迁改造,居民异地安置和在外区购置新房情况不断增加,人户分离情况增多,跨区稳控难度大,对于在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者,由当地社区出具证明,公安机关应该将其户籍转至新居住地。以上是街道在工作中所遇到问题的一些初步思考和想法,还不一定成熟,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更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不妥之处,批评指正。

竹梅老翁 发表于 2014-6-25 23:35:01

“放”是放活,不是放任;“管”要管好,不是管死。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切实做好“放”“管”结合。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在“瘦身”的同时,积极推行“健身”和“洁身”。
  我们看到,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并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束缚市场主体活力、阻碍市场内在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弊端。为此,下一步,政府的“自我革命”要坚持群众观点,确保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百姓;政府的“自我革命”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特别是要着力打通“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改革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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