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性情 发表于 2014-3-31 11:17:24

如何看待流程管理?

环境和需求不断变化,要求企业内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因为随着外界环境(如行业危机、政策调整,新标出台和雾霾天气影响),和内部人事变化,分工要不断调整,总感觉管理的变化,赶不上不上业务的变化,无论怎么反复调整职责和分工方案,仍存在盲点、重叠、推诿、扯皮等管理问题。公司发展至今,由最初起步,发展拓进,到现在规模,组建集团企业,已先后建立了A管理模式,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ERP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微软用户1] 。这里管理体系,有的已逐步不能适应企业现在和未来的发展,有的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并未生根发芽,仅仅是收藏在文件柜里一个个手册,制度规范,也有的在某些部门实施,未对公司全局发生影响。随着时间迁移,慢慢问题逐步抬头。比如,出现“制度与业务两张皮”,执行上相互不一致,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上,各自为战[微软用户2] 。久而久之,跨部门扯皮多,协同难,制度多,执行难,精细化管理成口号,没法落实。早在2012年,昌总在《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培训课上,首次提出“流程为王”。并强调流程管理的重要性[微软用户3] 。财务总监从“成本管理”、“预算管理”这两个财务角度,强调按流程操作具体模式和方法。流程管理符合企业发展需要。流程管理是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实现从“人治”向“法治”重要手段。随着企业规模壮大,空间距离拉大,管理层级拉宽,人治管理方式,不可辟免地,会带来决策随意性,加大企业风险。2013年,公司设立“战略中心”,负责工作流程的梳理。“战略中心”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组织架构,对产供销这一总流程,将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细化为27个分流程。但“流程文件”最终未发挥明显 作用。其一,流程文件尽管来之不易,但发布时只依照组织架构,发给各中心(部门),却并未引起各中心总监们重视,未宣传,未培训,更未各中心工作实际执行中起到指导作用;其二,分流程对工作流程描述非常简单,或仅仅描述了流程大的阶段,却没有细化每个岗位操作步骤[微软用户5] 。结果,漏洞还在,许多“事实真相”被掩盖了,也发现了却忽视了,并没有提供“行之有效”措施配套,因此,没有被各中心总监接收。没有对公司业务活动产生好的影响。随着“战略中心”这一部门撤并,工作流程的话题也越来越淡化。从2012年起,公司赋予总经办“督查”各项工作权利。从最先围绕现场,抓安全,抓质量,参照《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人员由总经办从各部门临时抽调组成。在执行中出现“重罚轻责 ”等现象,治标未治本。解读一:《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共13章,其中:第1-10章针对不同工序操作违章,执行主体是车间主任 ;后来,随着工序的调整,《质量管理处罚条例》也随之修改,修改后,针对不同工序的操作违章,在原来1-10章基础上,增加2个章节,适应更强了。《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第13章(修改前为第11章),针对车间主任质量管理违章,监督主体是质检员 。下面,我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车间主任和质检员在“职责定位”和“工作衔接”存在误区。案例一:2014年2月27在飞鹰工区喷花流水线现场检查时,发现职工使用“走刀”严重皮招生产产品,车间主任唐素荣和质检员吴寒珍在现场既未制止生产行为,也未当场向生产厂长和技术负责人汇报。分析:1)车间主任作为质量第一检验员,生产现场发现“皮招走刀”,既未果断采取措施,也未及时汇报厂长,造成质量问题;属岗位职责 不明确。2)、质检员未以监督为第一职责,对发现问题未予揭示,造成问题积压,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属岗位职责 不明确。案例二:3月5日, 上黄工区质检员杜小丽抽车间生产的G-130试放时发现有筒情况,当场在该批产品上粘上不合格标识并要求车间主任返工。但第二天跟踪该批产品时发现现场已没有半成品,经调查,该批产品已生产入库。后经质检部门督促从仓库找出20箱有质量的产品进行了返工。但此事严重违反了公司质量管理流程。分析:这是工作衔接出了问题。质检员查出质量问题,车间却未返工。如果质检员未跟踪,就会变“返工”为让步接收,埋下质量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一是质检员的“监督职能”没有被车间主任认同;或车间主任对一些资历浅、经验不足质检员不服从;二是车间主任不了解,不熟悉《质量管理处罚条例》。也不会以条例为准则,对车间操作违章进行处罚;三是质检员在工作中有误区,如产品指导以职工为对象,忽视车间主任;质量监督未严格按《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办事。等等。质量问题频发和堆积,引起公司高度重视。2013年公司在总经办设“督查”岗位,受总经办主任领导,负责检查工作落实和案件督查。督查工作,在开始时,仍然是围绕“安全、质量和现场”,查出问题,落实处罚。督查工作第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没有督查依据,对查处的违章违纪行为,处罚范围大大超出《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和《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覆盖内容。特别是处罚额度较大时,更是没有执行标准,难以服人。总经办着手起草《违纪违章与工作质量考核标准与处罚额度》,经过3次修改,定稿为《违纪违章与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又叫《新考核29条》 ),分总则和29条细则,其中,安全12条,是参照《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质量10条,是参照《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现场7条,来自对日常管归纳概括。后更名为《安全、质量、现场考核处罚标准》,公司正式发文,2013年4月9日实施。可是,随着工作推进,昌总要求督查工作面向集团所有部门。于是,总经办在《新考核29条》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起草了《庆泰集团督查处罚条例》 ,分总则和细则,细则共8章,182条。昌总定稿。公司在2013年4月17日颁布实施,《新考核29条》即行废止。随后,督查工作以《车间主任手册》为指导,以工作质量督查为核心,围绕“岗位职责不清”、“工作流程混乱”这两个中心问题点,通过现场检查和案件督查,打破公司过去基于“A管理模式”设计的组织架构,带来的“垂直指挥行之有效,横向联系虚弱无力 ”积弊。在督查中,注重与综合调研相结合,既对问题追责,又带着问题,了解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借以促进部门间横向联系,修复“已割裂”流程,减少冲突矛盾,减少推诿卸责现象。从下面案例三中,我们可以进一步验证上面说法。案例三:2014年3月15日,集团质检部查出,3月14日上黄进内件车间生产40发四海系列时,擅自将“紫叶绿闪”(70*27*24),改用“紫牡丹绿闪”(50*27*24),不仅效果改变了,而且规格也变了,直接导致所改效果的亮珠数量也从12克/发锐减为7克/发。抽样试放发现,改变效果后,该批产品效果严重变差。分析:这是一个有效“垂直指挥”:何孝坤解释 :3月14日,他在安排生产时,66发“六”系列因彩箱未到;88发(好福气)无银旋内筒;厂长不同意放假(鉴于产值完成不好),决定改生产“40发四海系列”:砣子有,彩箱在飞鹰有库存,但盘算效果时,发现缺“70紫叶绿闪”,经请示厂长黄文福,同意用“50紫牡丹绿闪”代替。这也是一个无效“横向联系”:3月19日上午,总经办到上黄成品库了解“四海系列”入库和返工情况,保管表示对“四海系列改效果”不知情,所以入库时并没有单独存放,要分离出来有困难,车间也没有提出过返工。这里还隐藏另一个无效“横向联系”:总经办调取上黄《3.12---3.19生产计划》,已核实:66发系列确实计划在3月12日至13日出货;但直到3月14日进内件车间安排生产时,彩箱确实未到位。上黄工区本应对此向有关部门协调,或直接向公司举证,以便公司对相关部门追责,以利于更好解决“生产衔接”问题。但上黄工区没有选择“这样做”,而是擅自主张,先改计划,再改效果。这种做法已严重违背“流程管理“,必然会出现“一环乱,环环乱”的局面。不但违反制度,而且管理倒退的表现。现在,再回到“如何看待流程管理”这一问题上,“流程为王”,已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不容置疑。所以,2014年督查工作,就是在昌总直接领导下,将按照“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个重点,突出四项职能 ”的工作思路,坚定不移,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构建网格里,深入调研,把握关注点,抓住问题点,从表象督查到深层次分析,通过处理问题梳理流程,并为公司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微软用户1]这些管理体系(平台)先后建立时间:2002年,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证证;2003年确立“A管理模式”并全员培训(全日制、封闭式);2010-2013逐步建立ERP平台;2014年元月通过了“安全二级”。

[微软用户2]《2014战略规划》强调:三个统一。即统一价值观,统一思维,统一行动。可见:高层其战略思维,有前瞻性,有预见性,有针对性。

[微软用户3]针对公司老员工“工作流程”意识淡薄,强调:不讲情面,不摆功劳簿,谁随意,谁不讲流程,谁就要对自已行为买单。

改“实际”

[微软用户5]《车间主任手册》,算是一个细化。虽思路来自战略中心,但调研实施,起草和修改,都是在总经办完成。   颁布实施后,也由总经办督查落实,即《车间主任工作质量检查》,每月一次。

所谓“重罚轻责”:即检查以罚款为重点,忽视对责任的追究。

车间主任这一“岗位职责”,在执行中却放弃了;导致后来“车间主任”职能定位不准,自09年起,车间撤走技术员,车间主任已是本车间安全与质量第一负责人;名不副实,实际上仅充当材料配送员。质量缺陷,只能依靠质检员。

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发现问题多数不能单独处置,只能上报。   质检部长应付美检、商检,无暇监管,质量问题在等待中搁置,在搁置中拖延;车间则在拖延中完成生产,又是边生产边入库,有时还连入库边发货;埋下质量隐患,还很难退回返工,最后变成客户退货。    客户退货又变成仓库积压,处理时没有合理方案,或即便有了返工方案,但车间派不出人手,返工不计产值,也得不到厂长积极配合。    这种积压待处理的成品,随着时间推移和人员流动,由积压变不良,只好报废处理。甚至,由于标识不清,保管疏忽,又重新发到客户手中。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第13章第1条规定:车间主任为辖区范围内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产品操作、质量、数量负总责。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第13章第16条规定:质检员对车间产品指导、服务、监督。

后来,安全增加到13条,质量增加到11条。

2014年2月,结合2013年督查实践,完成《条例》精简版,并解读。

上黄“改效果”案例三为例说明。详下。

上黄进内件车间主任何孝坤对改效果的解释。从何的解释中,我们可看到,垂直指挥的有效性,有请示,有批准。

1个中心:即实现产销3个亿;2个重点:即贯穿条例,狠抓岗位职责,狠抓工作流程;4项职能:即落实政策的保障职能;决策执行中的验证职能;决策调整中的调研职能;和作风效能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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