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济南 发表于 2014-3-22 10:31:41

地方立法要为新一轮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为推进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地方立法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在新一轮改革大潮中,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完善法律体系,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创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一、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立法工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处理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因此,立法不能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映,而是要对社会现实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国家全局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关系,充分反映本地区的人文地理和发展进程,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    二、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以及本地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首先要根据需要立法。要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视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对国家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不制定实施办法就能够执行的,则没有必要再制定,而是通过监督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如果确实需要制定实施办法,要防止小法抄大法。其次要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及时性。要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尤其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以法律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真正解决问题。在立法时效上,必须反应灵敏,针对实践对法律提出的迫切需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在立法中,要厘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规范严谨周密、可靠管用。    三、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地方立法工作,不能被动地“等米下锅”,而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积极地“选米下锅”。一是积极做好立法的立项工作。要切实把握立项主导权,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要求,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二是积极做好法案的督促起草工作。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要求,加强立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把握法案起草主导权。要精心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科学确定提请审议时间。要做好立法规划计划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强与法案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法案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督促和推动起草单位按时提请审议。三是积极做好法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阶段,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扬民主,着力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握立法决策主导权。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防止有关部门以文件代替甚至改变法律法规,防止规章超越立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督促纠正,必要时要予以撤销,努力解决“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问题,保证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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