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有悖法律规定的错误用语
近年来,笔者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发现,有许多法律术语被误用、误读,为维护法律权威以及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误导,有必要加以厘清。例一 “商场盗窃行为属犯罪”
李先生住在一家大型超市附近,每次到该超市购物乘坐电梯上下楼时,均可以看到电梯旁的墙上赫然张贴的“商场盗窃行为属犯罪,请勿以身试法”的警示性店堂告示。
点评:“店堂告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商场盗窃行为属犯罪”般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才构成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而定。另外,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某人没有“多次盗窃”,且在商场里盗窃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盗窃行为最多只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此外,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即使在商场行窃,因不满十六周岁也不予刑事处罚,但可由司法机关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商场盗窃行为属犯罪”的用语,太绝对化了。
例二 “迟到一次罚款20元”
某公司为了严肃厂纪厂规,确保产品质量,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制度:1. 职工应按时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次罚款50元。 2. 工作时间不允许串岗,违者每次罚款10元。……
点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出现“罚款”的措辞是违法的,规章制度中罚款的规定对职工依法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罚款权,无权对职工进行罚款。《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5条分别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此可知,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企业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而不具有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权,故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出现“罚款”的表述,是错误的。其次,企业私自设定的罚款权,对职工依法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第80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因此,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是违法的,对职工依法不具有约束力,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予以改正。
例三 “谁烧山谁坐牢”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普法标语随处可见,有涂在墙上的,有悬挂在街道、村口等公共场所的。在这些普法标语中,“谁烧山谁坐牢”等类似的森林防火标语尤为常见。
点评:“谁烧山谁坐牢”的标语没有考虑到各种情况,同样存在太绝对化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违法犯罪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存在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的代替、转移问题,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谁烧山谁坐牢”的表述基本是准确的,谁烧了山,当然应由烧山者本人承担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要承担监禁型(如拘役、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但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看,烧山也存在故意烧山与失火烧山之分;从行为人的年龄来看,也有成年人烧山与未成年人烧山之别。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犯故意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满14周岁,无论是故意烧山,还是因过失的失火烧山,行为人是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为了增强法律宣传的效果、增强法律的权威,普法用语应当尽量规范化,类似“谁烧山谁坐牢”、“一人烧山全家遭殃”的普法标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例四 “我要上诉你”
两邻居之间因为通风、采光问题发生纠纷,在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邻居甲愤怒地向邻居乙甩下一句话——“我要到法院上诉你!”无独有偶,雇工刘某在向老板讨要工资受阻后,也撂下一句话——“我要上诉你,咱们法庭上见!”
点评:起诉、上诉、投诉、申诉不分的现象经常发生,实际上它们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起诉,是提起诉讼的简称,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上诉,则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要求予以纠正的行为。申诉则有两种情况:一为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二为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而投诉,就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以及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控诉和反映要求处理的行为,如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的投诉、对商品质量与服务质量不满的消费投诉等,而消费投诉为最常见的投诉。上面提到的邻居甲及雇工刘某所说的“上诉”其实就是“起诉”。 ●朱炳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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