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飞 发表于 2013-11-29 15:11:03

浅议维护社会稳定亟需运用的科学思维

                   浅议维护社会稳定亟需运用的科学思维                                                                                                         林光当前,社会大局总体平稳、可防可控,但维稳工作已进入风险期、严峻考验期,对敌斗争更加激烈,矛盾纠纷更加凸显,案件事故更加频发,公共安全监管风险加剧,平安中有不平安,稳定中有不稳定。新形势决定新任务,新任务引导思维方式转变。面对这些风险、挑战与压力,我们需要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正视维稳工作成效,研判维稳形势,解决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一要运用底线思维科学设定维稳工作的新目标。底线思维是指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结果的思维方式。简单的说,就是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为工作设置基本底线目标。关于底线思维,中央领导和政法系统主要领导都有过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社会政策要托底,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孟建柱同志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方法,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对本地区可能影响稳定的最大风险加强研判,做到心中有数。维稳工作实践中,底线思维不仅体现在重大活动安保、反恐反邪、公共秩序维护等维稳工作的传统领域,更是反映在公共安全保障、群众权益保护、网络谣言治理等非传统领域。就维稳工作本身而言,有三类底线必须长期坚守:一是政治上的宽容底线。主要是着力化解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守住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底线,防止发生重大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案(事)件、非法聚集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二是法律上的禁止底线。主要是着力防范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越级群体材夜思,减少进京非正常材夜思,防止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三是社会心理的承受底线。主要是着力排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发生侵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重大事故;着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防止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这三类底线是从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和矛盾化解的四个角度,对维稳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既是捍卫国家政策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底线,也是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群众权益的底线。在现实工作中,这些底线是可防、可控的,坚守这些底线具有较强操作性。运用底线思维,在新出台的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的工作意见中设置这些底线,对于建设实效性更强、人民群众更满意的平安中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二要运用辩证思维理性看待维稳工作的老问题。辩证思维是以变化发展的视角认识事物,用发展的眼光抓住问题的关键,在困难中看到希望,在劣势中发现优势,在危机中找到契机,在变化中实现平衡,是创新提出问题、准确分析问题、根本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干部要勤于学、敏于思,要提高辩证思维的能力,正确判断形势,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面对当前多变的维稳现象、复杂的维稳形势和繁重的维稳任务,我们比以往更需要辩证思维来破解难点、应对焦点、解决热点。工作中,要注意解决三个“老大难”问题:一要解决重专项打击、轻整体防控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是标本兼治,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可现实做法往往是只有治标的时间,却没有了治本的精力,或者压根就忘了还要治本。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突出的违法犯罪问题在不同地区持续出现,以致小范围的治安整治收效甚微,大范围的运动式整治又难以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关于防控工作的当务之急,既要在面上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也要在点上推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以此解决防控工作基层组织薄弱、基础不牢的问题。二要解决借鉴继承有余、改革创新不足的问题。与过去相比,群体性事件规模在不断升级,预防处置难度在加大;网上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防范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任务十分繁重。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仅仅依靠过去的老经验、老办法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在借鉴继承以往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环相扣、务实管用的维稳工作机制。比如在现有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如何创新形成情报信息搜集、分析、研判、会商、反馈、通报的闭环工作机制;在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的防范上,如何创造性地建立管用有效的工作机制,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要解决为政府维稳优于为民维权的问题。政府依法维稳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群众依法维权也是为了解决利益诉求、激发群众活力,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群众的“小诉求”往往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事情酿成大事情。在维稳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注意调处小纠纷,侦破小案件,整改小隐患,做好小事情,以低成本换取大稳定,以局部稳定赢得全局稳定,以全局稳定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以上这些维稳工作中的常规问题之所以还是“老大难”,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辩证的思维方式尚未真正树立,以致一线的维稳工作者无法全面把握、科学驾驭上述关系,致使“重打轻防”、“老一套”和“越维越不稳”的怪圈经常出现。只有把握稳定工作中的这些辩证关系,我们才能成为解决难点、热点、焦点问题的高手。三要运用主动思维审慎应对维稳工作的软挑战。被动就要挨打,主动才能占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始终强调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打好工作主动仗。这就要求我们要运用主动思维,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思考、主动解决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主动思维不仅是态度上的主动,体现一种担当,更是谋略上的主动,方式方法上的主动。近年来,公安机关主动发起警务机制改革、法院系统积极倡导能动司法、司法机关实施一线工作法,这些都是维稳工作主动思维的具体表现。面对维稳工作的挑战,一要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上争取主动。无论是社会管理创新还是社会治理,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平安中国作出批示,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这“四个治理”是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角度对解决平安建设深层次问题提出的总体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这意味着,将来的维稳工作必须更加注重加强常规性、基础性的服务管理,更加注重社会组织、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更加强调社区建设的自我服务和自治管理,根本上实现从“应急处突式的运动维稳”向“社会治理式的制度维稳”转变。二要在完善维稳工作机制上赢得主动。维稳工作内容项目多,形式多样,维稳工作机制本身就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虽然涉及公安、国安等多个部门,但尚未形成反映灵敏、快速高效、相互衔接的信息处理机制;涉及到源头预防方面,虽然有重点项目、重大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排查机制、案事件防控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但这些工作机制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千差万别,结果上并没有成为项目施工的一个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在维稳责任机制上,沿袭的还是自上而下的单向传递,而不是分级负责;在维稳考核评价机制上,还是习惯性地运用简单得一票否决,而不是注重整体的科学评价。所有这些工作机制上的缺陷,都给维稳工作造成被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是国家主动完善安全体制和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的重大举措,这种主动思维的方式要在今后维稳工作中得到更多的体现。三要在加强要素管控上把握主动。人、地、物、事、网是影响稳定的主要因素。随着流动人口的激增、场所管理的复杂化、危爆物品管理的压力增大、个人极端案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的时有发生和网络安全管理形势的日趋严峻,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与日俱增。主动引导社会舆情和社会心态,主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都将成为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途径和必要措施。四要运用法治思维有效化解维稳工作的硬压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无论是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还是创新管理、提升服务,法治都是最可靠的手段。偏离法治轨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法治强调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为治理之本。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维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此应对维稳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在维稳工作中要坚持法律至上,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对政府就是“无法不维稳”,对人民则是“法不禁止皆权利”。为此,一要树立“合法性是维稳工作第一标准”的导向。检验维稳工作能力水平高低,不仅要看维稳工作常态机制的运行成效,更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是否依法进行。由于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也不了解和熟悉法律,遇突发事件时,维稳措施的出台就容易表现为过度使用行政应急权,习惯在法律框架之外解决问题,不但社会效果不好,还会对法治造成伤害。因此,平常状态下,维稳工作的关键是健全完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紧急状态下,由于行政紧急权力可以限制或者中止公民某些法定权利,这就需要在应急时期把紧急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应急状态下维稳工作的合法进行。二要建立对程序和规则绝对尊重敬畏的意识。在近年维稳工作实践中,福建省在搭建情报信息研判平台、分析维稳形势方面形成了相对规范的做法,各地也相继出台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信访工作路线图、舆情处置路线图等具体措施,试图建立维稳工作对制度化设计、程序化安排的依赖。这些都是在制度层面上为畅通群众利益表达、保障信息公开、维护公众权益所作的积极探索,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三要确立“侵权要赔偿、失职要问责”的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这是现代法治对维稳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对权益受侵害的公民,要予以及时赔偿或补偿;对维稳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对维稳工作中失职、渎职或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要启动问责机制予以及时处理。维稳工作中,要把“为人民服务”的传统思维转化为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思维,把合法性作为维稳工作措施出台的前提,把制度化实施作为推进维稳工作措施的基础,把常态化问责作为保障维稳工作顺利实施的保证,以此实现政府依法维稳与公民依法维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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