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有关人事任免的事项,究竟是用“决定”还是应当使用“通知”?
【问题】发布有关人事任免的事项,究竟是用“决定”还是应当使用“通知”? 【解答】 新《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人事任免对于一个单位而方是重要事项,所以用决定来发布应该是无可非议的。但“通知”同时有“任免人员”的功能,因此,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恰当运用。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看严肃程度。首先是任免的领导同志的级别。一般行政单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任免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用“决定”,而对于一般人员的人事变动安排用“通知”即可;其次是看任免的缘由。当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负责同志犯有严重错误必须立即免去职务时,或某同志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需要破格提拔时,用“决定”较为合适。也就是说,重大的或需要说明理由的人事任免事项宜用“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的或一般的、正常的人事任免应用“通知”。二是看管理权限。有些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在当地人事组织部门。这种单位在发布不属于自己管辖权限的领导同志的人事任免事项时就只能用“通知”,将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免结果公之于下属单位,文中还要加上任免依据,例如:“经××批准”等。三是看是否需要存档。涉及个人的人事任免或奖惩文件需存入个人档案。按照规定,“决定”可以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而“通报”与“通知”不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较大����y� �r� ��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使用的文种中,不得有“条例”,主要是“规定”、“办法”等。(四)类规章文件。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称“类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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