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宁秘书 发表于 2013-10-2 00:30:00

“命令”、“决定”和“通报”用于奖惩时应当如何加以区分?

【问题】“命令”、“决定”和“通报”用于奖惩时应当如何加以区分? 【解答】 “命令”、“决定”和“通报”是机关使用的主要公文文种,其中“命令”仅限于国家机关使用,“决定”和“通报”为党政公文共用的文种。按照公文法规的规定,“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都具有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功能,正因如此,在实践中经常被人们错用或混用,以致影响了公文效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公文文种使用的规范化。那么,对于这三个文种究竟应当如何正确使用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的规定,对于“命令”、“决定”、“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惩时的区分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惩的性质、种类、级别以及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这就是说,对于这三个文种的使用,要考虑发文机关的级别、所涉及的内容、范围等诸多方面因素,切不可随意而为。例如命令文种,我国宪法对发布命令有严格的权限规定,通常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发布命令,具有很强的指挥性和权威性。即使是县级人民政府,一般也只有在遇到特大突事件时,才使用“命令”。对于“决定”和“通报”,从表面上看,二者都可用于较为重要的表扬或批评事项,都起到较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决定”所涉及的内容更为重要和严肃,发文机关级别也通常较高,影响力也大,能在更广泛范围内起到教育和导向作用;而“通报”所涉及的内容事项往往不是很突出,影响也不是很大,只是在较大范围内一般性的号召大家学习或告诫大家引为借鉴。此外,对于“决定”和“通报”两个文种,还可以从发文目的的角度加以区别,亦即如果发文是为了使受文者大致了解情况,则可使用“决定”,其正文部分对有关事件或情况的介绍往往较为简括;但如果发文的目的是为了让受文者学习和借鉴,则应以使用“通报”为宜,在正文部分将有关事件或情况详尽具体地予以载明。 和M����y�        �r�        ��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使用的文种中,不得有“条例”,主要是“规定”、“办法”等。
(四)类规章文件。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称“类规章文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命令”、“决定”和“通报”用于奖惩时应当如何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