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在党政机关公文中各自的地位如何?
【问题】“条例”、“规定”在党政机关公文中各自的地位如何? 【解答】 “条例”、“规定”是党的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条例”、“规定”又是国家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规定”也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即“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即“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一些地区、部门根据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类规章性文件”有的也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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