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5-30 01:00:00

请示标题中出现报请、申请一类的词语是不是不合适呢?

网友问题: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开头写道:“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其中,请示的标题为什么不加书名号?另外,请示标题中出现报请、申请一类的词语是不是不合适呢?非常感谢您!

【栾照钧解答】

看来您是个很细心也善于动脑的人。2000年《办法》曾明确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关于这一点,新《条例》和新《格式》均未涉及,让人感到似已取消了这一规定,当然也不排除已约定俗成和可灵活掌握等情形。新《格式》主要起草人编写的《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仍解读为:“当正文中需要引用其他公文时,按照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的方式进行引用。”查阅《国务院公报》发现,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在新《条例》和新《格式》实施后的行文中引用公文时,有的仍执行“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国函〔2012〕95号)正文开头一句为“你部《关于将12月2日设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公部请〔2012〕83号)收悉”;有的则未按此做法引用,而且有的用书名号,有的不用(您所举的例子便是)。有鉴于此,引用公文到底该如何规范,难免让人感到困惑。我的意见,按“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的常规做法引用。

请示标题事由中到底该不该加请求类动词,学界认识不一,国家级机关的公文也表现各异。我的观点是:标题事由用词和文种重复不仅不是规范的结构形式,而且是公文写作之大忌。拙作《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中曾明确提出三点:一是文种动词名词化后词义未变;二是通过语法修辞手段消除歧义;三是高规格公文不规范切勿效仿。概括来说:在标题中,虽然有些动词名词化后成为文种,进而改变了词性,但依然保留了原动作、行为的基本含义,事由用词和文种重复并无必要;当现有动词不是发文机关实施的行为时,也完全可以不用与文种文字、词义重复的动词,而通过语法修辞手段消除歧义,达到词法和句法“戒重出”并确切表达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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