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国农村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农业正向现代农业转变。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已成为实现这一历史性转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建立,都必须根植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土壤。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制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经营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这一重大改革,冲破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牢笼,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连续登上几个大的台阶,农业生产彻底告别了短缺时代,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是,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按人口平均分配和土地肥瘦搭配的小规模均田制,加之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甚少,从而导致土地的严重细碎化,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排斥现代农业的发展,为小农经济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土壤。
现代农业需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方式,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是现代农业对生产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生产经营方式。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无论是美国模式、欧洲模式还是日本模式,都普遍实行了家庭农场制这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演进,同样要求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家庭农场克服了小生产的弊端,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广泛采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有利于增加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有利于农民的分化,培养和造就现代职业农民。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是对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否定,而是对这一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规模经营,从而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因此,我们应当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业体制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加快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可靠的体制保障。
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抓手大力发展家庭农场
完善农民承包土地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精神法律化,用法律的形式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农民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完整意义的使用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处置。农村集体对土地依法加强监管,对撂荒土地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取消承包关系,收回承包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时,应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对农民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物权保护。
建立和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方式、程序和权责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顺畅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指导、合同签订、过户登记、信息咨询以及公正等服务,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规范合法。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特别是要发展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流转双方公平交易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农村土地地力的分级定级工作,建立农村土地基准地价体系,为农村土地使用权公平有序流转提供依据。
确立家庭农场法人主体地位。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备案制度,确立家庭农场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建立家庭农场市场准入制度,设定必要的准入门槛,使那些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成为创办家庭农场的主力军。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回乡或到农村承包土地创办家庭农场,发展现代农业。为保障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应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做法,禁止或限制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防止其挤占家庭农场生存发展空间。
实施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调控政策。对小规模家庭农场流转集中土地给予财政补助和财政贴息,支持和鼓励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现代农业。对长期在城镇工作有稳定收入的农民让渡承包土地的,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帮助其在城镇安居。我国农村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贯彻中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防止农村土地过分集中而排挤农村劳动力就业。对超过一定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可采取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制定农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等,用经济杠杆抑制家庭农场的过度扩张,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展和延伸政策性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功能,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拓宽业务范围,更好地服务“三农”。成立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担保。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成立互助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实施保费财政补贴政策,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促进家庭农场和农业平稳健康发展。
为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和完善创造条件
大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在城镇工作居住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进城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以解决其让出农村承包土地的后顾之忧。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对年龄在60岁以上的农民,可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办法,由国家替其缴纳全额养老、医疗等社保基金,使其让出承包土地。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轨,使参加农村社会保障的农民进城后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大力加强小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放在小城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财政投入应更多地向小城镇倾斜,加快小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把进城农民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使进城农民在不负债或少负债的情况下买(租)得起住房,实现安居乐业;使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能够进城居住生活,享受良好的公共服务。同时,应加强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农村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变目前新农村建设四面开花、搞“村村通”的做法,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撤小村并大村,重点建设中心村。加大财政投入,把各项新农村建设资金捆绑起来,重点抓好中心村水电路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幼儿园、小学、敬老院、医务室、文化站、便民超市、垃圾处理站等,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宅基地换住房的办法,吸引农民到中心村居住。对撤并村庄腾空的宅基地要做好整理复耕工作。
大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入股组建农业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使其成为家庭农场连接市场的纽带。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良种、农机、植保,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一体化服务。政府要加强农业科研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推进农业技术进步。建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
大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在县一级设立农业高中,使农村初中毕业生免费进入农业高中接受农业专门知识的学习培训,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培养更多有知识、懂技术的新型劳动者。市县职业技术学校应增加涉农专业,重点传授现代农业种养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精细农业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为每一个家庭农场培养一位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使之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带头人。要把青年农民的培训作为重点,通过远程教育、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习等多种途径,对青年农民进行农业知识以及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成为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作者:刘维东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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