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世歌神 发表于 2013-4-16 14:49:33

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精简会议
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召开,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的;二是事关全市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部署的。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落实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不请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不在部门任职的市委常委同志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3.切实改进会风。召开会议要主题明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无特殊需要,每次会议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讲话一般不超过50分钟。大会发言控制在8分钟以内。无关领导不陪会。凡是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或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以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时间不超过1小时。需传达到基层的,要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
4.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举办会议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会议非必需品。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或发放纪念品。
二、规范文件简报
5.严格控制文件简报数量。少发文、发短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搞党政联合发文。经市委批准,市委常委同志讲话发《**通报》;以工作会议材料印发的会议讲话不再另行发文;公开刊发的会议讲话不再另行发文;上级下发只需遵照执行,不需提出具体意见或已下发到基层的文件不再另行发文;能以口头或电话答复、原件批回或当面商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再另行发文;大力压缩简报数量,每个市直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
6.切实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准确、着实、简短、精炼。
7.加快电子党务建设。积极应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印公文数量。
三、改进调查研究。
8.科学安排。市委常委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应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并撰写1-2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要明确主题,统筹安排,不同时或轮番到同一个县(区)、一个点去调研。
9.深入群众。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下基层不能只见干部不见群众,不能只见事先确定的群众,要安排足够时间由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多同群众座谈,多与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尽可能多地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带头接访、下访和处理信访案件,履行信访案件包案责任,推动信访积案攻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对棘手的难点问题,要敢于碰硬,真抓实管,并认真督查;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耐心细致说明,争取群众理解。
10.坚持联系点制度。建立市委常委联系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帮扶乡镇、基层党组织、社区、村屯、“两代表一委员”、困难党员、困难群众、困难学生制度,科学安排各类联系点,力促密切与基层和人民群众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常态化。认真总结点上的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11.务求实效。调查研究要深入扎实,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指导工作,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提倡多搞现场办公、多搞专题研究,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改进公务活动
12.切实精简各类公务活动。市委常委同志所有公务活动,均由所在机关办公室按照精简必要原则负责安排。未经市委批准,市委常委同志一律不出席县(区)以及基层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或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各种“节”会等活动,不出席与分管工作不相关的各类活动。
13.规范外事活动。市委常委同志出席外事活动,须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五、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14.坚持轻车简从。市委主要同志到地方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陪同的市直部门同志一般不超过4人,县(区)陪同同志一般不超过3人;其他市委常委同志到地方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陪同的市直部门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县(区)由1位分管同志陪同。乡(镇)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不准层层增人、加车。陪同人员不带随从人员。凡道路状况允许、路程较近的,均统一乘坐中客车,不适合统一乘车前往的,由所到之处安排统一乘坐中客车。
15.简化接送程序。市委常委同志赴市外或国外公务活动,一般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秘书科工作人员到机场或车站接送,不搞迎送活动。市委常委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所到之处不搞迎送,陪同人员在调研或公务活动现场等候。
16.切实简化接待。市委常委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不得张贴、悬挂和使用电子屏显示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水果和香烟,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所到之处,沿途不得布置警力值勤,不使用警车前导,一般情况下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清场或闭馆。
17.规范食宿标准。市委常委同志宴请来宾,一般安排在指定宾馆,不到高档老秘网或娱乐场所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并实行对口接待和陪同,不搞多人陪餐。市委常委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所到之处不得安排超规格套房,就餐实行分餐制,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烟酒菜肴,不安排宴请。
六、改进新闻报道
18.改进市委常委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市委常委出席会议和活动情况。进一步改进市委常委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报道的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纸和广播电视头条新闻之后,并要不超过报纸一版版面或广播电视新闻节目时长的三分之一。
19.精简全市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以及市委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按照市委批准的方案组织报道。市委全会综合消息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8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4分钟。市纪委全会综合文字稿不超过15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3分钟。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全局性会议,综合消息文字稿不超过15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3分钟;市委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需要公开报道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2分钟。市委常委出席的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做报道。
20.规范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安排市直主要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9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2分钟,除有特殊新闻价值的外,一般不刊发图片。其他市委常委同志的考察调研活动确需报道的,文字稿不超过5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30秒。
21.改进外事活动新闻报道。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会见外宾,文字稿不超过3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1分钟。同日会见多批外宾或多位市委常委同志同日分别会见同一批外宾,发一条综合消息,文字稿不超过4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1分钟。市委主要领导出访,一般每个国家综合报道1次,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2分钟;出访结束后可进行一次综述性报道,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3分钟。其他市委常委同志的外事活动一般不报道。
22.改进接待活动新闻报道。中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局主要领导同志到我老秘网市调研考察、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市委主要领导会见、接待活动以简讯或标题新闻形式报道。其他市委常委同志的会见、接待活动一般不报道。
23.规范其他活动新闻报道。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指导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出席项目开竣工仪式等重大专项工作,文字稿不超过5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1分40秒。其常委同志的上述活动报道,文字稿不超过3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1分钟。除经市委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市委常委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
七、规范出访活动
24.市委常委同志出国(境)、出省、出市考察交流,视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没有工作需要和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作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规定,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和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
八、严格文稿发表
25.市委常委同志代表市委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市委批准。除市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作序、题字。
九、厉行勤俭节约
26.市委常委同志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和生活待遇等规定,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
十、落实实施责任和保证措施
27.市委常委同志所在机关办公室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协助市委常委同志把好关,带动各县(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28.各县(区)、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逐项逐条抓好落实。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议和文件审批、审核,确保各项工作务实、高效。要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每年年终向市委报送一次执行和考核情况。
29.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市委常委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对各地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30.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区)党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可根据本规定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3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中央和省委提出新的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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