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秘 发表于 2013-4-15 09:44:40

漳州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新办法

漳州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新办法


  经反复论证和修改,新版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公布实施,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按照新办法,原参保范围仅限于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现扩大至漳州市辖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调整了参保人员缴交医保费的时间,把已参保人员缴交当年医保费用的截止时间由每年的2月28日,调整为3月31日。进一步细化了参保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款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连续参保缴费1年内(含1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50%支付,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全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简化、调整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补缴费用办法,使老年人办理退休补缴更加简单、快捷,今后退休人员办理补缴时只需按5.5%的费率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划拨个人账户),补足后从到款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办法对中断缴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登记和缴费的,其医疗待遇不受影响;逾期不办理的,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本人自愿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标准待遇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包括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以内,但本人不愿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待办理后从缴费到款次月1日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补缴费后,连续参保缴费1年内(含1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50%支付;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全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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