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esar 发表于 2013-3-22 11:03:33

督办过程中至少要采取“五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宏观决策往往可细化为各个具体的专项工作,宏观决策的落实就是通过各个专项工作的完成来实现的。所以说,专项督查不仅是推进专项工作的“急先锋”,而且是辅助宏观决策付诸实施的“助推器”。概而言之,专项督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协调改革攻坚期各种利益纠结,推动决策部署和工作落实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开展工作最有效、最便捷的手段之一。经过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专项督查只有在督办过程中采取五种方式”,在标准上坚持“三个不放过”,努力协调“三类人员”参与,才能确保所督办事项真正落实并产生实际效果。$ J/ y% Y- j) o# E" O4 A9 [

    一、督办过程中至少要采取“五种方式”

    对所督办的工作(指事项、活动、事件、案件等,下同)要使用“听、看、问、考、查”5种方式逐一核实、检查,以掌握最准确、最翔实、最客观的材料,找到最有效的落实途径。

“听”,就是听取该专项工作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介绍,从中了解概况和相关各方的立场。9 q% Y/ l% F) n% ^; @- F8 v

“看”,就是实地走访该专项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看是否与听到的相契合;就是暗中观察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因为作风和态度体现着一个人的责任心和立足点


“问”,就是询问该专项工作利益纠结各方的诉求,问明白解决问题的瓶径所在,问清楚产生症结的原因。最后,还要问计于民,借群众的聪明才智,寻求最圆满的方案。/

“查”,就是查阅与该专项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既要查阅工作参与方的,还要查阅工作授受方的,且尽可能查阅“第一手”资料,努力还原事物的本来面貌。

   “考”,就是针对该专项工作进行考试、考核或考评。主题活动类的专项督查,可就相关内容出题测试,看参与人员是否真正知晓和掌握;事项事件类的专项督查,联合监察局、考核办等制定科学严密的标准,对督查对象进行公开公平的考核;案件材夜思类的专项督查,可与纪检、政法、信访等部门一起对涉及人员划分责任,公正考评。

    二、督办标准上至少要坚持“三个不放过”

    督办标准是衡量专项督查对象工作优劣的尺度,是专项督查对象努力的方向,是提升专项督查效果的指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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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不重视的,不放过。加强领导是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领导重视是工作有效落实的保障。每项被督办的工作都是各种矛盾纷繁复杂的反映体,只有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才能引起重视,配强队伍,采取得力措施,克服实际困难,也才能为督办工作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

    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督查对象要有开展工作或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有具体的进度安排,要有实施细则,要有解决突发问题的预案,要有工作完成的时限要求,要有评价工作实绩的标准,总之,只有措施细化到位,工作才能紧抓不松,取得实效。2

    群众不满意的,不放过。执政为民是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关注民情、体察民心、顺乎民意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要通过专项督查让党的政策惠及更多的民众,各项工作更加有利于人民,真正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基于此,要将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的最高标准。
    三、督办人员上至少要协调“三类人参与”

阿依土鳖公主 发表于 2021-1-19 13: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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