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省委宣传部、省文改办等9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从设定发展目标、强化规划指导、规范设立条件等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规范和引导我省文化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1.规范准入门槛,提高集约集聚水平。文化产业园区要体现丰富的文化内容、鲜明的产业特色、良好的集聚效应,要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每个园区都要明确一个主导产业、主体功能,不断延伸产业链。要入驻一批内涵丰富、主营业务突出的文化企业,实际(拟)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50%以上,且年文化产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50%以上。要求严格执行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省级重点园区的平均投资强度总体不低于每亩70万元;市级及以下园区的平均投资强度总体不低于每亩60万元。对园区圈而不建构成闲置的用地要依法予以收回重新招商,对名不符实、功能定位不明确、缺乏文化内涵的或地产化问题严重的园区要予以调整清退。
2.突出重点,分级推进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集中建设一个文化产业园区,不要多处开花,圈而不用。对现有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县级或县级以下文化产业园区,要逐步整合到县级文化产业园区,作为配套区予以规范发展。在文化与科技、旅游产业融合方面,将推动建设一批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和数字影视产业基地、文化旅游等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福州、厦门等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创新基地,整合一区多园,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示范园区,争取入选国家级示范基地名单。加大对厦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福州国家影视动漫实验园、闽台文化产业园等国家级园区的扶持力度,推动福州、厦门、莆田、平潭等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广泛集聚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链。
3.加强政策扶持。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积极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文化企业30强及其研发基地、生产基地、销售中心入驻省级重点园区。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入驻省级重点园区开业后3年内,可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给予奖励;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赁价格前3年50%、后2年20%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各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金融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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