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秘书 发表于 2012-11-11 07:54:14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机制

  基本住房保障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以实现住有所居。国家针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了明确的保障要求,据估计,“十二五”期末保障性住房将占到全社会住房总量的20%左右。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障性住房的逐步建成,如何将其真正用于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就显得尤为关键。

  一、公平分配机制是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核心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政策初衷就是,解决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属于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公平分配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公平分配的涵义是,让保障性住房真正能为最需要的群体所居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能够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适用对象而言,住房支出是一项相对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他们都希望能够公正平等地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待遇,全社会也都希望看到作为公共资源的保障性住房能够充分发挥其救助功能。

  公平分配机制是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核心,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只有做到公平分配,保障性住房才能真正实现其政策初衷,才能真正发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功能。如果保障性住房没有得到公平分配,政策目的就会出现偏差,政府也会失信于民。从某种程度上说,缺乏公平分配机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比没有保障性住房,对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投机和投资色彩过浓的背景下,分配不公不仅使保障性住房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而且还会因扩大收入差距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平等享受的分配机制既很必要,也很迫切。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机制

  各级各地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同时也面临着一些躲不过、绕不开的困难和问题,亟须得到妥善解决。基于客观实践,着眼于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建设,我国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建立和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机制。

  1.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是公平分配的前提。信息公开透明首先必须具有全域性,即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所有信息,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必要的个人隐私外,包括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建设和完工情况、房源和户型、审核过程和结果、住房使用和管理等等,都应向社会全面公开,各地各级政府不应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拒绝或搪塞。其次,信息公开透明必须具有及时性,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地各级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甚至预先发布,而不应在事情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予以发布。最后,信息公开透明必须具有主动性,即有关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应是一种主动行为,而非是在社会公众等外部压力下的被动行为。

  2.程序客观公正。程序客观公正是公平分配的基础。万事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客观公正的程序安排是保障性住房制度有效落实的关键。一是准入程序要客观公正,保障性住房种类较多,分别适用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住房困难群体,因此对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要制定出较为明确的资格条件要求,既要将有实际需求的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其中,同时也要将高收入群体排除出去,这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经济状况测算和制度设计。二是审核程序要客观公正,既要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房产、收入和其他财产情况,还要进行个人信用状况调查,全方位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住房保障需求。除申请阶段的审核外,相关部门还应对住房保障待遇的享受者进行定期复核,掌握动态信息,同时对房屋的居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及时使不符合条件的享受者退出保障性住房。三是轮候程序要客观公正,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居住状况为基础,结合家庭人口结构、年龄等其他因素,按照申请的保障性住房类型进行统一排序,房源增加时依次递补,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建立起明确的预期,以此建立起相对公平的轮候制度。

  3.部门信息共享。部门信息共享是公平分配的保障。保障性住房业务庞杂,涉及住房保障、民政、税收、银行、工商、证券、社保、公安等领域,既需要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更需要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没有相关部门的信息支持,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住房保障部门无法掌握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也无法掌握其变动情况,目前主要靠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做法非常不科学,也是很多保障性住房分配失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彻底杜绝虚假信息,一方面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被授权可以有条件地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同时承担为申请人保密信息的责任;另一方面,申请人应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提交重大变动信息,自动承担信息失真的一切后果。当前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在全国主要城市之间实现住房信息的联网与互通,为公平分配保障性住房提供基础支撑。

  4.退出机制健全。退出机制与准入机制是紧密相连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平有赖于健全的退出机制。当保障性住房的享受者不再符合条件时,或者保障性住房需要入市交易时,公正合理的退出机制及其有效落实就显得非常关键。当前,保障性住房“进易退难”问题比较普遍,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完善退出机制,合理确定退出条件和实施办法,所有保障性住房应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用户在规定期限内应予腾退,不腾退的须按市场租金进行租住;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回购,市场销售的须缴纳相关税费,并高比例上缴溢价收益。二是要增强退出机制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通过强化宣传、加强沟通、法律诉讼等途径,使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能够及时腾退,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入住保障性住房。

  5.法律保障到位。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保障性住房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住房保障条例》,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以及违法惩处等方面加以规范,初步实现住房保障的有法可依。待条件成熟时,在《住房保障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住房保障法》,这是促进住房保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深圳、上海、厦门、重庆等城市出台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地方性法规,如深圳规定,利用不正当手段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获取货币补贴的,除解除合同、退还补贴资金外,还将面临罚款并永久剥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这些一线城市在保障性住房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都将对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我国应在总结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完善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

  6.监督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在监督对象方面,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享受者和主管行政部门的全面监管,对申请人和享受者刻意隐瞒或伪造收入、违规转租或转售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要按国家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在监管主体方面,住房保障、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申请人等都有权利知晓保障性住房的全面信息,使作为公共资源的保障性住房在分配环节全过程公开、全社会公示、全方位监督,确保分配的公正和公平。作者邢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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