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镇(办)党(工)委对村委会的指导协调不够,村级组织运行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些镇或办事处一方面对村级组织工作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的问题疏于指导,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另一方面又混淆了领导和指导概念,习惯于过去的指令式领导方式,直接干预村委会的具体事务,弱化了村委会的自治功能,导致各种不团结、不合拍的现象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各级党组织根据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但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些制度建设只停留在表面上;有些制度不规范,职责不明确;有些制度建设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导致村“两委”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特别在事关全村的重大决策和财务管理工作中,该民主的不民主,该集中的不集中,民主决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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