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人民生活、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矛盾进行着潜移默化的转变,深刻地决定和影响着社会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人,也直接影响着普通百姓的生活和命运。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经济矛盾的转变、矛盾的产生和矛盾的对策,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事关国家兴衰和千家万户普通百姓的福祉。笔者就当前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生和具体的对策,如何发挥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良法、保证良法的实施、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缓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矛 盾
当前,由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全球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在悄然发生根本性转变。今天的主要矛盾,是在“放下筷子骂娘”的情况下出现的,而这又都是冲着另外一个物品的短缺,即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公共品的短缺而产生的。
所谓公共品就是花费纳税人的税款,由政府及其公共权力部门提供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或服务。国家公园、国有道路、自然保护区等是有形的公共品;公正的法律、政策和秩序,对弱势阶层的保护、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是无形的公共品。公共品供给的高效与公平,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我们只要清理一下近年来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种种社会矛盾便会发现,今天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私人物品的普遍短缺,而是公共品的普遍短缺。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职能的转变,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新旧体制存在磨擦,再加上从计划经济中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阻碍,表现为政府的职能无法充分转变。还未进行市场化的某些政府管理职能成了行政性垄断,而有些公权力部门和利益集团或垄断行业结合在一起又成了行业性垄断,产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以权寻租的fubai现象,冲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和公共品的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现在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还出现了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即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政府越位管理而且又没有管好;不该由政府承当的行为,政府错位承当了其职权可能又吃力不讨好;应该由政府管的事,如失学、医疗与社会保险、贫困与伤残救助等,政府缺位没有管理或管理不好。目前,政府架构中的各种功能,绝大部分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着重“管理”的功能,而本应作为政府主要工作的“服务”功能却着力不够。这种种缺失和谐,缺失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共品严重不足的现象,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对 策
我们如果把政府设想成一个政治企业,它抽取和花费的税收,就是社会成本,而它提供的公共品,就是社会收益,那么从社会角度和经济学角度看,供养一个政府,也应当有一个成本和收益的核算。这种核算,未必一定需要科学的数学模型,它往往是由“人心一杆秤”来核算的,这种核算天天在百姓心里进行着,如果不满意的人愈来愈多,那就说明这政治企业的亏损在加大。
为什么经济持续增长到今天,中国社会的公共品供给短缺问题反而突出了呢?为什么只进行政策性的调整,已经难以满足公众的公共品需求了呢?
这是因为公共品需求的急剧攀升。而现行的供给体制已严重不适应。而面对今天中国的主要矛盾,已不是那种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说教、不是那种随机调整一下政府的政策方向所能解决的;也不是那种简单调整一下政府部门的职能所能解决的。它所需要的,是公共品供给领域的“大分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分离,是一种分工,目的是相互监督并提高效率;工商业和政府公权力的分离,是一种分工,目的是各负其责,一个创造社会财富,一个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就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所需要的对策,其实也不复杂,社会缺少什么、社会需求什么,我们就提供什么。我们要建立“有限”的政府、我们要建立“服务”的政府;要有公正的法律、政策和秩序,要为普通阶层的维权和声张正义提供真实便利;要对弱势阶层的保护、救助形成机制,要使大多数人获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不是特定的一少部分人;要使国家的公共设施、国有道路等有形的公共品尽量多的服务于普通百姓,而不是由大多数人付费;教育、医疗、国企等各项改革的目的应惠及大多数人,而不是由大多数人来承当各种社会改革的责任并支付代价。要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普通百姓应该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实惠。而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应该可以大有所为。
作 用
本以为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解决了,社会就发展了,社会就和谐了,人民群众也满意了,可是我们错了!通过发展经济,把蛋糕做大了,可是分蛋糕的方法变了,人们觉得分到的蛋糕虽然多了点,但相对份额却少了,于是问题就出现了。曾几何时,人们议论最多的,就是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的改革,它们是由大多数人承当责任并支付代价的改革,当一项改革的目的不是惠及大多数人时,民怨由此产生。
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全国和地方各级的权力机关,我们可以调整和制定相关法律,特别要制定好“良法”,要适时调整、修改和废除“不良法律”或“不良法律条款”,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们可以全方位地监督司法机关,保证各项法律的全面贯彻执行。要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就必须要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适度分离,这是一种分工,目的是相互监督并提高效率,确保一个法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不能让某些人、某些组织和某些规章制度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同时,可以在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确保政府能依法行政。必须限制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为的行政行为,为建立小型、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而努力。
人大代表是包括社会各界精英和底层草根在内的、最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一个群体,而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具民主性的一个组织,她上通党和国家机构,下联广大工人、农民,是上下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应充分利用我国各级的人大组织和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积极探索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切实维护基层群众的权益,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我们要以德服人,可以在“共谋发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下功夫;可以在“合民意、聚民心、集民智”方面下功夫;可以在“暖人心、勤帮扶”方面下功夫;可以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方面下功夫,取得全社会的和谐与共赢。
总之,我们可以在服务并服从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这一前提下,尽量多地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并确保公共品供给的高效与公平。这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措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国泰民安、才能民富国强、才能共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主义新社会。●王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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