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秘书北风 发表于 2012-8-12 09:15:15

XX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本帖最后由 杭州秘书北风 于 2012-8-12 09:17 编辑

XX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XX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方案》(讨论稿)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老秘网县教育实际情况,制定了《XX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XX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XX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老秘网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X县委办发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老秘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费来源由财政拨款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电大工作站、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装备站)、教育信息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幼儿园及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学校)。
2、上述教育事业单位中在编在职,并与本单位建立了人事关系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学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根据各学校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各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7、根据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在首次确定岗位总量时,按学校9月份实有人数确定。待县编办对教育系统事业编制总量确定后,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再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学校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在设定各类别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时,原则上要求各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占本校所有岗位总量的90%,上下可浮动1%。
三、岗位等级设置       
8、各学校岗位设置实行编制总量、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执行。
9、管理岗位设置4个等级,最高为七级职员岗位,最低为十级职员岗位。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根据我老秘网县教育系统实际,设置五级至十三级9个岗位级别。副高级岗位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普通高中、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电大工作站、进修学校、教研室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序列相对应,其中高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在中学(小学)的小教(中教)系列教师职称,分别对应相应等级的中学(小学)教师系列职称。
13、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中心的教师岗位按6个等级划分,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中心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五级、六级、七级。
14、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除XX中学(高级、中级、初级按40:32:28)、电大教师进修学校(同XX中学)、教研室(按各类别实有人数确定)外,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165号)规定的标准控制执行。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5:5。乡镇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以各乡镇中心校为基础实行集中管理。
1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
17、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来确定。
18、各学校中的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中、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为20%以内,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和普通工岗位按实际需要设置。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对应。
(1)高级教师
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2)中级教师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3)初级教师
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4)员级教师
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中未评职称的教师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参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主要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4、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5、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规定的学历,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已。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27、各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具体条件。
教师岗位具体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限。首次聘任时,五级岗位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9年以上,六级岗位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八级岗位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十一级、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取得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和3年以上。今后聘任时,五级、六级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八级、九级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上任职。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本校相应岗位规定的工作量。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干部,承担规定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继续教育学时达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4)达到本校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
(5)教学业绩突出,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科研任务。
28、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严格推荐并公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县人事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聘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等级岗位。
①获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②中小学特级教师。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二级、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0、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考核,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1、各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小组成员5至7人,规模较大的学校小组成员不低于9人。校长任组长,党政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代表为小组成员;
(2)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编制限额、结构比例、岗位总量和现有人员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填写《XX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县人事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编制限额、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涵盖任职年限、学历、工作量、继续教育、教育教学业绩、教改教研、获奖情况等方面,可适当向交通不便、条件艰苦的村小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等倾斜。
(4)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5)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组织实施。
32、各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3、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人事部门核准。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5、各学校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一级的核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事部门核准的程序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学校分立、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照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变更岗位设置的;
(3)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七、岗位聘用
36、各学校聘用人员,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
37、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完成后,各学校涉及到人员增加时,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招聘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38、各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我老秘网县规定的基本条件。首次岗位聘用的任职年限由各单位确定,但不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尚在教学一线的老同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9、为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上级岗位的空缺岗位数可在下级岗位使用,且不占下级岗位数,下级岗位晋升不受影响。晋升高一级职务后,首次聘任只能聘在新职务对应的最低岗位上。
40、各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聘用的必备程序如下:
(1)学校公布聘用方案;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和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3)应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竞聘;
(4)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小组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合同。
41、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专业技术岗位及其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三年一次全员竞聘上岗,每年一次空缺岗位补岗。
42、因人员调整在学校间正常流动(含外地流入)的在编在职人员,应按流入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相关任职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43、切实加强考核,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考核主要根据《聘用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五个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试聘期仍不合格者应予解聘。
44、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通过竞争上岗,将超比例的人员聘用到相应职务最低岗位等级。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方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45、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离岗待退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和经核准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的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以依据退休前或离岗待退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受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并按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重新计发退休费或者执行相应工资待遇,重新计发退休费或者执行相应工资待遇的起算时间,与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后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起算时间一致。
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待退专业技术人员确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所需任职时间,分别计算至本人退休或者离岗待退时为止。其中,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离岗待退专业技术人员,确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所需任职时间计算至本人离岗待退时为止。
46、学校校级干部,按照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的规定,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计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数并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47、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工资关系,并兑现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48、加强领导。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日常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平稳有序进行。
49、落实责任。县教育局是全县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学校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编制限额、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聘用工作人员。
50、严明纪律。岗位设置工作是各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要追究相关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1、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2、本实施方案由县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杭州秘书北风 发表于 2012-8-13 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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