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角度看“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在新时期的一个战略任务,并且由此而提出了关于“和谐社会”以及“和谐”问题的一系列理论,还有人提出了一种“和谐哲学”的理论。这些理论中的许多深刻思想,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肯定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我们从这些“和谐哲学”中,还能够发现一个明显的理论倾向,就是有些人把“和谐”与“矛盾”作为两个互相排斥、绝对对立的范畴,来进行研究。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和谐”与“矛盾”这两个范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实践证明,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的领导工作,特别是对那些居于全局地位的领导者来说,是有指导意义的。自从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来,在有一些人那里,似乎产生了这样一种认识,在他们的常识性想象中,“和谐社会”就是一种没有矛盾的社会;反过来说,如果仍然存在着矛盾,那就不是“和谐社会”。在这种指导思想之下,就产生了这样的思想倾向,即认为建设“和谐社会”,就是消除或者减少矛盾的过程。逻辑的结论就是,矛盾越少越“和谐”,完全没有矛盾了,那就是达到了“和谐”的最高境界。这就是一些人心目中的所谓“和谐哲学”。
我们要问:这样的“和谐哲学”符合实际吗?稍微有一些生活经验的人,都会明白,在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单位或部门中,它的成员都会有各自的利益,而且每个人的需要都是不同的,因此,他们之间就必然会显示出各种各样的矛盾。这样,这个共同体内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博弈的状况。“利益博弈”是什么?就是矛盾。当然,利益的性质不同,人们之间的矛盾也会不同,有根本性的利害冲突,也有非根本性的利害冲突。但是,没有利害冲突的社会共同体,不是活的有机体,当然也就不是什么“和谐社会”。
也许有人会说,在旧社会的企业里,工人与资本家之间是有利害冲突的,而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工人与企业之间,就没有利害冲突了。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工人与企业之间的利害冲突,仍然存在着。比如说,以工会为代表的工人一方,以企业为代表为另一方,每个时期都要搞集体协商,进行工资调整的谈判,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有利害冲突,要以这样的方式为解决矛盾寻找出路。这就是说,凡是有利益关系的地方,就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有矛盾,就得想办法解决矛盾。所以,排斥矛盾的所谓“和谐哲学”,是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
同样地还要问:这样的“和谐哲学”在理论上能够成立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单位或部门,之所以能够运转起来,并且还能够展示出自己的能量,最主要的因为它是由一些具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所构成的有机体;反之,企图消灭个性差别的、千篇一律的“统一共同体”、上下保持绝对“一致”的稳定“团体”,也就是说,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集体”,那是不可能有什么活力的,因为这样的“集体”,只不过是一部按照领导者的指挥,进行运转的机械而已。这就是说,只要是由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构成的有机体,其内部就会有矛盾,而正是因为有矛盾,才使其成为活的社会有机体。很显然,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成为充满生机的活的社会有机体,否则,否认或者抹杀矛盾,就会适得其反。所以,这种否认矛盾的所谓“和谐哲学”,在理论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还有人把“和谐”与“矛盾”作为两个互相排斥、绝对对立的范畴来看,从而就必然会把“和谐社会”看做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纯而又纯的、绝对稳定的社会共同体。在现实中,这样的“和谐社会”是不存在的,如果有的话,那也是某些人的一种幻想而已。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历史教训的。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根据所谓“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空想目标,急躁冒进,强迫群众搞生活的“集体化”和“军事化”。因为这种作法,完全脱离生活实际,无视人性差异,否认客观矛盾,结果遭到了客观规律的惩罚。
时间虽然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是,不少领导者仍然没有认真吸取这个教训。当年那种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旧病复发,于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些人产生出了一种新的“矛盾恐惧症”,就是一个突出表现。他们为了彰显自己建设和谐社会的“成绩”,就不择手段、不惜代价地弄虚作假,掩盖矛盾,粉饰太平;而这些人最怕的是,媒体对该地区或者部门的矛盾的揭露,所以,无理刁难、打击那些敢说真话的新闻记者,迫害反映实际情况的材夜思人员,千方百计地制造“和谐”的假象,骗取“政绩”。事实证明,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适得其反——掩盖矛盾,结果是矛盾百出;而那些老老实实的领导者,实事求是地袒露自己部门的矛盾,正视这些矛盾,为了人民的利益,寻求解决矛盾的正确途径,才能够建设起货真价实的和谐社会。作者:宋惠昌 来源:学习时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