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北仑区(开发区)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仑政〔2011〕94号)精神,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和用途
区财政从2012 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1000 万元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融资扶持、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和载体支撑等。
第二条支持对象
(一)在北仑区(开发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小微企业,界定参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其中工业小微企业认定适当放宽用工人数标准,除政策条款另有规定的以外,要求企业产值在5000 万元以下。
(二)重点支持区“123”重点发展产业集群和以“3+3”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优先扶持上述领域科技型、创新型、产业链配套型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小微企业(项目)。
(三)企业(项目)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支持企业(项目)和补助方式
(一)融资扶持。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每年择优确定10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强化培育服务,根据发展规模和行业特点,可协调提供300万元-500万元以内的专项贷款,给予每家企业专项贷款额度3%以内的贴息补助。实施优势小微企业担保促进工程,鼓励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面向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对经认定列入区创新成长型、稳健加工型和初创潜力型的小微企业(由区经信局协同街道<乡镇>、区金融办、财政局统筹提出推荐名单,报区分管领导审定)提供贷款担保的,结合企业情况,按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l%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技改创新。对符合我老秘网区产业导向的成长型、创新型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当年累计关键设备(技术)投资100万元(不含税价)以上,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设备单价5 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项目分类给予6%以内的奖励,其中单价在50 万元以上的高端先进设备奖励标准按项目分类上浮2 个百分点(即最高按8%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每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三)管理提升。鼓励小微企业导入咨询服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精细化管理,经认定,按其咨询服务费(5万元以上,以合同和**为准)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培训,经认定,给予培训实际发生费用(1万元以上,以合同和**为准)20%以内的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鼓励开展小微企业管理促进工程,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推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按需实施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其中,工业企业可覆盖到符合产业导向的、产值1 亿元(含)以下的企业。
(四)载体支撑。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对投资主体按场地改造的实际投入额,结合服务业绩情况,给予1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租驻、购买产业基地内专用标准化厂房或集中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或享受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应额度的补助。
第四条申报和受理
(一)小微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属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属地街道(乡镇)审核盖章后,按项目类别分别向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次年2月25日前。
(二)各职能部门分别会同区发改局(经信局)、区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职能局老秘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后,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区发改局(经信局),再经由各职能部门,联系企业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项目)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它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项目)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区发改局(经信局)与区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其它
(一)本政策所指“123”重点发展产业集群即力争到2016年形成1个1500亿级石化产业集群,能源产业、汽车及配件产业等2个800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装备制造、钢铁、纺织服装等3个500亿级产业集群;“3+3”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即力争到2016年产出迈进千亿元的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3大产业,以及金融创新服务、文化设计创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产业新型业态,兼顾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享受政策企业应符合上述产业领域。
(二)本政策重点扶持科技创业园、数字科技园以外的小微企业发展,两个园区入驻企业除“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小微企业管理促进工程等领域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拓展外,其它方面均以享受园区内扶持政策为主。
(三)企业当年享受扶持政策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
(四)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市扶持的,或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补助资金总额按年初预算执行,若突破按比例同减。
(六)本办法具体由区发改局(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