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诚信现状、判断标准与治理措施
诚信乃宇宙的运行规律,日落月升,寒往暑来,四时运行,序而不忒,自然之诚信也。作为万物生灵的人类,更应该坚守诚信之道。因为诚信是安身立命的基础、保持和谐关系的根本。一、中国社会的诚信现状
中国社会的诚信现状用一句话总结就是:诚信缺失。
比如,地方政府的诚信缺失严重,对社会风气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据最近媒体披露,某地方政府欠人民个体的集资款,原定2005年全部还清的,直到现在未还。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当事人代表终于表态说将于今年7月还清,希望这次该地方政府能够真正言而有信。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说话、制定政策随意性大,说过的话、制定的政策往往不能兑现,屡屡失信于民。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意思是说,自古以来人总是要死的,如果没有人民的信任,国家就保不住了。希望各级政府能够牢记“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圣贤教导,对待人民群众诚惶诚恐,如履薄冰,鞠躬尽瘁。
商务诚信出现的问题很多,如食品安全领域的“毒胶囊”、“甲醛白菜”、“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瘦肉精养猪”,等等。这些重大问题造成的后果是广大人民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深切不安全感,对相关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深切的不信任感。
在个人诚信方面,“摔倒老人无人搀扶”、“广东佛山小悦悦被车碾压两次,7分钟内经过的18个路人经过竟无1人施救”、“郭美美微博炫富”、“唐骏学历造假”、“论文剽窃”、“学术腐败”等事件都显示着个人诚信面临着严重的道德危机。
教育、医疗甚至慈善领域也有不少诚信缺失的表现,如教育中的高考移民事件、顶考事件、考试作弊、择校过程中的金钱交易等。这些现象对广大青少年的恶劣影响,还在贻害着我们的后代,贻害着我们的未来;医疗领域医生使用假药、拿医药回扣、收取病人红包等;慈善基金虚假宣传、账目不透明、借慈善之名谋取个人私利等。这些不诚信的表现使得中国的诚信问题更加严峻。
目前中国社会已出现政府与部门、制度与组织、制度与个体之间的相互不诚信现象,反映了社会诚信缺失和人际信任危机弥漫的程度。
二、诚信缺失的判断标准
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既可以用经验标准来判断,也可以用逻辑标准来判断。前一个标准来自日常生活经验,比如,一个老人跌倒了,在一个讲道德、讲诚信的社会中,一定会有许多人站出来帮扶;而在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许多人看到了也装作没有看见,这就是前几年关于老人跌倒了扶与不扶的热烈讨论。
另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去年发生的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两次,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一个个漠然离去,最后一名拾荒的陈阿婆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而热烈的议论。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2011年10月23日,广东佛山280名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小悦悦事件突显了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小悦悦事件的重要意义,是对诚信道德重建的呼唤和对“见义勇为法”的呼唤。
现实生活的无数例证,个体的、家庭的、企业的,政府的、民间的,都在证明诚信缺失对社会规范、人际信任、商业伦理、家庭亲情、政府权威和社区精神的削弱和破坏的严重性。
除了经验标准以外,逻辑或理论标准也可以对现实社会的诚信缺失进行判断。在使用这一标准前,我们必须在理论上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道德上的诚信缺失,会导致人际信任危机。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当下中国社会中存在人际信任危机,那么也就证明当下中国社会存在诚信缺失。在社会心理学中,有一个用来度量人际信任程度的“人际信任量表”,可用于测试对他人行为、承诺或陈述之可靠性估计。
一个组织可以用“人际信任量表”对组织成员进行匿名测评,以便了解组织的人际信任情况,为组织诚信建设奠定基础。组织个体也可以用它进行关于人际信任方面的自我测评,帮助个体认识自己、认知自我,更好地进行自我监控,提高自我的社会适应能力。
三、诚信缺失的治理措施
社会缺乏诚信就像自然缺乏空气一样,使我们的社会“呼吸”困难,当下的中国,当务之急是需要增添诚信这种新鲜空气。诚信是社会关系的润滑剂,社会有了诚信,人际关系、群际关系才能运转,和谐社会才能构建。因此,治理当下社会的诚信缺失,即诚信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战略工程。
诚信缺失的治理措施包括治本和治标两个层面,治本措施所需时间长,见效慢,效果持久;治标措施所需时间短,见效快,效果短暂。因此诚信建设工程可先修补、后建构,这是社会治理的一般程序。只有维持好现存秩序,才能开始新秩序的建构。
从治标的角度来看,要治理当前社会的诚信缺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寻找诚信的“种子”,大面积地“播种”诚信,用诚信“繁殖”诚信,可以采取商鞅“立木为信”的方法,使个体恢复对诚信的正确认知和行动信心;第二,制度要讲诚信,奖励诚信个体,用诚信唤起诚信,以便恢复人对制度的信任,最后上升为社会对政府的信任;第三,开设社区道德法庭,用舆论力量导人向善,批评、惩罚缺乏诚信之个体,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宣讲诚信、践行诚信的向善社会氛围;第四,在个体层面,个人是诚信责任的唯一承担者,不要因为一人不诚信就给整个家庭或整个组织贴上不诚信的标签,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正的;第五,对公民进行诚信和礼义廉耻教育,使其知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和“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道理;第六,政府官员要在诚信建设工程中打头阵、做榜样。
从治本的角度来看,要建设诚信社会,我们就必需认清时代特征和诚信社会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到在“告别革命、远离主流、淡化价值、拒绝崇高”成为一种时髦的世俗社会,边缘化和犬儒主义心态对诚信价值造成的伤害;认识到以感性文化为主的世俗社会向以理性文化为主的神圣社会过渡的困难。
世俗时代通行小话语与日常叙述。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多说小话语,多讲小道理,要善于用同情心、互助性、正义感这些人性中自然秩序的东西,即非正式的控制来治理社会;要善于利用人们身边的凡人小事,积极弘扬人性中固有的善,以便积小善为大善,由量变到质变;要善于打持久战,利用时间换取空间,逐步完成从世俗时代向神圣时代、从感性文化向理性文化、从犬儒主义向英雄主义的转变。【作者:夏学銮】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马教授您好!我国社会的诚信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感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似乎越来越严重了。您怎么看目前的诚信现状?怎么看待“道德滑坡”?
马俊峰:现在都用“诚信缺失”来概括这方面的乱象,而我更倾向于用“社会信任缺失”这个概念。不同学科对社会信任问题有不同的分析视角。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社会信任问题是信用问题;社会学讨论用的是社会信任;把社会信任问题当作是或归结为诚信问题,主要从伦理学角度来讲的。
在当代中国的伦理学研究中,很多学者还是基本遵循儒家德治文化的逻辑,把社会信任问题理解为个人品德问题、诚信问题。他们把社会信任危机看作是诚信危机,至少从本质上说是诚信危机。所以在他们看来,化解危机的基本途径,就是加强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只要将个人诚信的问题解决了,其他矛盾和问题也就都“迎刃而解”了。这也是政治思想宣传中主流观点,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很大。
我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第一,虽然“诚”和“信”在很多情况下连用,但二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应该予以区分。“诚”是诚实,“信”是守信,这都是就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说的。或者说,“诚信”的“信”主要是自己守信,而“信任”的“信”则主要是相信,是对别人的相信。这两种“信”是不同的,不能混而论之。第二,传统德治的逻辑是人人都诚实守信,自然就没有失信的问题了,可这个前提能成立吗?如果在熟人社会的小圈子里,大家都认识,谁不守信,舆论谴责,大家也就不信任他了,问题还能够解决,这恰恰是交往不发达条件下维持社会信任的机制,那么对于普遍交往中的生人怎么办?如果是对生人,对不了解的人如何相信,如何敢相信?失信了又怎么办?这是道德解决不了,需要社会制度来解决的。实际上,传统道德以人情为基础,对熟人和对生人是两套原则。对生人是“防人之心不可无”,万不可“轻信”,如果因轻信而上当受骗,只好自认倒霉。第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失信已经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或者说主要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是依靠舆论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是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的问题。如果还按照道德的一套方法来解决,恐怕就只能是“缘木求鱼”了。
有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出现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我认为,能否将现在的社会信任情况判定为“危机”,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和看法,但当前中国的社会信任很成问题、社会信任度很低已毫无疑问,危害也相当严重。由于信任度低,一方面提高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又使得社会活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际关系的恶化,影响社会凝聚力。更应该注意,某些党政部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失职和不作为以及胡乱作为,造成了各种不正义、不公正现象。政府和制度本来是为了维护公正和正义而存在的,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因失信、诈骗、造假贩假、强买强卖造成的危害而存在的,可现在政府却未能尽职,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使还保护失信、保护造假,人们自然就会对我们的制度产生怀疑和不信任。照此长久发展下去,就会出现包括政治信任危机在内的各种危机。
说到“道德滑坡”,现在许多人都把社会信任度 解决诚信问题须“上下互动”
诚信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与制度因素和社会变迁的影响密切相关。随着近年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诚信出了问题,有些方面甚至极其糟糕。按照行为的主体,诚信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主权信用、一般企业信用和自然人信用,或者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在这个信任结构中,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三个层次均存在较大问题。
诚信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根基之一,诚信缺失加大了社会运转成本,严重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造成国家形象的缺损和公信力的下降。甚至造成道德的缺失和沦丧,搅乱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损害良好人际关系的维系和扩展,严重污染社会环境,进而迫使一些诚实守信者改变初衷、失贞、丢节,乃至同流合污,等等。
当前形势严峻的诚信危机起源是什么?主要原因在于政务诚信出了大问题。政务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政府和公共部门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
商业和个人诚信出现问题与政府言行有密切的关系。首先,商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制假售假层出不穷,这一类被全社会所强烈关注的问题,既反映了我国工商企业生意良心的严重缺失,又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密切相关。面对吃穿住用基本生活的假、劣威胁,人民有理由发问,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心哪里去了?
其次,大量普通人道德自律弱化、信仰缺失。这与“五四运动”以来尤其是建国后历次“运动”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信誉结构的破坏有很大关系。我们的社会亟需重构人际间的诚信信念和守信用的准则。
因此解决当前中国诚信问题要从三个方面着力:加强政治建设,包括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重建道德和信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特别需要提出的是,解决诚信问题应“上下互动”、“软硬兼施”。所谓“上下互动”是指政府诚信建设的“上”与重建公民的道德规范和信仰的“下”相互配合,“软硬兼施”是同时用社会道德规范、信仰以及其他行为规则等“软”的约束(自律)和法律、制度等“硬”的约束(他律)使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限定在“诚信”的范围内。政府既是诚信行为的践行者同时也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只有通过政治建设解决了权力的监督和制衡问题,使公众和舆论能够有效监督政府,使政府在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政府成为讲诚信、守诚信的主体,此时它制定的制度和规则才能够真正地为企业和个人所接受和遵守,诚信的大环境才能明显改观。诚信是一个完整系统,主体的互动、自律和他律的结合,缺一不可。
法律失信是造成信任危机的关键因素
当前中国社会信任状况令人忧心忡忡,不容乐观。虽然没有数据提供佐证,但公众的直观感觉是,当前中国社会正陷入一场信任危机。群体性事件、食品安全、医患纠纷、政治腐败等个案在中国接连不断发生,并越来越多见诸媒体,信任危机不断扩大。
造成中国社会诚信危机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当前社会信任缺失的关键原因是法律失信。在现代社会,建构社会信任,离开法律是行不通的。法律制度是信任的基础,制度的健全与否决定了一个社会的信任程度高低。法律通过凝聚社会成员的共识,建立普遍认可的规范,约束社会行为,减少社会不确定性,降低社会风险,从而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
按照休谟的人性有限慷慨的逻辑,人绝不会自发地践行诚信。休谟认为,“在人类协议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伴随任何道德的约束力”,“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换句话说,社会信任是社会制度约束和培养出来的产物,而不是人类自发的心理倾向。因此,只有实实在在的奖赏和惩罚制度才能够有效地制约和引导人们自私的欲望冲动,只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才能培育出陌生人之间的诚信。为什么现代社会的诚信必须借助法律这种工具呢?因为法律为诚信提供形式正当性。在当今世界,不管是民主社会还是非民主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政体还是专制独裁政体,都主张法治。法治之所以被广为接受,皆因法治的形式品格。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里,菲尼斯指出,法治的形式品格包括:第一,规则是可预期、不溯及既往的;第二,规则无论如何也不是不能够被遵循的;第三,规则是公布的;第四,规则是清楚的;第五,规则是相互协调的;第六,规则足够地稳定以允许人们依靠他们关于规则内容的知识而受规则的引导;第七,适用于相对有限情形的法令和命令的制定受公布的、清楚的、稳定的和较为一般性的规则的引导;第八,根据官方资格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规则的人,一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是负责的、可靠的,二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要旨相符合。鉴于法治的形式品格,面对社会信任危机,重构社会信任的着力点必须放在法治建设上面,即必须使社会成员把对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于国家法律的信任基础之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特别重视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法制的推进,社会信任却爆发了危机。事实上,中国法治建设步履沉重,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和人际交往的速度、深度与广度。造成法治建设滞后的原因在于,一是有些地方党委依法执政的态度不坚决,没有真正把依法执政作为一种基本执政方式来对待。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如果没有党委的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就难以真正实现,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实现,法治社会也就变得不可能。二是司法不作为一定程度存在。在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面前,有些法院不是为正义而战,而是选择高挂免战牌,置身事外。例如,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法院拒不受理涉及强制拆迁的案件,这让地方政府无所适从,也让全国人大的立法威信颜面尽失,更失去广大人民群众信任。三是某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没有把精力放在社会建设上,忽视了法治建设。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甚至把法治建设仅仅等同于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由于执法力量有限,也由于政策甚或法律的多变,执法机关不作为或难作为,放纵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殊不知,政府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才是对诚实守信的最大褒奖。四是一些立法大而不当,失信于民。只管立法,不管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效力就大打折扣,而法律失去权威,社会信任也就失去了保障。中国是一个地区之间文化、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中央立法如何兼顾地方实际,颇值考量。如果制定法律的时候,脱离社情民意,立法机关又要求人民遵守这些法律却不对其负责,这些法律的制定就失去民心,成为废纸一张。同样道理,中国社会如此之大,各地发展不平衡,中央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脱离一些基层实践需要不可避免。对于地方政府和人民来说,对于脱离本地实际的中央立法,只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国立法,如果不改革立法体制,不论在口头上多么强调科学与民主,最终只能沦为专制任意的产物。
如何才能建构社会信任?笔者认为,社会公正和民主政治是根本之道。在建构社会信任的过程中,强调法治并没有错,但光强调法治还不够,因为法治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与社会信任糟糕状况的巨大反差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可以说,一个法治社会并不必然是一个诚信社会。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以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其行为;但是,另一方面,法治又强调法律的灵活性,以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对于一些应该合理区别对待的案件予以区别对待,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以,法治与诚信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有鉴于此,建构社会信任,还要立足于社会公正和民主政治建设。
法治有一个前提预设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平等的,社会是公正的。问题在于,在一个社会分配严重不平等的社会,不同的阶层不可能分享共同的规则和利益,而且很多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于社会不公正而引起的,如果按照法治要求,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予以惩罚,就会助长这种社会不公正。所以,法治使社会不平等问题进一步恶化,或者使社会不平等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法治就是维护社会不公正和助纣为虐的工具。因此,如果法治是必要的,也是我们想要的,那么,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重构我们的社会,保证社会公正,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从社会共同体受益。在当代中国,法治的发展使得大多数人的人权大致可以获得保障,赢得了较为广泛的社会信任。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有所改善,但仍不理想。例如,中国农民的廉价劳动力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其中包括一些间接的利益,如老人的抚养、子女的教育、婚姻的幸福。在社会不公正的前提下,一味追求法治的形式品格,必然失信于社会弱势群体。因此,政府致力于社会公正,加强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教育投入,在公共服务领域担当起责任,就是必要的。
建立法治社会,依靠法律来保障诚信,并不会万事大吉,我们还需要民主。在当代社会,日益增加的价值多元化、文化复杂性,都给法律增加了压力。对于这些持续增加的复杂性,法律系统的反应并不总是充分的,结果是,一方面主张法律的正义、平等理念,另一方面,法律不得不处理文化多样性问题。在现代社会,法律扮演着通过规范平衡多样性价值的角色,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整合。在日渐增加的多样性条件下,法律的整合功能显得更有必要,也更难实现。如果法律难以处理多样性问题,法律自然失信于民。要让法律真正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就必须强调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不仅给法律提供政治正当性,其本身也是建构社会信任的有效机制,有助于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在一个同心同德的社会,人们无须民主政治,就会达成道德共识,实现诚信。但在一个价值多元社会,道德的认同、诚信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社会讨论、社会参与,需要公共理性。在价值多元社会,法律的内容就必须能够容许价值多元社会的分歧,而不能以某种主流价值观去压制人民。法律越能容纳分歧,以法律来进行管治才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社会,才可以赢得社会信任。因此,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的过程,人们才可能达成政治共识,有了政治共识,才可能实现政治诚信和社会诚信。民主政治意味着给人们一个说话的机会,给人们一个面对面交流的机会。通过民主政治,陌生人社会就会逐渐重建而成为新型熟人社会——这是一种以公民认同而不是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可见,民主政治是一个建立社会信任的良好途径,也是重建熟人社会的过程。
媒体诚信至关重要
诚信对于媒体至关重要,它是媒体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媒体说的话言不由衷,或者话语与人们生活常识相悖,就没有诚信可言。政治学上有“塔西佗陷阱”之说,塔西佗是古罗马历史学家,担任过古罗马共和国最高领导人——执政官,还先后做过保民官、营造官、财务官和外省总督等,因此对“诚信”很有个人心得,他曾经说:“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这个道理也可以用于媒体,媒体若没有诚信,观点上翻云覆雨,报道事实有意突出或遮蔽,即使后来说了正确的话,报告了真实的事实,也难以被公众相信。
当前,我国一些媒体有各种缺乏诚信的行为,除了观点方面变化无常失去公众信任外,各种以同情和救助为名义的炒作、以揭露为目的的假新闻、新闻敲诈等,都是需要指出和纠正的。
一、媒体诚信缺失的表现和原因
反复无常和挑战生活常识
媒体就像人,如果说的话想让别人信服,就要有稳定恒一的价值观,不能只把新闻职业作为饭碗,报道朝发夕改,毫无愧色。
例如某报发表文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作风纯洁,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坚守道德底线。”但同一份报纸,几天后就批评某国驻华大使乘飞机坐经济舱、自己背包、拿优惠券买咖啡等不搞特殊化的行为是“与一国大使身份极不相称的做派”,是别有用心的“平民生活秀”,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这样容易让人误解为,出行坐头等舱,外出有人拎包,下雨有人撑伞,公款拉菲、茅台才是与官员身份相称的做派媒体有批评的权利,但说话要符合生活常识。。媒体可以有自己的立场,但对一些事实的价值判断不能挑战公众的常识。孙立平在《守卫底线》一书中谈到人的道德底线,“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这种“底线”根植于人基本的道德信念中。言不由衷、睁眼说瞎话,显然触及了人们生活的道德底线。如果不加以指出,传媒的公信力将丧失殆尽。媒体的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性质一样,是一种内心认同,如果自己连基本的道德信仰都没有,生把歪理说成真理,就是没有道德。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该报近日又发文说:“近来,惹人眼球的一些所谓新闻中,不少是负面报道,食品安全、医患矛盾、建筑质量、官员贪腐等热点层出不穷……一段时间以来,这样的报道取向在国内一些媒体,尤其是个别小报小刊中普遍存在……这些现象的出现,有的是受西方所谓‘新闻自由’的观念所蛊惑,有的则是利字当头,为了赚取些廉价的掌声,抛弃了媒体的职业底线。”
食品安全、医患矛盾、建筑质量、官员贪腐,哪一个不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引发大众瞩目的重要社会问题?媒体揭露这方面的问题,是在履行自身的职责。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根据德文原文重译)一些丑恶现象只要揭露了,谈得多了,就是西方的蛊惑、利字当头,这种逻辑是无论如何说不通的,媒体的“职业底线”应该坚守。
以“揭露”名义作假
上面言论无端指责媒体履行自身的基本职责,显然有悖关于新闻传播规律的认识。但是,确有一些媒体揭露流弊时做得很不规范,有哗众取宠之嫌。例如所谓“茶水发炎”事件。
2007年3月,有两家媒体记者到医院暗访。他们不是去观察、记录医院的工作,而是将茶水当做尿液作为样本送检到10家医院,检测结果是: 6家医院不同程度地检测出了白细胞和红细胞,5家医院给记者配了消炎药,总计药费1300元左右。在这一新闻事件中,记者用假尿样“考验”医院,再以医院的检查结果来炮制新闻,名义上是揭露医院的不良行为,实际上是吸引受众眼球的作假行为。即使这样真的证明了医院存在某种问题,也会因为记者采取的毫无诚信的作假行为而难以服众。
新闻敲诈
更有甚者,便是遭到社会广泛批评的新闻界“封口费”问题。2002年山西繁峙金矿发生矿难,新华社和地方报纸的11名记者受贿后未发新闻,这种行为被称为“封口费”。后来,同类事件又发生过多起,影响特别恶劣。这是一种新闻敲诈行为。还有的记者,拿着写好的揭发文章到相关单位直接进行敲诈。2007年,《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在大同一小煤矿采访时被殴打致死,揭示出一些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新闻敲诈的冰山一角。打人致死固然是严重犯罪,但是这几个记者不是以舆论监督为目的来采访,而是要求对方“花钱消灾”,这是新闻人员诚信严重缺失的新的表现形式。
以“爱心”为名的炒作
如果说以上行为尚是少数媒体人所为的话,另一类炒作行为却有蔓延之势。一些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力,打着同情弱者的名义炒作一些新闻价值较低甚至毫无新闻价值的事件,实际上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这分明是媒体利益作祟。2007年被全国媒体广泛报道的杨丽娟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杨丽娟家在兰州,16岁起开始痴迷刘德华,为追星甚至辍学。她的父母劝阻无效后,筹资供女儿多次赴港、赴京见刘。最早关于此事的报道是2006年3月22日《兰州晨报》的文章《“不见刘德华今生不嫁人”》。林娟是报纸报道的化名。该报以帮林娟“圆梦”的名义,呼吁全国传媒关注。2007年此事在全国引起反响,全国各地较多媒体到杨家采访。
有的媒体出钱让她和母亲入住兰州市一家四星级老秘网,对她们进行“全程独家报道”。接着又有媒体出钱让她到香港见刘德华。其父因刘不同意单独见女儿而在香港跳海自杀。《兰州晨报》为自己的“正义”之举津津乐道:“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传媒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肯定和赞扬。”
传媒对新闻事件的参与,非但没有把杨丽娟拉回正常的生活轨道、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反而把杨丽娟一家追星的历程推向一条畸形发展的道路:杨丽娟被塑造成一个“疯狂粉丝”,依照传媒预先设计好的脚本,在传媒聚光灯前上演一幕幕的闹剧和悲剧,以至事端的发展酿成杨父蹈海身亡。
不规范的新闻采写
新闻的使命是向公众报告新近发生的事实,真实是不言而喻的前提。然而,我国传媒报道中不遵守新闻采写规范的事情较多,而且发表了假新闻的媒体多数不做更正,更不检讨,这种失信于民的行为造成媒体的信任危机。这里谈谈2008年汶川地震中发表的一条由于采写不规范而造成的假新闻。
汶川地震发生时,四川汉旺镇东汽中学高中生刘虹利连同课桌一起从四楼自由落体到地面,被夹在几块水泥预制板中。一片漆黑中她和另外两位学生互相鼓励,38个小时以后,三人先后被救出。在刘获救的5月14日当晚,有媒体刊发《那一刻,他张开双臂护住四个学生》的通讯,描述了教师谭千秋“在危难时刻张开双臂趴在课桌上,身下保护的四个学生都活着,而刘虹利就是其中之一。” 刘虹利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学生都知道这是假的,每次开大会时老师在上面讲谭老师的事迹,都有同学在下面笑。” 经后来其他媒体的调查,最初报道中所述被谭老师救的4名学生,只有刘虹利活着,其他三人,付强死亡,田刚、余建查无此人。
谭老师救人的报道是如何制造出来的?最早报道此事的记者回忆:“刘虹利的舅舅跟我们说刘虹利是被她的老师救下来的,同时被救的还有3个孩子,已经被送到医院了。我们最初就是从刘虹利的舅舅那里得到这个消息的。觉得很有价值。”刘虹利则表示,舅舅从来没讲过那些话,她父亲也愤慨于媒体的信口开河。(参见2010年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登载“‘烈士老师’谭千秋调查”)
至此,消息源头已经变得离奇而不可追溯。当初记者在这一报道中,没有遵循采访的基本要领(不能采用无可证实的事实、防止取证不当的事实、证据存疑的事实),没有采访刘虹利本人,更不要说确认其他三人。道听途说,凭想象制造新闻,也就谈不上媒体和媒体人的诚信。
二、媒体诚信要做到“四心”
综上所述,媒体作为社会公器要承担社会责任,要对社会讲诚信。媒体本身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引导舆论是媒体的客观作用之一。我国的媒体负有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责任,但这一任务的实现,必须付诸媒体自身的诚信。不能取信于民的媒体,即使讲了正确的话,也没人听。媒体要真正树立起公信力,应该做到以下“四心”:
有良心
马克思曾批评过德国一家著名报纸没有报纸的良心,因为该报此前正面刊登过数篇关于共产主义的文章,随后又不做任何解释地批评共产主义。马克思在《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中提出了“报纸的良心”要求,他写道:“奥格斯堡报从来也没有经受过那种当一个人的主观愿望起来反对他的理智的客观见解的时候所产生的良心的痛苦,因为它既没有自己的理智,也没有自己的见解,也没有自己的良心。”
马克思所说报纸的“良心”,指的是媒体要有自身的信念,前后信念一致。说到底,就是坚持客观理性地看待和分析新闻事实,不应该受主观愿望支配而漠视、回避甚至扭曲事实。
有同情心
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媒体要有同情心。这里所说的“同情心”,不是用来吸引眼球的“幌子”,而是要真正关注人、怜惜和爱护人,尤其应对无辜的弱势人群加以同情,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同时,自觉维护他们的隐私权。一个有社会同情心的媒体,不仅可以赢得社会的尊重,而且能够激发社会更多、更大的同情心。
有责任心
作为网络时代的传统媒体,面对社会上芜杂的信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循新闻业务规范采写和编辑新闻,不为有碍社会公德的现象提供平台。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媒体,以身作则信守媒体诚信,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赖。
有敬畏心
这里所说的敬畏心,是对职业的敬畏心。新闻工作是一项神圣的社会职业,“无冕之王”的称谓表达了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但不是特权。媒体人怀着一种对职业的敬畏心,规范新闻业务,遵守职业道德,才可能做好工作。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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