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不断努力,可以说是“二十年磨一剑”。历时这么长,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就是保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遏制和克服腐败现象。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监督法的制定,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从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到监督法出台的整个过程,党中央始终予以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三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监督法的情况汇报。胡锦涛总书记还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对监督法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并就监督工作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制定监督法,要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把握好重大原则问题。一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二是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三是人大监督工作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明确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七种监督形式。其中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种,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二是要突出监督重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制度上、机制上逐步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要把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七个方面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三是要改进监督方式。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五个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
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它的特点是经常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大体上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种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复比较,认真研究,在制定监督法时把“述职评议”纳入“工作评议”,并将“工作评议”规范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样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监督,深入监督,反复监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而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把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对干部也是一种监督,并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这样,就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有效结合起来。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际上是从决策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就地方而言,规范性文件包括两大类,一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决定或命令。后者虽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是普遍适用的,应当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这些文件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所辖区域内普遍适用,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的强制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极大。正因为如此,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的情形,有权予以撤销。因此,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也符合人大监督要抓住带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从权力运行的环节上加强监督,防止腐败。过去,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项工作重视得不够,没有把它放到应有的地位。现在,监督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后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来抓。省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外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做法和经验,在修改我省的监督法规时,作出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关系,推动人大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监督对象主要是本级“一府两院”,以及“一府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的监督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法律监督中,监督对象还包括实现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而且也规定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保证。“一府两院”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按照法律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根据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把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执行常委会决议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并将落实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页:
[1]